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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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法律法规内容辅导提纲2010.3.前言结合基本要求,理清相互关系掌握学习要点,力求以点带面关于基本要求《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中有关测绘法律法规考试的基本要求共18项。资质资格管理3项(1、2、4)涉外测绘管理1项(3)测绘市场管理1项(5)测绘基准和标准管理3项(6、7、16)测绘成果质量管理1项(8)测绘成果管理4项(9、10、11、12)界线与权属测绘管理3项(13、14、15)地图管理1项(17)测量标志管理1项(18)涉及法律、法规及规章法律11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令公布)1、测绘法2、行政许可法3、招标投标法4、反不正当竞争法5、合同法6、标准化法7、计量法8、保守国家秘密法9、物权法10、土地管理法1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规4个(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公布)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3、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部门规章20个(国务院部、委令或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测绘局公布)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测绘资质分级标准3、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测绘局)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5、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6、测绘收费管理规定7、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8、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9、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10、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1、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12、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13、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14、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15、测绘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局)16、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7、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8、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19、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关于法律规范法律法规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部门(较大的市政府)。关于法律法规体例特征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法律主体(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条款内容兜底条款日期规定处罚界限法律救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法律责任名词解释关于行政许可法(要点)立法目的: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许可设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的规定和结果:应当公布和公开(涉密除外)。许可设定的听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意见。许可实施:便民、高效原则。法律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复议、诉讼或要求赔偿。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设定原则: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安全等特定活动,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职业的资质资格,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审定等事项可以设定许可。设定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未制定的)、省政府规章(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未制定的,可设立临时许可,满一年的,应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只得对上位法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许可。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设定许可应规定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许可实施:许可由具有许可权的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但负责监督,承担责任。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证书。许可期限: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需要检验、鉴定和评审的,不计算在内。作出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证书。关于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内容一、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规定、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确认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合法性和所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有关测绘资质管理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1、相关规定《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分级标准》。2、要点(1)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2)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3)测绘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制定资质管理规定、分级标准和证书式样、审查发证、年度注册、依法查处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3、测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1)依法从事测绘活动,诚实守信。(2)依法进行项目备案及测绘成果汇交。(3)严格保密措施,做好涉密测绘测绘成果使用保管。(4)测绘单位要加强测绘技术质量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5)积极协助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6)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4、法律责任《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无资质测绘、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测绘或虽具备资质但有其他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规定。《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对应当注销、降级或核减业务范围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对不予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情形做出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保管要求做出处罚规定。二、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执业资格的规定以及《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确认测绘执业资格的合法性和注册测绘师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1、相关规定《测绘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要点(1)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3)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4)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5)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3、注册测绘师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测绘技术标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3)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4)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准和规范。(5)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6)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7)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4、法律责任《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罚规定。三、根据测绘法中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规定,以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合法性,确认与外国人合资、合作测绘的合法性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正确处理涉外测绘活动的有关问题,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1、相关规定《测绘法》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要点(1)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华(领域和管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2)必须与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3)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交中方控股证明件。(4)不得从事下列测绘活动: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5)一次性测绘经批准可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必须与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6)合资、合作测绘或一次性测绘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7)涉外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携带或传输出境。归外方所有的,必须依法汇交测绘成果副本。3、合资合作测绘企业应履行的义务(1)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3)合资合作企业应由中方控股。(4)中方人员全程参与。(5)依法汇交测绘成果。4、法律责任《测绘法》第五十一条对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或虽经批准但未与国内有关部门或单位合资、合作的情形做出处罚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批件,超出批准规定内容从事测绘活动,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传输出境的情形做出处罚规定。四、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规定以及《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确认测绘作业证的合法性和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义务的履行情况。1、相关规定《测绘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2、要点(1)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3)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提供便利及必要的协助。(4)证书样式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3、测绘作业证持有人员的义务(1)遵法守法、依法使用,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测绘无关的活动。(2)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涂改、转借等。(3)遗失时立即说明报告。(4)退休或调离收回,调入的需重新申领。4、证书使用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其他地块进行测绘时,使用测量标志时,接受测绘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检查时及办理与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时。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依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五、根据测绘法中有关测绘项目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确认测绘项目招投标、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关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测绘合同的合法性,并分析界定有关法律责任。1、相关规定《测绘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要点(1)进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测绘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包单位。(5)测绘项目当事人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统一的测绘合同文本(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测绘局制定)。(6)测绘活动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执行《测绘工程产品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国家测绘局制定)3、有关当事人的义务(1)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发包。(2)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3)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4)测绘单位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5)测绘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6)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4、法律责任《测绘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的处罚规定。对发包单位工作人员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法行为作出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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