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发电厂检修规程》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49号我部一九六五年重新修订的《火力发电厂检修规程》(试行本),自试行以来,对搞好设备检修,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基本上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近几年来,一些老电厂有章不循;许多新电厂得不到规程,无章可循。设备检修工作放松了,不少电厂出力下降,设备完好率低,事故增加,煤耗升高。为了适应当前电力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必须大力搞好设备检修,充分发挥设备的潜力,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我部最近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试行本)作了修订和补充。这次修订,吸收到了自原规程颁发试行以来检修工作的经验,补充了在关水力发电厂,的及新型、大型机组的内容,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精简。现将修改以后的新规程定名为《发电厂检修规程》正式颁发执行。希各有关局、厂结合企业整顿,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原《火力发电厂检修规程》(试行本)自即日起停止试行。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第三章检修计划第四章检修准备工作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六章质量验收与检修总结第七章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基本功附表一年度大修计划汇总表附表二年度检修计划进度表附表三年度设备检修安排报告附表四锅炉大修总结报告附表五汽轮机大修总结报告附表六发电机(包括汽、水轮发电机)大修总结报告附表七水轮机大修总结报告附表八主变压器大修总结报告附录一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水轮发电机组大修间隔允许超过表1上限和低于表1下限的参考条件附录二设备大修参考项目表附录三设备大修技术资料种类表附件电力设备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发电厂的设备检修,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满发、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电厂必须把检修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根据电力工业特点,要掌握设备规律,坚持以预防为主的计划检修,不能硬撑硬挺带病运行;坚持“质量第一”,贯彻“三老四严”的精神,发实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使全厂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2条检修工作要贯彻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实现多、快、好、省。努力做到:质量好经过检修的设备,能保持长期的安全、满发、经济运行,检修间隔长,临检次数少;工效高检修工期短,耗用工时少;用料省器材消耗少,修旧利废好;安全好不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一般事故也少;多发电作到安全满发、稳发,经济运行。各电厂要按照以上的要求,对检修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价,开展竞赛,表扬先进,努力创造新纪录,赶超国内外的先进水平。第3条检修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厂长全面负责,并指定一位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事总工程师具体组织管理,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分场)、班组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工人要参加管理。干部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参加劳动,有时解决问题。职能部门要做到“三个面向”、“五到现场”。第4条检修工作要以大庆为榜样,坚持“三老四严”的作风,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培养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严格劳动纪律、过硬技术本领、优良工艺作内的检修队伍,保证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第5条检修工作要依靠群众,实行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生产人员要象战士受护武器一样受护设备。运行人员要用好设备,并且参加检修,熟悉设备;检修人员要熟悉运行,修好设备。两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第6条要围绕竹产关键,积极开展技术革亲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检修质量,改进设备,改进工艺,改进工具,提高检修机械化水平。第7条邻近的电厂,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各种形式的集中检修。第二章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第一节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第8条设备检修的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部件的磨损、腐蚀、劣化、老化等规律,以及燃料、运行、维修等条件慎重地确定。一般应按表1的规定安排检修。为了保证设备健康,合理安排检修,年运行小时在6000小进以下的,基设备大、小修,可参照下列条件掌握。表1发电设备大、小修间隔设备名称大修间隔小修间隔锅炉2-3年(12000-18000运行小时)4-8个月(2500-5000运行小时)汽轮发电机组2-4年(14000-24000运行小时)6-8个月(2500-5500运行小时)水轮发电机组3-5年(18000-30000运行小时)每年二次(汛前汛后)根据运行情况和检查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少于10年)每年1-2次注大、小修间隔采用日历时间或运行小时,由各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年运行小时在5000~6000小时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和水轮发电机组,如设备技术状况较好,可用运行小时间隔;技术状况较差的,可用日历间隔。(二)开停机频繁或备用时间较多的机组(年运行小时在5000小时以下),其检修间隔可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另定。(三)单元制的机、炉应同时进行检修。机、炉检修间隔长短不一致时,可按间隔短的安排。第9条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益,降低检修费用,各厂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设备检修间隔。凡设备健康水平较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允许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第10条为了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1下限的规定。允许大修间隔超过表1上限和低于表1下限的参考条件见附录一。第11条新投产或迁装的主要设备,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一)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正式投入运行后一年左右。(二)主变压器:正式投入运行后五年左右。第12条新型机组在未掌握其性能和积累一定的运行维护经验以前,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二节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第13条各发电厂应摸清设备情况,掌握规律,根据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确定大修项目。