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核安全管理汤搏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2009年6月一、中国核安全管理的历史和沿革1.早期核设施的管理中国自上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发展核工业,基于当时的环境,有几个显著特点:(1)主要服务于国防和军事,极强的保密特征;(2)与国际上一样,初期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只是在常规工业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了核工业的一些特点;(3)缺乏系统的核安全思想,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核安全要求以及设计和评价方法,安全主要以辐射防护为主;(4)由于当时所处的国际环境,在后期没有跟上国际核安全的主流;(5)没有独立的核安全监管部门。2.1979年的三哩岛核电厂事故1979年的美国三哩岛核电厂事故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同时1980年代初我国的核能和平利用开始起步,国内相关部门开始重视核设施的安全问题研究。3.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1984年,经当时的国家科委建议,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中国的核安全管理纳入正式轨道。(1)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首先开展了秦山核电厂的追溯性安全审评(因为秦山核电厂的设计已基本完成并已开始开工建造),随后开展了引进的大亚湾核电厂,以及一些在役研究堆、燃料循环设施等的安全审评。同时国家核安全局也开展了核安全法规的制订工作,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发布,使中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具备了一定的法制基础。(2)198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国家核安全局先后开展了秦山第二核电厂、秦山第三核电厂、岭澳核电厂、田湾核电厂以及低温供热反应堆、高温气冷试验堆、快中子增殖试验堆和燃料循环设施等大量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工作,在技术能力上得到很大进步。同时,有关核设施应急、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承压设备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实施细则等文件发布,下层核安全导则也得到极大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规体系。(3)近期,应对能源紧张、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问题,我国核电由“适度发展”转变为“积极发展”的方针,预期的核电发展速度会大大加快,而同时仍然会保持二代改进型核电厂、AP1000核电厂、EPR核电厂、高温气冷堆核电厂及俄罗斯核电厂多种堆型并举的建设方式,从资源和技术能力上对核安全管理将构成巨大的挑战。从安全思想和法规建设角度看,国际上核安全管理正在经历从确定论的安全理念向“RISK-INFORMED”的转变,对中国的法规建设的模式和思路也会提出新的要求。二、中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四个层次,其中法律层次的文件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层次的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国家核安全局可制定有关的部门规章。在核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面,目前可划入法律层次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但此法律远远不能覆盖核安全管理的主要方面,因而我国的核安全管理在法律层次的基础上尚不完备(根据各国实践,应制定核安全法或原子能法等)。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发布的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组成。为了指导行政管理规定的实施,国家核安全局还发布安全导则,同时国家核安全局还发布核安全技术文件以指导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国务院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行政管理规定是强制执行的。核安全导则是推荐性的,在执行中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措施。当然在具体的核安全领域还采用大量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我国在规范和标准领域欠缺较大,通常还参考大量的国际标准和它国标准。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图示如下: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家核安全局部门规章核安全导则和技术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目前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所涉及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共分为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燃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等八(九)个系列。核安全法(或原子能法)(暂时空缺)通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核燃料管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HAF001/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实施细则之一,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1/01《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1/02《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之二,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续)HAF001/01/0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国家核安全局1995年发布)HAF001/02/02《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国家核安全局1995年发布)HAF001/02/03《核燃料循环设施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国家核安全局1995年发布)HAF001/03《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发布)HAF002/01《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实施细则之一,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动力厂系列包括3个规定和一个附件: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包括了2个规定: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1个实施细则: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4个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暂空缺)2.核安全导则的系列和核安全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系列是相互对应的,也分为8个系列。由于核安全法规和部门规章通常给出的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因而有必要制订核安全导则,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说明和补充,并推荐可以满足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措施、条件和程序。但正如前面所述,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的文件,在实践中可采取具有同等安全水平的替代方案。但由于论证同等安全水平的困难,在各国的实践中通常把安全导则也视为强制性的。附带说明的是,安全导则也远远不能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还需要大量的规范和标准做支持。中国规范和标准体系的一个特点是,按照标准法规定,国家标准(除推荐性标准)是强制性的。通用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2/0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发布)HAD002/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HAD002/0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HAD002/05《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1992年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02《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05《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07《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续)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09《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003/10《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核动力厂系列的安全导则包括: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续)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和鉴定》(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1986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199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续)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1989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HAD102/11《核电厂防火》(1996年国家核安全局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