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法规通讯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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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法规通讯MARITIMELAWNEWSLETTER〇第24卷〇第3期20113中国航海学会海运法规研究专业委员会《海运法规通讯》2011年第3期1海运法规通讯2011年第3期(总第90期)(季刊)2011年9月出版目录【近期信息】.............................................2中国海商法协会年会在哈尔滨举行..........................22012年起外国公司禁止从事两岸间海上运输.................2ICMAXVIII征稿程序启动.................................32011年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会在沪召开.....................3海上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暨第三届救捞法律研讨会在穗召开....4【法规动态】.............................................5IMO通过船舶能效规则要求强制减排........................5中国船协推出《中国船舶建造合同》(推荐版)...............6我国船舶吨位丈量推新规..................................6《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7香港通过新仲裁法........................................8BIMCO推出新辐射安全条款...............................10【法规介绍】............................................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解读.................10【海事案例】............................................16“持续符合合同规格”的默示条款是否存在?...............16【最新法规】............................................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8《海运法规通讯》2011年第3期2【近期信息】中国海商法协会年会在哈尔滨举行中国海商法协会2011年年会8月5日至6日在哈尔滨银河大酒店举行,近一百名会员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就目前国内外海商法界的热门话题进行了专题讨论:1、海盗及其相关问题研究;2、海难救助及其相关问题研究;3、船舶司法拍卖及其相关问题研究;4、海上钻井装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限制问题研究,共有十四位发言者对提交的论文和与会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讨,也为2012年10月将在中国北京举办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国际会议从学术研究方面做了准备。国际海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李海在演讲中介绍了中国代表提出的“船舶司法出售的问题”被纳入国际海事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将在北京国际会议上作为重要议题讨论的情况,并呼吁中国海商法协会在国际海事法律统一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会前还举行了中国海商法协会第十二届二次理事会,协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主持会议。协会副主席、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国元代表协会主席、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魏家福作了开幕发言,协会秘书长李虎做了2010-2011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各专业委员会做了年度工作报告,理事们就章程修订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协会副主席、贸促会副会长董松根作了总结发言。2012年起外国公司禁止从事两岸间海上运输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自2012年起,禁止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经第三地从事两岸间不定期海上货物运输。这是交通运输部自两岸直航以来第四次发布有关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措施。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的精神,两岸间海上运输应由两岸的航运企业经营。但由于直航初期两岸化学品船运力相对不足,特许了部分外国航运企业通过绕经第三地的方式从事两岸间化学品运输。随着近两年来两岸各种运输船型的发《海运法规通讯》2011年第3期3展和丰富,以及两岸海上直航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完善,目前两岸拥有的化学品船运力已经能够满足两岸间海上运输的需要。今后,所有两岸间货物的海上运输均由两岸航运企业承担,这是进一步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的需要,更是惠及两岸航运业者的好事,有利于两岸航运业的健康发展。ICMAXVIII征稿程序启动第18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将于2012年5月13日至18日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本届大会论题与议程委员会主席由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前任主席DavidMartowask担任。大会论题与议程委员会要求参会者于2011年9月15日提交论文题目,11月15日前提交300-500字的论文要点,以便论题与议程委员会于12月15日确定发言人选,论文(英文稿)提交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请关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站()将公布第18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论题内容的中文版本。为吸引更多的航运法律界人士参与并保证本届会议的质量,包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代表在内的15名委员经两个月的认真讨论,现已确定推荐的两类论题,即主要邀请论题和常规论题,第一类包括:1、仲裁庭缺少管辖权时的应对措施;2、海盗和战争险热点问题;3、造船合同争议;4、互保协会、船东、保险人;5、为防范仲裁员病故的保险问题;6、核辐射污染涉及的绕航、不可抗力、安全港等争议;7、仲裁和调解程序。第二类包括:仲裁条款、仲裁费用、仲裁裁决、代位求偿、中国法院执行国外海事仲裁问题、仲裁证据、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冲突等。论文提交者可以不受上述推荐论题的限制。2011年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会在沪召开由国际海上人命救助联盟(IMRF)主办并由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共同承办的2011年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会于2011年8月24日下午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海运法规通讯》2011年第3期4四年一度的世界海上人命救助大会首次在上海召开,这是亚洲国家首次承办此大会。