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关注职业健康法规的重要性【摘要】本文介绍了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我国职业病现状及影响发病的因素;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体系。针对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中有关职业健康的要求,阐述了从建立管理制度、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健康监护、培训、事故等方面关注组织的合法行为。【关键词】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法规;关注组织的合法行为前言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既关系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而且最终将影响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职业健康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及组织的守法情况。一、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我国目前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共10类115种。二、我国职业病现状及影响职业病发病的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从煤炭、冶金、化工、轻工、电子、机械、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目前全国有害有毒企业已超过1600万家,受到各种职业病危害的人群已超过两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6,562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6,442例,死亡146,195例,现患470,247例;近15年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1991至20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例,其中:急性中毒21,482例,慢性中毒16,930例;其他职业病21,708例。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的专家们估计,在今后若干年我国的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继续上升趋势。职业病这种不流血的“白伤”远远大于流血的“红伤”,死于尘肺病的患者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倍。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以尘肺为例,潜伏期可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职业病发病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人、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作用条件。只有三者同时存在才能引起职业性损伤(职业病、工伤、与工作有关疾病)。作用条件主要有:1、接触机会。有接触有害物质的机会。如果作业环境恶劣,职业危害严重,可工人不到此环境中去工作,亦即无接触机会,也就不会产生职业病。2、接触强度(浓度)。主要取决于接触量,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越高(强),接触时间越长,危害就越大。3、工作环境与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不符合卫生标准、布局不合理、管理不善、缺乏卫生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等,都可增加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水平;又如高温环境下,接触毒物时,由于呼吸、血液循环加快,吸入的毒物就多;尤其是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高温状态时,皮肤充血、血液循环加快,促使毒物的经皮吸收;劳动强度加大,呼吸量亦加大,毒物吸收也逐之增加。由此可知职业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其发生和发展规律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坏直接有关,所以关键在于预防。三、职业健康法规自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已形成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条例、卫生部制定发布的17项配套规章并制修订各类职业卫生标准63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3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2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35项为支撑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我国职业病防治制度基本形成。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6号令)、《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重新修订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等规章和配套文件。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得到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既享有作业场所获得保护身体不受危害、有获得工作场所有害因素信息、有获得健康监护不需付医学检查费用等权利,同时又须遵守国家及企业的法规、规章、制度,配戴特殊需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除了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场所外,还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培训、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服务(包括工作中可能对劳动者产生职业危害的信息,健康监护,因工伤、职业病而致残的健康管理、治疗和康复等)、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依法承担因职业危害而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赔偿责任。四、审核关注针对GB/T2800-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中有关职业健康的审核,审核人员应对用人单位从建立管理制度、工作环境和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健康监护、培训、事故等方面遵守职业健康法规情况加以关注并寻找其合规的证据。1、建立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患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业病患者应依法享有获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待遇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制度上规范职业健康管理。2、工作环境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对工作环境和场所要及时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一个清洁卫生的工作场所。这里说的整理是指做到物品有毒、无毒分开,有用、无用分开,无用物品及时处理。整顿是指有用物品须分类存放,取放简单,使用方便,安全保险。而清扫是指随时打扫、清理垃圾、泄露物、灰尘和污物。清洁则是保持服装整洁,车间干净。3、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要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不得擅自拆除。当操作人员发生错误操作,或者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时,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便起到保险作用,从而能够预防机械设备引起的伤害。工作场所配置通风、除尘、排毒、净化、防暑降温、抗震、防噪声等防护设施,能有效降低粉尘、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从而保障劳动者健康。个人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在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敞开的袖口或衣襟,有卷入机器的危险。进入密闭空间,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在粉尘、毒物浓度超标的作业环境下工作,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发放、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并通过培训教会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也会损害健康。例如,“粉尘通过佩戴的防尘面罩与面部留有的缝隙进入机体而危害健康”等。因此,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至关重要。4、健康监护①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分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情况。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以便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的人员。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急检查出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②四类人员不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③建立档案,企业应建立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并且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5、培训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作为操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前人用众多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为了避免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因此,仅靠用人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是不够的,重要的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操作规程。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要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不能认为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只是保护个人的,可以不予遵守。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就会逐渐影响到很多人都不去遵守。因此培训劳动者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也是从根本上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方法。培训内容应当包含: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6、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并就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应据此建立“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并切实执行。综上所述,我国已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制度也基本形成。但通过几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实践,发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普遍存在重“职业安全”轻“职业健康”的现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也容易忽视对“职业健康”的审核。伴随着我国职业健康法规制度的逐步健全,国家对职业健康越来越重视,审核人员也应密切关注职业健康法规的变化,并根据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的要求,在审核中重视对组织“职业健康”的审核,从组织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环境和场所、防护设施/设备/用品、健康监护、培训、事故等方面着手寻找其遵守职业健康法规的证据,使获证组织的职业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