法规与政策讲义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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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分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法规与政策专项救助法规与政策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城镇住房救助法律援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本章考点: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与资金来源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城市低保的管理和监督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审批与核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与教育救助工作的目标本章考点: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与保障面积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审核城市廉租住房的退回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法律援助的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与程序灾害应急救助的内容与程序灾后重建的内容4第一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城市低保的对象、办事机构和资金来源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依据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5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1.三无人员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3.在职、下岗人员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关键—家庭成员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但不包括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6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资金;其他各部门分工负责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保业务指导监督管理7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一、由当地政府列入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二、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专项补贴三、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提供捐赠、资助8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加以确定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常用方法:基本需求法(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比例法(绝对值法数学模型法马丁法)9三、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审批: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0日内办结)。不批准则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发放: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按月发放(根据申请对象不同情况,批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10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监督复核机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张榜公布群众监督动态管理定期核查依法监督11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受低保待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罚款12第二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农村低保的对象、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13农村低保的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保障标准:县以上地方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资金来源:地方筹集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1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村委会受乡镇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并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上述过程内容须向社会张榜公示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教育、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15发放程序: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区别情况分档发放(因为农村居民一般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有一定的生产收入);同时加快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16第三节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与形式农村五保供养的申请与审批17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供养内容: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针对未满16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五保对象,第五项内容替换为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18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可由省级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由县市级政府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对此负有指导责任供养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可从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入归供养对象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自行选择19申请与审批:本人或他人代为申请乡镇政府20日内审核上报县民政部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批准书面说明理由)20第四节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保人员已参保但个人负担仍较重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于2009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涵盖2003年《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意见》于2012年3月20日废止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城市: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医疗机构减免资助低保家庭成员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补助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农村:对享受合作医疗待遇者给予适当补助、尚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给予医疗补助、特种传染病救治补助资助低保户、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补助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完善救助内容;坚持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简化程序,即时结算……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申请:户主分别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审核:分别由街道办或乡镇政府进行核查审批:由区县民政局进行审批便民要求:简化程序即时结算24第五节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教育救助的对象和目标教育救助的对象和目标对象:城乡“三无”未成年人农村未成年五保对象城市“三无”未成年人(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城乡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未成年人目标:对城乡“三无”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城乡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高中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补助26第六节城镇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申请与审核、监督与管理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住房困难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方式: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保障资金来源: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0%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廉租住房来源:政府新建(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收购、腾退公房、社会捐赠、其他渠道筹集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提供材料:收入证明,住房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申请: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时限:(30日+15日+15日+15日)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张榜公布和上报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就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反馈符合条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15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监督管理禁止性规定:承租家庭不得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约束性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未按合同约定退回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违者可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理30第七节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范围: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委托辩护(刑事诉讼)指定辩护(刑事诉讼)以上三类都属于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律师而发生的法律援助事项,前两类由当事人申请,后一类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代理案件:(当事人申请)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地方政府还可以对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首先可以就第一、第二两类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范围:委托辩护案件:(当事人申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辩护案件:(法院指定辩护无须审查经济状况)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申请程序:代理案件:请求国家赔偿,向赔偿机关所在地机构申请请求给予社保、低保待遇或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向相应机关所在地机构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向义务人住所地机构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向义务人住所地机构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申请程序:委托辩护案件: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机构申请被羁押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机构形式要件:提交证件、证明(代理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书面申请法律援助的实施由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审判时交审判地法援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法院法律援助的实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查核实属实的应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38第八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救助的对象、形式、时间、内容和原则2003年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象: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人员形式:救助站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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