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应保护的虚拟财产客体[论文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客体[论文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直接或间接产生于网络环境下的利益纷争层出不穷,网络诈骗、网络盗窃行为日益猖獗,与此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问题被现实地提出。如何构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仅从法律应保护的虚拟财产客体方面,为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一些基础性论证。全国首例虚拟财产被盗案第一次将虚拟财产提升到法律保护的层面。本案法官认为“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理应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就个案而言这一判断无可厚非。不过,随着网络盗窃行为的频发和复杂化,加之现行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官如何把握法律对虚拟财产评价与救济的适当性,必然成为理论与实践函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分析可知,网络中形成的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有着诸多相似性。如价值性、效用性、可交易性。若仅限于此,我们完全可以将具备合法性的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但事实并非如此。如两个玩家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有朝一日二人搞网离,因共同网财分割产生纠纷,是否能由现实法院进行裁决?又如一拥有若干网财的玩家意外死亡,其遗留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应作为遗产按现实中的继承进行分割?诸如此类,给我们的直觉是现实法院不能也不必对上述虚拟财产进行裁决。进言之,现实法律并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概括性保护。问题是:哪些虚拟财产应纳入法律保护的客体范围呢?一、概念认定虚拟财产概念的不同认定,给其法律保护造成了诸多困难。游戏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1.法律不能保护不存在的东西。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等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2.法律应保护无形虚拟财产。学术界有关虚拟财产的认定分歧依然很大。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指虚拟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虚拟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质的电磁记录(杨立新教授)。另一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在视觉上以“物”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但现实环境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真实存在形态的各种存在形态(刘德良教授)。刘教授进而认为不应将电子邮箱、QQ号码、游戏等级、游戏经验等纳入虚拟财产的范围。因为它们与现实环境中的各种号码或信息在本质上完全一样,不能视为无真实对应物的存在,且虚拟网络本身是否应属于虚拟财产也有待磋商。可见,二位教授的观点确实存在明显分歧。但一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虚拟网络上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电子邮箱、QQ号码、游戏中的ID号、游戏等级、游戏经验等虚拟物品。二、法律应保护的虚拟财产种类综上所述,为明确法律所应保护的虚拟财产,我们可以先对虚拟财产进行种类划分。首先按其与现实世界的联系程度将虚拟财产划分为外化的虚拟财产和未外化的虚拟财产。所谓外化的虚拟财产指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真实对应物的虚拟财产,包括电子信箱、电子商务和网上银行等。未外化的虚拟财产又可划分为准外化的虚拟财产和纯粹的虚拟财产。准外化的虚拟财产指虽在现实世界中无真实对应物,但可通过现实手段取得、变更、消灭的虚拟财产,包括QQ号码或账号、游戏中的ID号、游戏等级、装备、经验及游戏币等虚拟物品。其大致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也是目前虚拟财产纠纷中受众面最大的一类。纯粹的虚拟财产是在现实世界中无真实对应物也不能通过现实手段取得、变更、消灭的虚拟财产,如刘德良教授所定义的虚拟财产。基于上述种类划分,确定法律应保护的虚拟财产:第一,外化的虚拟财产徒有“虚拟”之形,而无“虚拟”之实,其实际上仍属现实世界的一部分,是现实人以网络为依托进行信息交流的一种技术手段,与现实对应物完全一致。因此,可按传统的法律对之进行一般规范。第二,准外化的虚拟财产,在未外化前,即未与现实世界中的社会关系发生某种联系前,不能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如某玩家拥有的价值一万元的“屠龙刀”在未被游戏运营商擅自删除或被其他玩家盗取之前,现实法律不能对其进行评价。由此可见,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相似性并不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全部根据。因为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并不仅在于它是“物”,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的关系。法律只调整现实社会关系,某类财产只有是某种现实社会关系的客体时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我们可以为该类虚拟财产获取法律保护设定这样一个限制底线:当且仅当其与现实世界发生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保护客体的范畴。第三,纯粹的虚拟财产作为最理想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其全部功能在于满足现实人的精神需求。现实人在虚拟世界的“缔造者”所给定的环境下,完全以虚拟人的身份积累着虚拟财产和构建着虚拟的社会关系,他们(虚拟人)所追求的是与现实世界完全隔离的虚拟世界。因此,不存在现实法律的保护问题。简言之,法律对外化的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必须的;对准外化的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法律根本无需保护纯粹的虚拟财产。在构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前,应首先明确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客体范围。参考文献:[1]《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7年)[2]刘德良:《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2007.10.26[3]廖明友:《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人民法院网,2007.1.10[4]程伟:《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人民法院网,200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