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层次制定部门代表性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层次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会计法》为制定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准则、五办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两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第四节会计监督一、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监督种类主体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经济活动外部政府监督(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会计行为审计、财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会计资料考点提示:注意区分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二、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知识点单位内部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监督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委托单位经济活动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计监督(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考点提示】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可简化记忆关键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单位负责人的职责(1)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政府监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点提示】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务必掌握,可采取联系记忆法。督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不包括会计学会)。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区别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针对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遵循内部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时间不同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联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考点提示】可简化记忆为“三审计一验资”。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基本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浙江省(不包括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考试报名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守法);(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从业资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注册登记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格证书管理管理内容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变更登记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报名基本条件报名附加条件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高中以上学历第六节法律责任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2)守法;(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1)大学专科5年;(2)大学本科4年;(3)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4)硕士1年;(5)博士0年。副高级会计资格《高级会计实务》+评审具备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之一。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在职。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实施机关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权的行政机关。其他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象仅限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行政处分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刑事责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用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凭证不符合规定。(2).不依法设置账簿。(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4).以未经审查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导致会计资料毁损、灭失。(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文字应使用中文。名族自治地方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名族文字;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3000~5万元,个人2000~2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何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偷税表现之一)行政责任(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个人3000~5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刑事责任(1).偷税的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偷税表现之一)行政责任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1).偷税的刑事责任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2).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2)罚款(5000~5万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管理原则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分类按用途分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2)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借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