既要防止该修不修,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也要防止不必要的大拆大换,造成浪费。大修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类。(一)一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和修理(对于已掌握规律的老机,可以有重点的进行);2.清除设备缺陷;3.进行定期的试验和鉴定;(一)般检修项目包括常修项目(即每次大修都需进行检修的项目)和不常修项目(即不一定每次都要检修的项目)。(二)特殊项目,指一般检修项目以外的项目。其中重大特殊项目(如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以及系统或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由电厂提出后,经主管局确定。第14条主要设备的小修内容:(一)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二)重点检查易磨、易损部件,进行处理,或必要的清扫和试验;(三)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做好检查,并核实大修项目。小修项目由各发电厂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规定的小修停用日数内,也可提前进行一部分大修项目。第三节主要设备的检作停用日数第15条在确保质量条件下,根据检修的人力、技术、物资准备、设备状况和检修工期等条件,合理地安排检修停用日数。设备大、小修的停用日数,一般不应多于表2、表3、表4和表5的规定。表2锅炉检修停用日数停用容量日数(吨/小时)类型35以下35-3775-150150-240250-430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60大气压以下煤粉炉11-144-512-165-614-196-717-226-7链条炉11-154-512-175-6重油炉、瓦斯炉8-113-411-154-513-175-615-205-660大气压煤粉炉16-217-818-247-921-267-9以下重油炉、瓦斯炉16-226-719-246-8表3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停用容量日数(吨/小时)类型35以下35-3775-150150-240250-430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60大气压以下轴流式凝汽单缸10-132-311-163-412-173-414-194-5双缸11-142-312-173-413-183-421-276-7供热单缸11-152-313-183-414-193-4双缸12-162-314-193-415-203-4背压9-122-310-143-413-173-4辐流式10-142-312-173-414-183-460大气压以下轴流式凝汽单缸13-184-515-205-6双缸17-225-6供热单缸16-215-619-246-7双缸20-266-7背压10-143-411-164-513-174-5辐流式15-194-5表4单元制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停用日数容量(千瓦)类型10-12.5万20-25万30万以上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中间再热非中间再热25-3221-277-97-935-4212-1440-5015-18表5水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停用转轮直径日数(毫米)类型12001200-33003300-55005500-8000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冲击式轴流式混流式8-1510-202-32-312-2512-252-52-512-2515-253-63-720-3520-353-74-8注1.检修停用日数系指设备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开始,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为止,包括带负葆试验时间在内。2.设备更换重要部件,需要在检修投运后进行检查的,其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停用日数内。3.设备大修间隔如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必杳,可以将两次大修之间的一次小修停用日数增加2-3天。4.水轮发电机组大修停用日数系按不吊出发电机转子考虑。如需吊出检修,则停用日数可酌情增加。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经主管局审定。对电网供电影响较大的机组检修,要千方面计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第16条新投产机组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第17条单元制系统的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设备检修停用日数,应按不超过高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进行安排。第四节辅助设备检修第18条对辅助设备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一样重视。对全厂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如火电厂的上煤设备、燃油系统、制粉系统、出灰设备、水处理系统、循环系统、给水系统、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厂用电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进水口闸门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第19条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第8条和第15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和项目。为了减少主要设备的大修工作量,缩短停机、停炉时间,在保证全厂出国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某些辅助设备的检修可以与主要设备的检修时间错开,有备用设备的,可以不在主设备在修期间进行检修。第20条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一)高压断路器切断故障电流多少次后需要检修,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断路器型式、遮断容量、制造质量和现场经验确定。(二)操作频繁的断路器,可根据现场经验,按操作次数安排检修。(三)操作次数较少的断路器,其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制造质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表6进行安排。表6力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电压等级(千伏)断路器型式多油少油空气110及以上35-110以上2-35以下3-5年3-4年2-4年2-4年2-3年1-3年2-4年3-5年3-5年第五节生产建筑物的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第21条要重视发电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和重要非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除必须做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检修工作。注1.主要设备: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2.辅助设备: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3.生产建筑物: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第三章检修计划第一节年度检修计划第22条主管局在编制年度计划以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电网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