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站流媒体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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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网站流媒体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网站经营流媒体业务,对于提高网民的粘度和网站的知名度,带动网站其他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从互联星空福建网站的流媒体业务经营情况来看,目前主要经营有电影、电视剧、动漫画和音乐等。流媒体业务作为中国电信互联星空品牌的子产品,在面向市场推广中,得到了用户的肯定,也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在经营中涉及流媒体经营的行政许可、版权使用和播放内容合法性审查等问题。如何规避流媒体业务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使流媒体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本文就此以互联星空福建网站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作出一些分析,并提出经营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流媒体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流媒体业务经营归属多个行政部门监管。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经营性信息服务活动”,需要取得通信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其中,就包含了“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这一项。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互联星空福建网站上经营流媒体业务,属于以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获准许可经营的范畴,需要取得多个行政主管单位的批准。应获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通信行政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许可证,如果证照不全,会有被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二)流媒体业务经营中的版权侵权风险。目前,流媒体内容的来源主要是由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方提供,而合作方对其所提供的流媒体内容所享有的版权大部分是非自主版权,而是来自前一版权拥有人的许可使用权。从合作方提供的与著作权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来看,协议中并未明示约定合作方可以许可第三人以相同使用方式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由此可见,互联星空福建网站经营的这部分流媒体的版权存在瑕疵,容易引起版权纠纷。而在实际经营中,已发生多起第三人对经营流媒体内容主张版权的事件。(三)流媒体内容不合法的风险。按照《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另外,《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目前,互联星空网站在经营流媒体的影视剧范畴中,提供流媒体源的合作方并未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于从境外进口的影视剧,亦未提供国家文化部的内容批准书;互联星空福建网站发布这类影视剧有涉嫌违法的风险。例如,湖南3某网站就因经营流媒体影视剧,在形式审查上,因蔬于防范,对内容又缺乏审看,导致黄色内容影视剧在网站播映,在网民举报经媒体暴光后,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使得网站经营也受到负面影响。二、防范网站流媒体经营中法律风险的措施(一)积极努力获取流媒体业务经营的各项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获准经营某一类业务的前置条件,也是企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合法依据。为此,网站经营流媒体业务应当取得流媒体业务经营中尚缺的经营许可证。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前,业务部门曾经将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报给了广电部门,但没有获得证书。现在,组织架构调整了,要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敦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的名义继续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二)严防版权侵权行为。加强对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的审核,完善流媒体业务合作协议。为保证网站流媒体源版权的合法性,对合作SP需提供所有上线流媒体节目合法有效的版权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授权人公章。授权书授权区域需包含福建省,并有明确授权在互联网上播映,且允许在除SP自有平台以外的合作平台上使用。在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方在提供的流媒体发生版权纠纷时,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方面应要求合作方承诺所提供的流媒体在版权上是合法的,不会造成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若因合作方的过错导致与著作权人版权纠纷,由合作方承担在版权纠纷中的所有损失。另一方面利用合作协议中关于分成收入或许可使用费的约定,明示合作方在违约时,用其分成收入或许可使用费赔偿网站经营因版权纠纷所产生的损失。4目前,在合作协议中对第三人主张版权的违约责任都有做以下明晰的规定(合作方为乙方,我方为甲方):“乙方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流媒体源进行合作的,应当获得版权人或版权人的代理人对流媒体在互联星空福建网站范围内使用的许可,并严格审查该流媒体源的版权情况。如所使用流媒体源对第三人造成侵权,该侵权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还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给甲方。甲方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损失费用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构判定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和解费、解决纠纷由甲方所付出的律师费、商誉损失等,但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关于第三方索赔之情事。若版权纠纷发生在本协议终止之后,本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2年内依然有效。”建立和完善流媒体版权审查流程,防范版权侵权风险。目前,已由法律事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制订完成了流媒体版权审查流程,并与从事流媒体工作的有关人员就流程使用进行过交流,这将对防范版权侵权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消除流媒体内容不合法的隐患。在合作方提供流媒体影视剧等流媒体源给互联星空网站上载时,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影公映许可证》;对境外进口的影视剧,应要求合作方提供国家文化部的内容批准书。对合作方不能提供许可证或批准书的影视剧,将不使用,以规避存在的风险。具体有以下做法:1、提供的视频文件内容为国内影视剧,所需材料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证书所有人的印章;(2)提供与视频文件内容对应的音像制品版号,同时提供版号对应音像制品一套或加盖版号所属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印章的发行证明材料。52、提供的视频文件内容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影视剧,所需材料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提供《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证书所有单位的印章;(2)提供与视频文件内容对应的音像制品版号及进口批准文号。批准文号需要能够在网站的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中检索到。如果批准文号无法检索到,可提供版号对应音像制品一套或加盖版号所属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印章的发行证明材料,也可提供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复印件,并加盖对应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印章。3、提供的视频文件内容为国内非影视剧节目,所需材料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对应视频文件内容的节目制作证明材料,并加盖制作单位印章;(2)提供与视频文件内容对应的音像制品版号,同时提供版号对应音像制品一套或加盖版号所属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印章的发行证明材料。4、提供的视频文件内容为除影视剧外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节目,所需材料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复印件及对应视频文件内容的节目引进证明材料,并加盖许可证所有人印章;(2)提供与视频文件内容对应的音像制品版号,同时提供版号对应音像制品一套或加盖版号所属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印章的发行证明材料。5、提供的视频文件内容为性教育类节目,所需材料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提供SP与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合作SP印章;(2)提供与视频文件内容对应的音像制品版号,同时提供版号对应音像制品一套或加盖版号所属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印章的发行证明材料。66、提供的视频文件内容为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类节目?所需材料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开展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文件所有人印章;(2)提供与视频文件内容对应的音像制品版号,同时提供版号对应音像制品一套或加盖版号所属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单位印章的发行证明材料。(四)提高网站流媒体节目审核人员的责任心。审核人员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工作中逐一审查合作SP提供的所有材料,确保网站视频节目版权及内容的合法性。审核人员还应对合作SP上线视频节目进行不定期验看,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视频节目立即予以撤除。审核人员应对合作SP提供的音像制品发行证明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检,并要求合作SP提供其中部分音像制品以作版号验证。遇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对已发行音像制品进行取缔的,审核人员要及时在网站上清理相关节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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