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编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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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作指南,掌握政策天地宽。学法守法执好法,振兴税收更超前。税收法规汇编第11期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综合部分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1)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1)增值税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5)营业税烟台市地税局翻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企业所得税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6)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7)其它地方各税烟台市地税局翻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钛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7)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硫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8)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8)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翻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9)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烟国税翻印〔2005〕161号(略)二○○五年十月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下发之后,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执行时间方面掌握不一。为规范执行政策,现明确如下: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二○○五年九月十四日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烟国税函〔2005〕134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须按月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表》,并附送出口发票,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免税,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据实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办理预免税。在规定的时间(90日或180日)内,出口企业须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预免税的核销。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或办理核销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二、对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出口含金产品须有海关信息,才能出具免税证明。生产企业由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外贸企业由市局退税管理部门出具免税证明。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预免与核销等环节的衔接,对企业5月1日前出口含金产品暂停的退税要抓紧时间进行落实,对落实后无问题的要分户写出报告并上报市局后可办理退库。对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执行免税政策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2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后,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申报表》(格式同《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并附送出口发票,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免税,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据实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办理预免税。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出口退(免)税规定凭证后,填写《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申报预免税的核销,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核销的(因特殊原因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由征收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补税处理。二、各市要对今年以来当地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5月1日以前出口的,要通过函调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对5月1日以后出口的,要按本文规定调整处理。三、各市要加强征、退税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共同做好出口含金产品的税收管理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各地要于9月20日前将出口含金产品企业及退(免)税情况专题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处/各地上传相应目录下。二○○五年九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略)2.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略)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烟国税函〔2005〕137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5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严格执行政策,全面清理检查。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未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审计署及省局执法检查的重点。市局通过绩效管理系统进行监控,发现我市共有290多户小规模纳税人存在上述问题,此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二、迅速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单位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迅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检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EXCEL格式,上报路径:“FTP/税政科/增值税/检查清理情况”目录下)。期间,市局将通过CTAIS、绩效管理等系统对各单位的整改情况随时进行监控,并将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附:小规模纳税人检查清理情况统计表(略)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四、税务机关在办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应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的内容,对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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