中国政府历来重视人命救助,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系统(中国救捞)成立至今60年,已成功挽救了超过5.5万人的生命,帮助近4千艘船只安度险境,树立了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来自国内外救捞行业的代表四百多人参加了开幕式,他们将在四天的会议日程中,举行会员大会、讨论本行业的热点问题、进行技术交流、并参观中国最早的水上救捞旧址镇江展览馆。海上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暨第三届救捞法律研讨会在穗召开2011年9月6日至7日,由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承办的海上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暨第三届救捞法律研讨会在广州从化召开。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彦君等1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李虎、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局长、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家慧和广州海事法院院长、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年夫分别致辞。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副主席、香港资深大律师郑若骅等10位知名专家、学者发表了演讲。与会代表围绕“海上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这一主题,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开展了热烈、深入的研讨,取得了丰富成果,为我国相关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在近期国内外发生数次油污损害事故的背景下,本次研讨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研讨会期间还举行了我国第一部以救捞案例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水上救助打捞精选案例评析》首发式和中国海商法协会救助打捞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全体会议。《海运法规通讯》2011年第3期5【法规动态】IMO通过船舶能效规则要求强制减排7月11日至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其英国伦敦总部召开了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2届会议。会议最终以投票方式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附则六有关船舶能效规则的修正案。这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强制性法律文件。修正案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即该日期以后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新的能效标准。同时,修正案也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可在修正案生效后,自行决定推迟4年执行船舶能效标准,加上修正案第21条中有关第一个2年适用阶段的“折减率”为0的规定,主管机关可在修正案生效后,最晚推迟6年,即到2019年1月1日才执行新船能效标准。除对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值作出具体规定外,修正案还要求船舶经营人在船上配备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在技术援助规定方面,修正案规定向有需要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来自93个成员国、60多个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专门机构的共计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委以及科研机构、院校、造船和航运企业代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IMO从2002年开始启动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谈判工作。中国自始至终参与了全部谈判过程,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海运、造船发展利益的角度出发,坚持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积极引导了谈判进程。按照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工作时间表,IMO下一步将制定有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和能效管理计划的导则,同时还将加快推动市场机制措施的讨论进程。我国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公约》附则六的缔约国,修正案生效后对我国具有强制力。由于修正案内容将对我国造船和海运业产生一定影响,国内相关部门正抓紧研究制定执行修正案的措施。《海运法规通讯》2011年第3期6中国船协推出《中国船舶建造合同》(推荐版)日前,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向全行业正式推出《中国船舶建造合同》(英文版)(推荐版),为企业开展船舶贸易等相关活动提供可靠的商务参考工具。为充分体现《中国船舶建造合同》(英文版)(推荐版)的原始性和现实性等特点,该合同保持了原始卖方的名称。企业在使用中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产品特点和商务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近年来,中国船舶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涌现了一大批新的船舶建造、船舶贸易等企业,产业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新变化,船舶行业迫切需要一个可供使用的、能被船东和船企广为接受的船舶建造合同。据了解,目前,两大船舶集团公司及地方骨干造船企业使用的都是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时代制定的《中国船舶建造合同》(英文版)。该合同是基于把为船东提供质量可靠、符合要求的船舶产品视为船企的义务和责任这一理念制定的,充分体现了船企和船东双方权益的保障。该合同在条款和内容上吸取了欧洲、日本、韩国、美国造船合同的长处,并充分结合了中国造船的实际。该合同制定至今,我国骨干船企在使用中根据亲身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将其修改和完善。经过近30年的实践,几经船市跌宕起伏,该合同文本一直沿用至今,受到船企和船东的肯定。为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顺应世界造船业发展的趋势,中国船协近期在广泛征求两大船舶集团公司及地方骨干造船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中国船舶建造合同》(英文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合理,更加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船协将根据行业要求,结合新形势、新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中国船舶建造合同》(英文版)(推荐版),并适时向行业推出。我国船舶吨位丈量推新规9月1日起,《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全国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统一管理的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对有效抑制“大船小证”现象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船舶“大船小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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