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法与渔业法规》(授课内容提要)第一章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第一节法律法规概述一、法律1.法律的概念简单地讲,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换句话说,广义上,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从汉语词面解释,法律(Law)可定义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实际上是一种面向社会人的行为规则,它由立法机关制定,其中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具有普遍约束力。2.法律的特征从法律的概念,我们可以延伸概括出法律的下列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二、法规按照汉语字面解释,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广义上的法规——是指一切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法规——是特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的形式。2在我国,作为法形式的法规有三种:①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③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发布的自治法规,包括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法律法规的类别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1.法律2.法律解释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四、法律法规的位阶这里所谓的位阶是指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在所有法律法规中,就级别和效力而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法规的效力自大至小顺序如下: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五、法律法规的作用通常认为,法律的作用和目的是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具体来说,法律法规主要具有下列四大作用:1.明示作用2.预防作用3.校正作用4.净化作用第二节国际法概述所谓国内法(Domesticlaw),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即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一、国际法的概念1.广义的国际法——广义的国际法包含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是指一切调整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活动和现象的原则、习惯、规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2.狭义的国际法——狭义的国际法则仅指国际公法,这是国际法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分支,它是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也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二、国际法的内涵所谓国际法的内涵,就是指调整各种国际的、区际的、国家之间的或一国涉外的社会关3系或社会现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三、国际法的外延传统意义上国际法的外延包括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大分支。当今的国际法已不再局限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效力高于此三者之上,统领着整个国际法部门的国际强行法已成为国际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国际法的基础1.国际社会2.基本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3.国际关系五、国际法的功能国际法作为国际交往游戏规则的优化集成,其在国际交往中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1.构建秩序2.维护和平3.促进发展4.推动外交第二章海洋法规第一节海洋法综述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lawofthesea)基本定义:在海洋领域,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或国际)政府机构执行的规则。从目前现状看,海洋法有两种解释:——【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海洋法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二、海洋法的沿革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海洋法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三、主要海域的界定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等。4第二节国内外有关海洋的主要法规海洋法规是调整各种海洋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的总和;可分国内海洋法规和国际海洋法规。国际海洋法规来自于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其中——国际惯例,是指各国的一般实践被接受为法律的。也就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且经常被采用的规则。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是不成文的。其本身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只有当事人在国际经济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国际惯例时,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在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根据不同标准,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有的被称为国际公约),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普遍性条约和特殊性条约。一、国家海洋法规国内海洋法规指国家法律体系中调整有关海洋的各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国内海洋法规是调整国家范围内有关海洋的各种活动以及与海洋有关的社团、企事业单位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统称。和其他国家法律规范一样,海洋法规具有强制性,通过相应的国家执法机构和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任何在一国国家管辖范围内从事海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受到该国国内海洋法规的约束。迄今,根据国情我国已制定了多个有关海洋的法规,主要包括下列几类:1.海洋资源类法规;2.海洋环境保护类法规;3.涉外海洋活动管理类法规;4.国家基本行政程序类法规。二、国际海洋法规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有关海洋区域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开发各方面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首先,它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其次,它又具有部门法特有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即有关内水、领海、领水、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主要的国际海洋法规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第三次联合国5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附件、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一)(二)(三)等。第三节代表性海洋法规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法况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该法是在1982年发布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根据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而成。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二)立法背景随着沿海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废弃物进入海洋,造成海洋污染;海上活动的增加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大量兴建也损害了海洋生态平衡,致使海洋环境质量呈不断恶化趋势。强化海洋环境的保护与管理已刻不容缓。十六年前颁布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有些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不尽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涉海部门管理优势的充分发挥,难以有效遏制海洋环境的持续恶化。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非常必要和及时,它为各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齐心协力,控制并改善海洋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条文解读6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分十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十八条。其中: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第三章20~28):首先规定了:保护的具体对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同时明确了:如何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应当具有哪些条件;哪些地方可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此外具体阐述了相关活动应注意的事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最后就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海岸防护应做的工作以及如何处理渔业生产与海洋环保的关系进行了明确。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九章,73~94条):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是对各种违法现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7同时,还明确了船舶运输和施工作业中要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的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要承担的责任等。最后,本法还特别规定:对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在附则中(第十章,95~98条)主要是对本法使用的有关用语进行了解释,这些用语包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