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基本要求5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6氧气生产和设备7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8氧气管道9检修维修10氧气使用11劳动卫生前言为了确保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安全,本标准对氧气厂(站、车间)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能源总厂、武钢能源总厂氧气厂、武钢钢铁设计研究院、天津钢厂氧气厂、攀钢氧气厂、新余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鞍钢氧气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维发、马大方、靳瑞安、蔡令放、郭玉玲、赵雅泉、王旭、吴用明、庄胜强、王大忱、黄小武。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企业。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本标准未被引用的相关标准亦应视之有效。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4053.1-9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9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7144-86气瓶颜色标记GB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8336-87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9251-89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10877-89氧气瓶阀GB12135-8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12137-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3004-91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GBJ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61-83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J1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40-90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氧气厂airseperationplant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况至少组合有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以及其他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3.2制氧站房airseperationstation以布置制取氧气及其他空分产品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3灌氧站房oxygenpouringstation以布置充灌并储存输送或只压缩输送氧气及其他空分产品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4氮气压缩站nitrogencompressorstation以布置压缩、输送氮气的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5气化站房gasificationstation以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给用户的低温液体系统设施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6稀有气体间raregasroom以布置稀有气体净化、提纯工艺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7氢气站hydrogenstation氧气厂(站、车间)内为氩气生产所需氢气而配套的,以布置水电解制氢设备为主的,包括有关主要及辅助生产间的建筑物。3.8汇流排间converge-rowroom以布置输送氧、氮、氩等气体给用户的汇流排或气体集装瓶或集装车为主的,其中也可存放适当数量气瓶的建筑物。3.9主要生产间principalproductionshop制氧间、储气囊间、储罐间(区)、低温液体储槽间(区)、净化间、压缩机间、灌氧站房、汇流排间、气化器间、阀门操作间、空分装置、主控室、稀有气体间、氢气站、氮压站、储罐区等。3.10辅助生产间auxiliaryproductionshop维修间、加工间、化验间、变配电间、气瓶检验间、水泵房、水处理设施、仓库、车库等。3.11空分装置airseparationunit集精馏塔、换热器、吸附器、循环液氧泵等于一冷箱中,包括各类阀门、仪表等的总称。3.12自清除self-cleaning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水分被冻结在切换式换热器(蓄冷器)通道表面,下一周期里由返流气体把被冻结的二氧化碳和水分反吹带出设备的过程。它包括冻结和清除两个阶段。3.13空分净化装置airpurifyingequipment去除空气中机械杂质、水分、二氧化碳、乙炔、机械油等碳氢化合物的各类过滤器、吸附器、洗涤塔、可逆式换热器等装置3.14氧气压力调节阀组valvegroupforoxyegnpressureregulating根据工艺需要,调节降低氧气压力,包括气动或电动调节阀,及其前、后、旁通截止阀和仪控系统的阀门组合。3.15氧(氮、氩等)气充装台oxygen(nitrogen、argonetc)fillingbench充装氧(氮、氩等)气体,包括充装接头(卡具)、卡具吊装器、气水分离器、充装管道、阀门、气瓶防倒链、压力表、安全阀等整套设施。3.16氧气压缩机氮气灭火系统nitrogenfireextinguishingsystemforoxygencompressor为透平氧压机配套的,包括可熔探针、各级吸排气温度监测、减压阀、压力监测、压力氮气管道、快开阀等,在事故状态下,自动向透平氧压机内部充氮灭火的系统。3.17集散控制系统collectinganddistributingcontrolsystem通过微机实现的,集中管理显示,集中、分散(就地)均能控制的系统。3.18相关气体relativegases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3.19氧气使用applicationofoxygen钢瓶装氧气、管道氧气和液氧气化等方式为气源的使用。3.20低温液体cryogenicliquid液态氧、液态氮、液态氩、液态空气等。3.21空投试验imitativestart主机启动前,断开动力电源,按正常启动程序模拟启动,检验启动条件和保护装置的试验。4基本要求4.1总原则4.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氧气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4.1.2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须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须出具安全、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4.1.3氧气设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履行设计资格的认可手续,按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设计证书。4.1.4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和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4.1.5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和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和同时投产运行”的安全“三同时”规定。4.1.6本规程所有规定应严格执行。对现有企业的设备、设施不符合本规程规定者,应限期整改。在未经整改达标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4.2总图布置4.2.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宜远离住宅区和铁路。4.2.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其间距宜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1要求时,应符合表2的要求。4.2.3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表1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最小水平间距表2吸风口处空气中烃类等杂质的允许极限含量4.3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他工业、民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4.3.1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4.3.2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4的规定。表3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表4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4.3.3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气储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按上述规定中的较大值确定。——氧气管道口径大于和等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应设置独立阀门室(氧气厂、站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手动阀门的阀杆应伸出防护墙外操作。——氧气管道口径小于150mm的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其要求同上。若不单独设置阀门室时,节流阀前后应设安全铜管段,其长度为五倍管道直径且不小于1.5m,安装铜基或不锈钢阀门。——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依据工艺配管和方便操作来确定。4.4一般防护设施4.4.1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4.4.2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4.4.3厂内制氢间和氢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4.4.4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50034的有关规定。4.4.5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4.5消防设施4.5.1厂内应按GBJ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还应根据GBJ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4.5.2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4.5.3透平氧压机宜设氮气灭火系统。4.5.4计算机室、主控制室内宜设置烟、温探测报警装置。4.6防火、防爆4.6.1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造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护墙。4.6.2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4.6.3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4.6.4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4.6.5灌氧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4.6.6严防氧气瓶误装(尤其是氢、氧混装)、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