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四章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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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济诉讼法律制度4.1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经济纠纷,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4.2经济诉讼的原则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告,使其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变更或者放弃其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诉讼权利,但处分行为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经济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支持起诉者限于单位,不包括个人。4.3经济诉讼的参加人当事人——指因经济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代理人——指在经济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4.4经济案件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是明确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之间对受理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专业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4.5经济案件的管辖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习题一河北省A市甲建筑公司和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某大学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为某大学在西城区建房一栋。在施工过程中,某大学不断更改图纸,增加工作量。就此,二者发生纠纷。甲建筑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请问:该案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A.河北省A市人民法院B.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C.楼房所在地西城区人民法院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几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以协商取得一致的书面方式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范围内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亦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1)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2)协议管辖仅限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进行选择。3)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4)协议管辖的合意所改变的是第一审地域管辖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但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一、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注意:(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2)管辖恒定问题。二、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9条。(1)自下而上的转移: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提审。(2)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延伸学习——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的转移限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调节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移送管辖限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转移的是案件则不是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则不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或受送法院同意。4.6经济诉讼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起诉和受理--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在七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预备、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和宣判(当庭和定期)。第二审程序:两审终审制度!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述期限内提起。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日,对裁决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0日。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应当接受,并在5日内将收到的上诉状及其副本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直接判决、裁定。4.6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或者提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的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对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强制执行措施有很多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藏匿的财产等等。4.7诉讼时效4.7.1时效的含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一是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二是消灭时效,有些国家的民法称为诉讼时效,表现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4.7.2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4.7.3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1年的四种情形: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2年至20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4.7.3例题【例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拒付租金的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4.7.4诉讼时效的保护诉讼时效的计算: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非从侵害行为发生之时。保护时效: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4.7.4案例对B的侵害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有效期间,实际发生的时间1981年1月1日,保护时效到2001年1月1日。如果B是97年1月1日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应当在98年1月1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没有胜诉的权利。如果B是2004年1月1日知道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则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4.7.5诉讼时间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4.7.5案例假设A对B权利侵害适用2年的诉讼有效期间,从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1月1日,那么该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应从04年7月1日算起。如果2004年3月1日发生地震,地震消除的时间在2004年7月1日之前,谈不上中止。如果地震发生在04年8月1日,消除时间是04年9月1日,诉讼时效向后延长1个月,须在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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