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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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论文摘要在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合同在经济贸易往来中,越来越显得重要必不可少。同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合同当事人、国家、社会的利益。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法定生校要件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定义如下: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已经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自石、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本文列举了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同无效的种类。解析了无效合同的性质:一、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是判断合同无效的关键性因素。二、合同无效具有相对性在实际经济往来和司法实践中,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但是只涉及到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特定利益,如果允许任何主体主张合同无效不一定妥当。因此,应当区分合同无效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合同得无效不等于合同得不成立。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负担约定的义务。主题词:合同无效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合同在经济往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经济贸易的桥梁和纽带,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同时合同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有力的证据。一则有效的合同可以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规范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无效是相对于有效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对外实行改革开放、对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今天,因无效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阐述不够详尽,本文就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该概念中的自始无效指的是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的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须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主张,经法院确认其无效。二、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下列几项: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三、合同无效的种类按照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下列合同应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合同: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体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3)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而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的合同;(4)法人、私营企业等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5)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2、内容不合法的合同主要包括具有以下内容的合同:(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合同;(2)合同的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者法律、法规政策不允许的行为的合同;(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合同;(4)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其他主体利益的合同。3、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代理人与对方同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5)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由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6)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由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四、对无效合同性质的认识一〉、合同无效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之一,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是判断合同无效的关键性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或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是现实情况变幻无常,在日常经济往来及司法实践中确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违反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已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一般的理解,合同法之所以要增加强制性规定这一限制,其目的是要严格区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做出约定,对任意性规范有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重的效力性规定。从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法规确定了大量的强行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在法律上区分什么是取缔规范,什么是效力规范。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标准: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第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该规范不属于效力规范,而是取缔规范。例如预售商品房的登记主要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设立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要求办理预售登记的规范,应属于取缔规范,即非效力规范,如果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不应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的合同,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布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从广义上说违反了效力性和取缔性规范的行为,但是,无效一般只限于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只有部分违反取缔性规范的合同才有可能成为无效的合同。关于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也需要考虑:第一、关于形式违法问题。对某些特殊合同而言,法律为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特别规定形式要件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必备要件,在此情况下,有关书面合同的效力问题,必须要根据法律对某类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及在该要求中所体现的效力规定,来具体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是要确定法律、法规关于形式要件的效力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违反法律形式要件的,可以认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当被宣布无效;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则法律关于形式要件的规定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的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是,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也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依法应登记的抵押合同,如果不登记的,则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第二、关于动机违法问题。动机的违法是否构成合同无效呢?例如,一方为了筹集赌资而向他人借款,或者为伤害他人二购买工具,这些借款或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宣告无效?对动机的违法是否无效的问题,社会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认为,动机不应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宜简单的以动机违法而宣布合同无效,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如下情况下,就应当以动机违法而宣告合同无效,即:违法的动机备作为条件加以表示,或者合同的内容,或者相对人知道动机的违法等,才能宣布合同无效。第三、关于履行违法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合同订立时,根据当时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合同有效,但是发生纠纷后,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特别是对那些履行期限特别长的合同,如长期的供货合同,此时合同效力如何判断,值得思考。如果法律的改变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则由于合同订立是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合理的信赖,且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则应当保护当事人对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合理期待,因而不应宣布合同无效。但如果法律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将损害公共利益,在此种情况下方可确认并宣布合同无效。第四、关于部分违法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合同的部分无效,应当符合下面几个要件:一是合同必须限于一个单一的合同,而不应当构成数个合同,否则就是一个分别无效的问题,而不是部分无效的问题。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分性。即将无效部分分离出来,还能够是一项可以想象为有效的行为继续存在,而且这项行为也不得与当事人的期望相违背。例如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因为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力而无效,但该格式条款可以与一般条款分开,则成立部分无效。三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如果合同表面上是一个行为,实质上由若干部分组成,或在内容上可分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决定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合同应被全部确认为无效。四是部分无效不导致合同整体无效,部分无效导致整个合同履行不公平,当事人将不愿意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宣布合同全部无效。二〉、合同无效具有相对性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相对无效的概念和定义。谈到无效合同,一般情况都认为是指绝对无效。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绝对无效代表了合同无效的典型形式。因为无效合同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但是,在实际经济往来和司法实践中,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但是只涉及到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特定利益,如果允许任何主体主张合同无效不一定妥当,如果法院以职权宣告合同无效也未必付合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应当区分无效的绝对性合相对性。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司法实践来看,区分无效合同中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第一、绝对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应实行国家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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