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之法律分析李明齐齐哈尔大学161006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较为频繁,而在公民的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增强的同时,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的不知所措,学校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也使学校的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因此,严格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做好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是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引言目前,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碍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初步分析。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从2001年起,已陆续有许多中央和地方的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规出台,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委员颁布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又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出台的《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大力推动了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是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内容。《办法》颁布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出台后,将会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妥善、正确处理,有力的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实施将会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当然《办法》的实施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学生损害事故,其中的规定也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有待于改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一种,当然适用此《办法》。该《办法》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范围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学校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适用本办法。2)学生指在上述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就读的受教育者,或在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3)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指在校内或校外与体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4)人身伤害指在法定期间内,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体康的损伤。[2]这一系列的规定全部包括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内容。(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1、体育课教学内容违反大纲,训练方法不科学,活动的强度和难度超过了学生的承受能力课余体育训练负荷安排不合理,课业体育竞赛的项目设置不合理,如小学生田经运动会不可能设置栏高为1.067m的110m栏。对由于以上原因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负全部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2、体育活动的特殊性质,要求体育教师和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体育活动需要一定的活动设施,保障活动设施的安全也是体育工作人员的责任。因此体育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体育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很多体育事故的发生与体育教师和学校责任重大。如果由于体育工作人员疏于职守,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轻则追究其行政责任,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有这样一个例子:某省一中学体育课上,教师让学生自己在体操房自由活动,自己则在一旁填写学生成绩卡。几个学生于是拿来练习体操用的垫子、跳箱和跳板,开始练习跳箱活动。练习中一学生在做腾空翻越跳箱动作时,不幸人身越过了垫子,头部先落到了地板上,造成头部神经系统严重损伤,后经医院抢救脱险,但该学生已终身瘫痪,法官以活动设施不当和没有尽到有效管理为由,判体育教师行为构成失职,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3]这种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对教师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学校责任要求更多。3、纯属意外事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属于这一范围之内。体育活动本身激烈的竞争性,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再加上一些客观上的意外事故,体育活动中这些事故的发生很难确定追究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双方当事人谁也没有过错,完全是由于活动的性质所造成的。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4]举这样一个实例:在中学生足球比赛中,一学生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重重地撞到了球门柱上,当时就昏迷不醒,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家长要求追究学校责任,法官判决学校没有过错,此次事故纯属意外事故。《办法》的条款明文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4、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伤害事故不包括在此范畴之内。此类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看学校是否知道实情。例如,某市一中学生在校运会,参加1500米跑时不幸身亡,法医事后鉴定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这样的事故,起因在于学生自己未告知学校自身的身体状况,所以,造成的一系列后果,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包括体育教学、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学生实质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体育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统一活动。具体地说,体育教学是学生在教师有目的、有计划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学习与掌握体育、卫生保健基础知识和基本的技术、技能,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发展运动能力,培养思想品德的一种有组织的教育过程。[5]体育教学又分为了体育理论知识教学和实践课教学,体育伤害事故的大多数发生在实践课教学中。而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的教师来说,可能会由于自己的一些安排不合理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曾经有这样一个例子:在某校一年级的一节体育课中,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活动。在沿篮球场慢跑两圈之后,教师示范并带领学生进行关节操活动。之后,按小组进行不同器材的活动。其中一组小朋友被分到了跷跷板,教师讲解了玩的要求,并请学生示范,一边只能坐一个小朋友。但是,当教师在讲解其他活动器材时,跷跷板那个小组的学生早就已经爬满了整个铁杆,左右每边都有三、四名学生。其中一个小孩子,在上、下翘动的过程中摔在了地上。虽然地上是铺了橡胶的安全垫,但是毕竟小孩子的骨头比较脆弱。在医院检查之后为骨折,之后进行了手术以及恢复。[6]从中我们就能看出体育教学中体育教师和校方的义务。可见,安全问题不容轻视,要引起高度关注,要加强防范意识。课外体育活动是指体育课以外的,组织学生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参加的体育活动。它包括课余体育锻炼、课余体育训练和课余体育竞赛。课余体育锻炼是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包括作息制度中的体育活动、全校性体育活动和校外体育活动。作息制度中的体育活动包括早操、课间操和班级体育锻炼。校外体育活动是学生在学校以外由校外有关单位组织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校内体育活动与校外体育活动对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原则是不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这样的规定:“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留在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与学校行为不当无关,不承担责任。”[7]课余体育训练是指利用课余时间,教练员对部分在体育方面有一定才能的学生进行系统的训练,全面发展他们的身体,不断提高专项运动成绩,培养体育人才而专门组织进行的一种教育过程。课余体育训练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体训练水平确定适宜的生理负荷,并且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如果教练的违反了此原则,就要对因此而造成的学生伤害负责任。课余体育竞赛是指运用多种运动动作,借助运动项目、游戏活动,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组织学生进行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的总称。体育竞赛的主要特点便是竞争性,因此在体育竞赛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伤害事故,[8]《学生伤害故处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校竞赛是学生自愿参加的,但是有些学校以胁迫或变相胁迫的方式迫使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在侵权的基础上又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应对学生负责。(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依据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履行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义务,但当然其中也有例外的情况。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也未把学校列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从现实生活来看,它为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作了一个统一规定,有其积极意义。(三)责任认定的原则及责任认定。1、责任认定的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他学校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在民法上则构成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内容里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提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9]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弥补以上两原则的不足。所谓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