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际渔业法律制度•第一节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问题《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简称“执行协定”(Agreement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Provisionsof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of10Dec.1982Relatingtothe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ofstraddlingfishStocksandHighlyMigratoryfishstocks-UNIA)《执行协定》于1995年8月签订,2001年12月11日生效.该协定进一步标志着传统的公海捕鱼自由的结束,公海渔业进入了全面管理时代。•1、背景和签订过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有关远洋渔业国家将渔船转移到大洋和公海海域从事捕捞作业。从1990年起世界远洋渔业产量连续三年大幅度下降,引了国际社会的严重关注。1992年5月在坎昆召开的负责任捕捞国际会议;1992年6月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通过的《21世纪议程》,要求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政府间会议,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对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进行管理。•1992年的第47届联大上作出了关于召开“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的决议,并强调会议及其结果“应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沿海国和公海捕鱼国的权利和义务”。该会议于1993年4月召开,经两年多的讨论,于1995年8月通过了《执行协定》和两个决议:•一是呼吁各国应自愿地在协定生效前适用该协定规定;•二是要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大会继续考虑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问题。•该协定由正文15部分50条和两个附件组成。•2.适用范围•(1)适用于国家管辖地区外的公海海域;•(2)跨界鱼类: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上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或既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3)高度洄游鱼类: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有∶金枪鱼类、鲣鱼、乌鲂、枪鱼类、旗鱼类、箭鱼、竹刀鱼、大洋性鲨鱼类和鲸类等。(鱼类包括软体动物和甲壳动)。•3.采用预防性做法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规定•在最大持续产量曲线上选择某一点如图3所示,确定为预防性参考点,保证其努力量和渔获量都不超越所确定预防性参考点。•捕捞模式图•eMSYMEYf(MEY)f(MSY)Tc(总成本)Tr(总产值)Sy(总渔获量)捕捞力量努力量总产值总成本总渔获量Me—最大利润;MEY—最大经济产量;MSY—最大持续产量经济学过度捕捞生物学过度捕捞一旦超越参考点,必须采取措施。规定各国不得因资料不充分等理由,推迟或不采取养护和管理措施,即使是新的渔业或试捕渔业也应采取预防性做法。•4.采用选择性渔具和捕捞技术的规定•为了防止捕捞非目标种,包括海鸟、海洋哺乳动物等,规定各国应发展和采用选择性渔具和捕捞技术,以使无害于环境;减少污染、废弃物和渔具丢失等引起的资源损耗,减少非目标种渔获量、以及其对相关从属种,尤其是对濒危灭绝物种的影响。5.船旗国的责任•(1)应确保其渔船遵守区域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不得从事任何破坏这些措施的活动;否则不准其用于公海捕鱼;•(2)从事公海捕鱼的渔船应采用渔捞许可证等办法,并随船携带;按许可证的规定在公海捕鱼;未经船旗国许可的船只禁止在公海或其他国家管辖区域内擅自捕鱼;•(3)应建立基本渔业数据和渔船数据资料;•基本渔业数据有:•1)渔获量和捕捞努力量数据;•2)评估种群的资料(包括生物学资料)。•渔船数据和资料,应建立国家档案记录:•1)渔船标识、船旗和注册港;•2)渔船类型;•3)渔船技术规格;•4)渔具类型;•5)导航和定位设备;•6)通讯设备和国际无线电呼号;•7)船员人数.•(4)船旗国应制定和执行船旗国的观察员方案和检查计划;执行船只监测系统;允许其他国家授权的检查员执行区域观察员方案规定的登临和检查任务。•(5)船旗国的执法船旗国对其渔船无论在何处发生违法行为都应加以处置。•1)一旦有指控国提出有关违法涉嫌的渔船,该船旗国应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进展和结果,向指控国、有关区域组织报告;•2)经查实违法行为的,应即将该案件移送有关当局,提起司法程序,并酌情扣押该船;在执行制裁期限内不准在公海捕鱼;•3)违法制裁应有足够的严厉,应没收其非法所得,撤消船长等的证书,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6.区域管理组织(“安排”)职能的规定•(1)制定区域内的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措施、负责任捕捞作业的最低国际标准或提出建议;•(2)商定成员的可捕量的分配和努力量的水平等的权利,•(3)制定渔业数据的收集、上报、核实和交换的各项标准;收集各成员的渔业数据;评估种群状况、捕捞对从属种等的影响;•(4)解决争端,有关技术性争端可成立特设专家小组处理;争端解决前,争端各方应尽可能达成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7.建立监测、管制、监督和执法的国际合作机制•(1)成员国可正式授权其检查员,在区域组织的海区内登临和检查其他成员或非成员的渔船;•(2)登临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1)检查员应向船长出示授权证书,提供管理措施的文本、条例和规章;•2)检查员有权检查执照、许可证、渔具、设备、记录、设施、渔获物和鱼产品,以及任何必要的有关证件;•3)在登临和检查时应通知船旗国;•4)登临和检查时不干预船长与船旗国的联络;•5)检查员应向船长和船旗国提交一份登临检查报告,船长持有异议或声明也可列入该报告;•6)检查结束未查获任何严重违法行为证据时,检查员应迅速离船;•7)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者除外。•(3)被检查船船长应配合检查的工作是:•1)接受检查,保证检查员能迅速而安全地登临;•2)按检查时,应给予以合作和协助;•3)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不加阻挠、恫吓或干预;•4)允许检查员在登临和检查期间与船旗国和检查国当局联络;•5)向检查员提供合理设施,包括酌情提供食宿;•6)确保检查员安全下船。•如船长拒绝接受登临和检查,船旗国应指令船长立即接受。如船长仍不按指令行事,船旗国应吊销该船的捕鱼许可证,并命令该船立即返港。