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灵宝市消防大队---------赵维国消防法律法规的分类一、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也包括司法解释。消防方面及其相关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实施。对我国消防工作宗旨、方针、原则、制度和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消防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法规•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赋予的职权制定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在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需要及实际,在不抵触宪法及法律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规章•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为国务院各部委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限与地方法规相同。四、消防技术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各级标准之间存在着对象及适用领域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又存在内在联系•国家标准是主体,效力最高,上级标准是下级标准的制定依据,下级标准是上级标准的补充,各级标准不得相互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六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火灾预防•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第三章消防组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章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大型物资展销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营业性场所•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消防法的规定予以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消防法的规定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