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规课件3-4项目管理和基准系统标志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测绘项目和测绘市场管理制度3承发包:市场经济的产物测绘工作计划管理模式→承发包投入市场竞争投标的步骤,过程合同的主要内容、项目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单位有哪些?如何维权“863”“973”项目的取消打破科研经费申请壁垒加入市场竞争,增大中小型企业、科研团队的生存空间与资源获取能力测绘项目管理制度承发包、招投标测绘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合同反不正当竞争(1)概念发包: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单位或个人来完成。分为直接发包与招标发包两种。较大规模的测绘项目一般采取招标发包的方式;小规模的测绘项目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由于基础测绘成果往往属于保密范畴,基础测绘项目尚不宜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目前仍以直接发包为主。承包:接受工程、加工、订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负责完成。招标:发包的一种形式,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投标:有意承包项目的单位响应招标,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提供的项目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与项目竞争。1、承包发包与招标投标测绘法规定,对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1、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发包方:需查验承包单位的测绘资质。承包方:不得超过资质等级,不得挂靠。2、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迫使人具有迫使的故意。迫使方必须实施了迫使行为。迫使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受迫方必须因迫使行为违背本意签订了合同。3、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招标投标法》第48条。4、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及其它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2)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招标是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对投标、评标、定标有直接影响的环节。招标投标法对这一环节确立了一系列的明确的规范,要求在招标中有严格的程序、较高的透明度、严谨的行为规则。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如下。1、招标人:一是要有可以依法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宜);二是具有合格的招标项目(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可靠的资金来源);三是招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活动的实体,它们能独立地承担责任、享有权利。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应需要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最少三个)。3、招标文件: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3)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投标投标人:一是响应招标;二是参加投标竞争的行列;三是具有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送达/签收/保存等程序。投标联合体:大型的、复杂的招标项目中常见投标中的禁止事项:一是禁止串通投标;二是禁止行贿;三是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四是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标。评标和中标1、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比较。不单是招标人自己。2、评标规则。技术方面,报价方面考虑较多。不是价钱越低越好。3、中标。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标准和中标人的义务等。(3)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1、前期工作:确认项目立项,确认自身资质2、成立投标组织:联系投标代理机构或自己组建3、资格预审:准备相关资质证明,单位介绍4、购买标书:招标人传递基础信息,项目要求等5、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招标人答疑,解释图纸等6、撰写投标文件,正式投标:提交文件并缴纳保证金7、参加开标会:授权他人需提供委托书8、签约: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4)投标程序根据考试大纲,本部分介绍相关的《合同法》内容(1)合同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强加意愿给另一方。协商达成一致,实现互惠互利的目的。2、自愿的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公平的原则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分配风险。公平确立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的原则5、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要依法维护。2、测绘合同(2)合同的订立主要内容1、当事人资格2、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书信、电报、传真等。3、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4、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做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另一方如果表示就称为“承诺”。实际合同的签订,难以区分两者,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商讨才得以达成。5、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6、当事人保密义务根据考试大纲,本部分介绍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1)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原则(依照同一规则办事)、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2)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单位1、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机关,监督查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3)依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4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标志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制度1.测绘基准法定性:国设→和采用→全统→大地→高程→深度→重力。法定程序:基准数据→国测→审核→并与会商(有关、军)后→报国务院批准。《测绘法》第八条。2.测绘系统法定性:国建→全统→大地→平面→高程→地心→重力。《测绘法》第九条。3.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补充)法定程序:大城市(50万)和国家重大工程→建立独立坐标系统→国测批准。其他→省、区、直市批准。法定原则:建独平→应当→国坐相联。《测绘法》第十条。4.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补充)法责处罚:未批→擅自→国际坐标→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追刑→不够刑罪→给行处。本节主要涉及的法律文本:《测绘法》4.1测绘基准(掌握)1.测绘基准概念:测绘基准是指一个国家整个测绘工作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特征:科学性、统一性、法定性、稳定性大地基准•大地基准是建立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和进行空间点点位测量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的大地基准是1980西安坐标系。•大地原点设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具体坐标在:34°32′27.00″N108°55′25.00″E•2008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正式开始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高程基准高程基准是建立国家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956年黄海高程系:水准原点设于青岛市观象山,起算高程为72.289m,高程起算面为青岛验潮站1950年至1956年的验潮数据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准原点位于青岛市观象山,起算高程为72.260m,高程起算面为青岛验潮站1952年至1979年的验潮数据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重力基准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重力基准为2000国家重力基准。常见的还有57、85。深度基准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深的基本依据。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作为深度基准。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科学性:一切测绘活动的参考统一性:整个国家范围内法定性:法定保障所有测绘活动遵守稳定性:一定的时间区间的稳定性2.测绘基准的特征3.测绘基准管理1)《测绘法》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一是国家设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二是设立测绘基准要有严格的审核审批程序,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三是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3.测绘基准管理2)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技术原则和全体,不使用,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额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例题1)《测绘法》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的部门是()A.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B.军队测绘主管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2)下面不属于我国采用的重力基准为()A.1957年国家重力基准B.1980年国家重力基准C.1985年国家重力基准D.2000年国家重力基准本节主要涉及的法律文本:《测绘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4.2测绘系统(掌握)1.测绘系统概念:测绘系统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它们是各类测绘工作的测量依据。主要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各种测量控制网大地坐标系统用来表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球面坐标系统。它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纬度、大地高。我国先后采用的是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共有三角点、导线点154,348个。“2000国家GPS控制网”共2,609个点。平面坐标系统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我国的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是采用“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它是利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将不可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而建立的一种平面直角坐标系。高程系统指相对于不同性质的起算面(如:大地水准面、似大地水准面、椭球面等)所定义的高程体系。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有正高、正常高和大地高程等系统。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共有水准点成果114,041个,水准路线长度为416,619.1公里。重力测量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我国曾先后采用57重力测量系统、85和2000。目前提供使用的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包括21个重力基准点和126个重力基本点。地心坐标系统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国家测绘局在2008年发布的2号公告中指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平面、高程、地心和重力系统,确定等级和精度以及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测主管部门制定。2)不妨害国家安全、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测主管批准。3)大城市

1 / 3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