船旗国应将其采取的行动通知检查国。•(4)对严重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即:•1)未持有船旗国颁发的有效许可证进行捕鱼;•2)未按区域组织的规定,提供准确的渔获量数据和有关数据,或违反该组织的渔获报告规定,严重误报渔获量;•3)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捕鱼,或在未获得区域组织的配额或超配额的捕鱼;•4)直接捕捞限制或禁捕的种群;•5)使用违禁渔具;•6)伪造或隐瞒渔船的标志、船名或注册号;•7)隐瞒、篡改或销毁有关调查证据;•8)多次违法行为,综合构成严重违反养护和管理措施的行为。•8.港口国采取措施的规定•港口国应在形式上和事实上不歧视任何国家的船只,可检查自愿进港渔船的证件、渔具和渔获物等;查实确有破坏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港口国当局可禁止其渔获物上岸或转运。•9.非成员的责任•(1)非成员不得授权其渔船在该组织的海区内从事捕鱼活动;•(2)不免除非成员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执行协定》有关养护和管理的合作义务。由此可见,《执行协定》与《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之间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中的有关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原则,通过《执行协定》,从法律上予以肯定。《执行协定》生效以来,有关区域渔业组织和沿海国正在根据《执行协定》的各项规定,调整和修改其原有的管理措施或制定新的规定。因此,《执行协定》已成为21世纪公海、远洋渔业管理中最主要的国际渔业法律•第二节《责任制渔业行为守则》(下称“守则”TheCodeofConductonResponsiblefisheries)•1、背景和制订过程1992年5月,FAO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负责任捕捞国际会议上发表《坎昆宣言》,提出了负责任捞捞的概念.引起了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关注.要求FAO负责制订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经3年努力,1995年10月31日FAO第28届大会一致通过了《守则》及相关的决议。《守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国际渔业指导性文件.•“负责任捕捞”概念包括:在协调的环境中渔业资源的持续利用;采用不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或者确保渔获质量的捕捞和养殖方式;采取符合卫生标准的加工方,增加鱼品价格;开展贸易活动,促使消费者能享受到良好质量的鱼品。•2、《行为守则》的主要内容《守则》由12条组成。主要有《守则的性质和范围、目标、总原则、渔业管理、捕捞作业、水产养殖的发展、鱼品加工利用、贸易、渔业研究等。3.《守则》的目的明确渔业(水产养殖、加工、贸易、渔业研究等)的负责任行为原则和标准;以期有效地养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并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给以应有的注意;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及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4.《守则》的一般原则•(1)重视对渔业与生态系统的相互影响,保持生物多样性;•(2)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要,防止过度捕捞和捕捞能力过剩。•(3)渔业资源应采取预防性做法的养护和管理措施;•(4)发展和应用具有选择性、无害环境的渔具和渔法;(5)确保捕获、搬运、加工和销售时的渔产品的营养价值、质量和安全;•(6)渔业应列入沿海地区的综合利用,把养护资源纳入沿海地区的管理、规划和发展工作;•(7)建立渔业船舶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机制•(8)国家间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外养护和管理的措施应进行合作,不应相互抵触;•(9)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渔民和鱼类养殖者对负责任渔业的认识。•(10)渔产品贸易应按WTO的协定和其他国际协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进行;•(11)以和平、合作的方式解决争端,解决前尽可能做出可行的临时安排;•(12)确保渔业设施、所有渔业活动都具有安全、卫生和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达到国际商定的标准;•(13)保护自给、小型和手工作业的渔民;•(14)应把水产养殖作为促进收入和饮食多样化的一个途径,但应尽减低对环境和当地社区的不利影响。5、捕捞作业•(1).所有国家的责任•确保其所有渔船都经批准或许可,以负责任方式进行;•对国家管辖外水域的捕捞活动,应建立监测、管制、监督的措施(MCS)和执行制度;•保存所有捕鱼作业的统计资料、捕捞许可证记录、建立渔船的国家档案;•把捕捞作业纳入海事搜救系统;•根据国际标准培训捕捞作业人员,提高其素质和专业水平;•(2).船旗国的责任•确保其渔船携带登记证和捕捞批准书;•遵守有关养护措施安全规定;•对其违反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渔船给以严厉的制裁,没收其违法所得足以防止再次发生;•统一渔船和渔具标志;•督促渔船船主参加保险。•(3).港口国的责任•港口国通过其国家法律的规定程序可对进港的外国渔船进行检查和采取必要措施。•(4).对渔具渔法的要求•禁止使用破坏性的捕捞方法;•减少丢失渔具对资源的影响;•在制订法律和条例时应当考虑选择性渔具、捕捞方法。•(5).渔港•(6).人工鱼礁和集鱼设施•6.水产养殖•(1).国家管辖区内的养殖业•各国为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在生态方面具有可持续性,合理利用水产养殖和其他资源,应制定和定期更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战略和计划;•建立有关促进发展负责任水产养殖的法律和行政体;•建立有效的水产养殖特别程序,以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尽量减少用水、用地、排污、使用药品和化学制品,以及其他水产养殖活动等对生态带来不利的变化和有关社会经济后果。•(2).发展跨境水生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水产养殖•对邻国应给予应有的尊重;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应按照国际法确保负责任地选择养殖的品种、场地和管理;•在把非当地物种引进跨境水生生态系统之前,应当与邻国商量。•(3).生产层面上的负责任水产养殖•水产养殖者及其村社应参与制订负责任水产养殖管理方法;•加强选用适当的饵料、添加剂和粪肥等肥料;•应当促进有助于实施卫生措施和使用疫苗的有效养殖和鱼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