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管理制度51.概念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绘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档案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和地区性两类)和非基础测绘成果。5.1测绘成果概念与特征2.表现形式数据、信息、图件、相关的技术资料。书上列了8种3.特征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保密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1.概念测绘成果满足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满足用户期望目标值的程度5.2测绘成果质量2.监督管理制度(1)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2)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测绘成果必须经过检查验收方能对外提供利用。5.3测绘成果汇交(重点)《测绘法》规定: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概念向法定的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由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更新测绘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2.特征法定性、无偿性、完整性、时效性3.主体(1)测绘项目出资人。非公有项目,向省级行政主管单位汇交成果(2)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公有项目。中央投资,地方投资。(3)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外国合资项目,资料归中方所有。(4)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汇交制度4.内容(1)测绘成果目录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2、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4、航摄底片的目录。5、卫星遥感影像底片的目录。6、10km²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小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7、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业地图的目录。8、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50km²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超限部分的。(2)测绘成果副本(3)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规定汇交内容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4.内容(1)测绘成果目录(2)测绘成果副本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的成果表、展点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2、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为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4、正式印制的地图,包括各种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教学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和省级的其他专题地图。(3)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4.内容(1)测绘成果目录(2)测绘成果副本(3)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各项建设、公共服务中普遍使用和频繁使用的成果资料,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图件、数据。2、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5.目录的概念、编制和公布要求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是测绘成果类别、规格和属性信息等的索引,是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属性等信息编制成册。测绘成果目录包括全国测绘成果目录和省级测绘成果目录。(1)测绘成果目录由国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2)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应向社会公布6.测绘成果汇交的法律责任(1)不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法律责任不交的,责令;逾期不交,对出资人处以重测费用1-2倍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单位处1-5万元罚款,暂扣资质证书,6个月仍不汇交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若有不当行为的,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主管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违法行为有:接收汇交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未及时向保管单位移交的;为编制和公布目录的;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作为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有:未做好保管工作,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擅自转让成果的;未依法提供成果供别人使用的。1.概念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测绘成果归档、保存和管理的活动。2.特征(1)测绘成果保管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2)基础测绘成果保管要采取异地备份存放制度;(3)测绘成果保管不得损毁、散失和转让。5.4测绘成果保管5.4测绘成果保管3.测绘科技档案(成果归档)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对测绘科技档案的内容、机构及其职责、归档、保存、利用、销毁等做出了规定。(1)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国测,省测,市县级。三级类似,行政区域划分不同。(2)测绘科技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成果建档的工作责任到人、纳入工程计划;档案为验收的必要成果之一;完成项目后严格做到归档;书写清晰内容详实;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有主负责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保存分工工作的正本,必须向主负责单位提交副本。(3)保管、利用和销毁5.4测绘成果保管(3)保管、利用和销毁保管:分为永久、长期(15-20年)和短期三种各级档案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了解利用情况,防止档案材料的破损变质,及时修复、复制或销毁,并上报备案。利用:主动;注意保密等级;分级管理;只提供复制品。销毁:注明档案相关信息,参与人员,报上级部门备案。5.4测绘成果保管4、测绘成果的保管措施(1)建立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备必要设备按照《测绘法》《档案法》《保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对测绘成果的存放、保管、提供、销毁、复制、保密等方面形成制度,配备库房、柜架、专业技术设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2)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基础测绘成果为测绘成果中的核心成果,是国家直接投资完成的重要资源,属于公共财政支持的范畴,大多属于国家机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5.5测绘成果保密制度1.测绘成果保密的概念指测绘成果由于涉及国家机密,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将测绘成果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和被一定的人员知悉的活动。《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测绘成果密级严格划分:三大等级:“绝密”“机密”“秘密”绝密:坐标系转换参数;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大比例尺DEM;地形图加密的技术参数和算法。机密:国家等级控制点;国家等级观测成果;等秘密:“长期”保存5.5测绘成果保密制度2.测绘成果保密的特征p70(1)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实物(2)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具有广泛性(3)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数量大、涉及面广(4)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时间长(5)测绘成果不同于其他文件、档案等保密资料5.5测绘成果保密制度3.测绘成果保密的管理规定(1)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机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注意:对外提供属于一项测绘行政许可事项。(3)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5.6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1.法律规定(1)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的其他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其他情况有偿使用。国家机关决策: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警察、监狱等机关为管理国家事务而决策时需要直接使用测绘成果的情形。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财政支付的非营利性事业,目的是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5.6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1.法律规定(2)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成果提供利用的规定涵盖了三点内容:一是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程国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对外提供的情况,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测主管或省测主管审批。对外提供,指向境外、国外以及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资、合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三是规定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审查同意后,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对外提供需要准备的材料7项不予批准对外提供的情况4项p735.6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1.法律规定(3)测绘成果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1)测绘成果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应当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2)使用人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3)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若第三方为外国组织、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要履行对外提供的审批程序。4)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5)使用人主体资格变化,重新提出使用申请。5.6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2.职责分工国测:1)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及高程控制网、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2)1:50万~1:2.5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3)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5)其他应当有国家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省测:三、四等,1:1万~1:5000.市县:加密控制网,1:500~1:2000.5.7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1.概念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度、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包括内容:(1)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2)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3)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5.7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2.特征(1)权威性国测主管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和军测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授权的其他部门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2)准确性数据需要靠科学的技术方法和手段获取,建议人提出建议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数据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