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1页1.1车轮护板法规校核1规范性引用文件GB7063-1994汽车护轮板78/549/EEC汽车车轮护板2技术要求2.1GB7063-1994的技术要求2.1.1护轮板必须安装牢靠,若护轮板由几部分组成,则装配后各独立零件间不允许有空隙。2.1.2在水平路面上,当汽车处于整备状态,车轮在直线行驶位置时,轮护板应该满足在车轮中心向前30度和向后50度的两个辐射平面所形成的区域内,如下图1,护轮板的宽度q必须足以遮盖整个轮胎的宽度,护轮板的后缘应位于车轮中心上方150mm的水平面以下,而且护轮板的边缘与这个平面的交点A必须位于轮胎纵向中间平面的外侧。2.1.3护轮板外边缘的深度p,在通过车轮中心的横向垂直平面内测量时应不小于30mm,2.1.4护轮板下边缘与车轮中心的距离c应不超过2r,r为轮胎的静力半径。2.1.5护轮板应保证至少有一种形式的防滑链适用于该车。图12.278/549/EEC的技术要求和GB7063-1994中要求一致。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2页1.2安全带有效固定点法规校核1规范性引用文件GB14167-2006安全带安装固定点ECE-R14关于机动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认证的统一规定76/115/EEC机动车辆安全带固定点2.1技术要求2.1.1M1类车辆的前排座椅。M1类车辆的a1(非带扣侧)应在30°~80°范围内a2(带扣侧)应在45°~80°范围内。前排座椅所有可正常移动的位置,角度要求同上。在所有正常乘坐位置,a1和a2中至少有一个是恒定值时(如固定点在座椅上),其值应为60°±10°。2.1.2M1类车辆后排座椅。对M1类车辆,所有后排座椅的a1和a2应在30°~80°范围内;如果后排座椅是可调的,则在所有正常移动位置,上述要求均有效。2.1.3分别通过同一安全带的两个下固定点L1、L2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0mm。对M1和N1类车辆的后排中央乘坐位置,若相对其他乘坐位置是不可移位的,则上述距离不可小于240mm。座椅的纵向中心平面应在L1和L2点之间,且距离至少为120mm。2.1.4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位于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躯干线成65°角的FN平面下方。对于后排座椅,此夹角可减小至60°。FN平面与躯干线相交于D点,此时须保证DR=315mm+1.8S,但当S≤200mm时,DR=675mm。见图2。2.1.5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垂直于座椅纵向中心面并与躯干线成120°角且相交于B点的FK平面后方,此时须保证BR=260mm+S。但当S≥280mm时,制造商可选用BR=260mmq+0.8S。2.1.6S值不得小于140mm。2.1.7C点位于R点铅垂上方450mm处,如果S不小于280mm,且制造商选用换算公式BR=260mm+0.8S,则C和R之间的铅垂距离应为500mm。2.1.8安全带上有效固定点应在图2所示的由NFBY所围成的垂直于Y平面的平面范围内。附加固定点应在图2所示沿铅垂方向上下各80mm所确定的区域内。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3页图22.2GB14167-2006与ECE-R14对比分析2.2.1安全带固定点数量附加固定点安装允许范围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4页GB14167-2006固定点最低数量ECER14固定点数量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5页2.2.2下固定点角度GB14167-2006下固定点角度ECER14下部安装固定点安装要求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6页1.3内外后视镜法规校核1规范性引用文件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2003/97/EC车辆间接视野装置ECE-R46关于批准后视镜和就后视镜的安装方面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GS422机动车辆后视镜SASO771机动车辆后视镜2技术要求2.1GB15084技术要求2.1.1内外后视镜都必须能够调节方向。2.1.2保持件周边上所有点的曲率半径都必须大于或等于2.5mm。2.1.3以后视镜的转动轴为中心作一半径为50mm的圆柱体,该圆柱至少应切到连接件所连接的表面部分。2.1.4内后视镜最小尺寸,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一个高度为40mm,底边为a{a=150/(1+1000/r)}的矩形,其中r为反射面的曲率半径,单位为mm。2.1.5外后视镜最小尺寸,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一个高度为40mm,底边为a{a=130/(1+1000/r)}的矩形,且与高平行的b线段b=70,其中r为反射面的曲率半径,单位为mm。2.1.6后视镜的反射面必须为平面镜或球状凸面镜,其反射面的曲率半径r不得小于1200mm。2.1.7汽车驾驶员一侧的外后视镜必须安装在外后视镜中心至驾驶员两眼点中心连线与纵向基准面间的夹角不大于55度的范围内。2.1.8当汽车满载,外后视镜的底边离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8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最大宽度以外200mm。2.1.9驾驶员借助内后视镜必须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一段宽度至少为20000mm的视野区域,其中心平面为汽车纵向基准面,并从驾驶员的眼点后60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见图1。2.1.10驾驶员借助外后视镜必须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一段宽度至少为2500mm的视野区域,其右侧,以与汽车纵向基准面的平面平行,且切过车辆左边最外侧点的平面为基准,并从驾驶员眼点后10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见图2。2.1.11对于M1类车辆,其驾驶员借助外后视镜必须能在水平路面上看到一段宽度至少为40000mm视野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7页区域,其左侧,以汽车以与汽车纵向基准面的平面平行,且切过车辆右边最外侧点的平面为基准,并从驾驶员眼点后20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见图2。2.22003/97/EC、ECE-R46技术要求2.2.1内外后视镜都必须能够调节方向。2.2.2保持件周边上所有点的曲率半径都必须大于或等于2.5mm。2.2.3以后视镜的转动轴为中心作一半径为70mm的圆柱体,该圆柱体至少应切到连接件所连接的表面部分。2.2.4内后视镜最小尺寸,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一个高度为40mm,底边为a{a=150/(1+1000/r)}的矩形,其中r为反射面的曲率半径,单位为mm。2.2.5外后视镜最小尺寸,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一个高度为40mm,底边为a{a=130/(1+1000/r)}的矩形,且与高平行的b线段b=70,其中r为反射面的曲率半径,单位为mm。