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法律案例解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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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法律案例解析授课教师简介田刚现为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84年重庆大学本科毕业、工学学士1998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曾任工程师、企业经营管理者联系电话:13088196009学习本课的背景情况1、房地产建筑工程方面纠纷比例高2、单位及个人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3、建设工程一般价值高、关注度高4、建筑工程涉及行业面广、要求高学习法律知识的现实意义通过案例分析,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1、管理的需要(施工项目管理的六大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2、效益的需要3、安全的需要4、发展的需要YOURSITEHERE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1、建筑工程主体制度[单位和从业人员主体资格、条件等]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条件等]3、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制度[发承包主体、承包合同、共同承包分包与转包等]4、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监理的范围、要求等]5、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YOURSITEHERE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要求、质量体系认证、质量责任、质量纠纷处理等]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管模式,竣工验收、备案制度]8、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保修期限,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度YOURSITEHERE法的渊源和效力层级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法规[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制定]3、规章[国务院部门制定或地方政府制定]4、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文件]以上文件从上到下,效力由高到低YOURSITEHERE课程涉及的主要法律(教材要求)1、建筑法2、合同法3、招投标法4、安全生产法5、行政复议法6、社会保险法YOURSITEHERE建筑法建筑法[2011年修订]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YOURSITEHERE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YOURSITEHERE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YOURSITEHERE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YOURSITEHERE合同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YOURSITEHERE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YOURSITEHERE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YOURSITEHERE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YOURSITEHERE社会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YOURSITEHERE社会保障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YOURSITEHERE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YOURSITEHERE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YOURSITEHERE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YOURSITEHERE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YOURSITEHERE案例分析方法一、事实分析:按时间顺序理清事实,判断属于什么法律关系。二、法律分析:通过分析法律关系为方向,找到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三、判断:得出意见或结论。YOURSITEHERE案例1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基本案情:1、五家单位参加投标,甲投标人作为拟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后合同签订前主动提出放弃中标资格。2、标底价格5879774元。报价情况:甲4359502元、乙5690045元、丙5714293元、丁5746092元、戊5768395元。3、招标人收取了一定的保证金。招标文件规定:除不合理报价取消中标资格外,无其他惩罚规定。YOURSITEHERE案例1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处理结果:取消甲投标人中标资格的同时,没收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拒绝其今后的一切投标,确定第二中标人为最终中标地位。争议:甲投标人认为,自身行为仅应丧失投标保证金。而招标人认为,甲投标人应向其赔偿甲投标人与乙投标人的报价差额1330543元。YOURSITEHERE案例1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1.投标的法律性质[附生效期限的要约]2.投标的撤销是否受到限制3.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应承担什么责任[缔约过失责任]YOURSITEHERE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YOURSITEHERE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能成立的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人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YOURSITEHERE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YOURSITEHERE案例1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4、违宪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YOURSITEHERE法律责任概念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方式可分为:1、补偿性方式2、制裁性方式。YOURSITEHERE几种法律责任的含义1.民事责任: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YOURSITEHERE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主要条款至少包括: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2、标的;3、数量。YOURSITEHERE合同生效的含义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生效条件:1、当事人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YOURSITEHERE《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YOURSITEHERE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YOURSITEHERE法律责任的构成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1.主体2.过错3.违法行为4.损害事实5.因果关系YOURSITEHERE什么叫“债”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3、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YOURSITEHERE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合同]1、合同之债: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4、无因管理之债: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YOURSITEHERE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与物权都是与财产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但它们却有着明显的不同。1、债权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2、债权与物权的内容不同: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3、债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YOURSITEHERE《合同法》关于要约生效的规定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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