2.2.6后视镜的反射面必须为平面镜或球状凸面镜,其反射面的曲率半径r不得小于1200mm。2.2.7汽车驾驶员一侧的外后视镜必须安装在外后视镜中心至驾驶员两眼点中心连线与纵向基准面间的夹角不大于55度的范围内。2.2.8当汽车满载,外后视镜的底边离地面的高度不大于20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最大宽度以外250mm。2.2.9驾驶员借助内后视镜必须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一段宽度至少为20000mm的视野区域,其中心平面为汽车纵向基准面,并从驾驶员的眼点后60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见图1。2.2.10驾驶员借助外后视镜必须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一段宽度至少为4000mm的视野区域,其外侧,以与汽车纵向基准面的平面平行,且切过车辆左边最外侧点的平面为基准,并从驾驶员眼点后20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另外,在过驾驶员眼点往后4000mm的垂直平面处,驾驶员至少能看到一段以汽车纵向对称平面平行,且切过车辆最外侧点的平面为基准往外宽1000mm的路面。见图3。图1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8页图32.3GS422、SASO771技术要求2.3.1内外后视镜都必须能够调节方向。2.3.2保持件周边上所有点的曲率半径都必须大于或等于2.5mm。2.3.3内后视镜最小尺寸,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一个高度为40mm,底边为a{a=150/(1+1000/r)}的矩形,其中r为反射面的曲率半径,单位为mm。2.3.4外后视镜最小尺寸,能在反射面上绘出一个高度为40mm,底边为a{a=130/(1+1000/r)}的矩形,其中r为反射面的曲率半径,单位为mm。2.3.5后视镜的反射面必须为平面镜或球状凸面镜,其反射面的曲率半径r不得小于1000mm。2.3.6当汽车满载,外后视镜的底边离地面的高度不大于20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最大宽度以外350mm。2.3.7驾驶员借助内后视镜必须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一段宽度至少为20000mm的视野区域,其中心平面为汽车纵向基准面,并从驾驶员的眼点后60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见图1。2.3.8驾驶员借助外后视镜必须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一段宽度至少为2500mm的视野区域,其右侧,以与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9页汽车纵向基准面的平面平行,且切过车辆左边最外侧点的平面为基准,并从驾驶员眼点后10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见图4;2.3.9驾驶员借助外后视镜必须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见一段宽度至少为3500mm的视野区域,其左侧,以与汽车纵向基准面的平面平行,且切过车辆左边最外侧点的平面为基准,并从驾驶员眼点后30000mm处延伸至地平线。另外,在过驾驶员眼点往后4000mm的垂直平面处,驾驶员至少能看到一段以汽车纵向对称平面平行,且切过车辆最外侧点的平面为基准往外宽750mm的路面。见图4。图42.4对比分析2.4.1外后视镜比较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10页2.4.2内后视镜比较2.4.3凸面镜的反射2.4.4注意事项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11页1.4外部凸出物法规校核1规范性引用文件GB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74/483/EECExternalprojectionsofmotorvehicles2技术要求2.1GB11566-1995技术要求2.1.1一般要求2.1.1在汽车满载,车窗、车门及各种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以下外表面的零部件可不受本法规限制:2.1.1.1高出地面2m的零部件,或者2.1.1.2低于底线的零部件,或者2.1.1.3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2.1.2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凸出物。2.1.3车辆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容易于挂着步行者、骑脚踏车者或骑摩托车者的尖锐零件。2.1.4车身外表面凸出零部件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mm。这一要求不适于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1.5mm的零部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mm以上,5mm以下,但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区域。2.1.5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度60HA时,曲率半径可不小于2.5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用邵尔硬度(A)规程不能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其他测量法。2.1.62.1.1到2.1.5条中所规定条款应作为下面第6条中特殊规定的补充,除非那些特殊规定和上述条款有明显冲突。2.1.2特殊要求2.1.2.1装饰件2.1.2.1.1对凸出支撑面超过10mm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大小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撑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散热器罩上的装饰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只须符合第5条中的一般要求。在施加100N大小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不大于10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第2.1.2条的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总体所设计手册法规校核共23页第12页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撑面。2.1.2.1.2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上面第2.1.2.1.1条的限制,但是它们必须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2.1.2.2前照灯2.1.2.2.1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mm(按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