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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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李凡与大韩航空公司、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原告•李凡,女,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副研究员•邓明昱,男,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研究员(下文仅用李凡一个名字代替两个原告)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案件双方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案件经过•1997年6月28日,原告邓明昱教授被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聘为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执行主席。同年8月2日,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邀请原告邓明昱、李凡参加1997年10月19日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并预安排原告邓明昱在开幕式上发表近一小时专题学术报告《二十一世纪的心身医学》,李凡在大会上发表十五分钟的论文《心理咨询例分析》。1997年9月27日,原告为出席在美国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求购1997年10月8日香港--汉城--洛杉矶的双程机票两张。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经电脑查询,发现电脑系统中直接对外销售的票位已售完,可原告急需机票,被告中旅服务公司通电话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求助。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接到求助信息后不久通知被告中旅服务公司可以向原告出票,并在接到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提供原告的有关情况后回电话票位已订妥同时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提供订位的电脑记录编码“HF2301”。被告中旅服务公司根据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的订票情况向原告出票两张,并报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确认。1997年10月8日,原告于10时10分乘机抵达香港机场,准备由香港经汉城直飞洛杉矶。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SNSNETWORKSMS•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大韩航空公司香港站告知原告此航班在电脑里没有原告的姓名,即原告的机位落空。原告遇机位落空后要求查明事实,并请求补票,但航班满位而无法补票。原告因此只能改签次日同时(十二时五十分)的航班,在香港停留一天,原告在香港停留一天花费住宿费一千三百六十港元,传真费四十五港元,重新登机机场收费二百港元。次日,原告乘航班赴洛杉矶,到达洛杉矶后赶往会场时已时当时时间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下午十七时,超出会议的第一天。邓明昱被预先安排开幕式的专门学术报告时间及李凡论文发言时间因此被延误,大会按国际会议惯例未作另行安排。由于原告邓明昱、李凡未能按时到会,作为大会执行主席之一,联合会在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第一侯选人邓明昱因未能按时到会而丧失联合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的资格,原告李凡亦与会迟到为由丧失专业委员资格。原告在大会结束回国途经香港时停留一日,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交涉,但未能处理。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原告三次到香港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香港站索赔,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原告赴汉城向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索赔,但均未得到赔偿,原告四次索赔差旅费为二万四千九百四十八元。案件经过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原告回国后,亦多次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索赔,但遭拒绝,故提起诉讼。•经查,经任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的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每年可获一万美元的报酬,经任该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年可获二千美元的报酬,这种职位的任期为五年。•另查,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签订一份旅客机票销售代理协议,并已履行,被告长期代理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以上事实有机票、机票收据、邀请函、聘书、大会日程表、大会函件、收款收据、出口境报关登记、护照、订位凭证、代理协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延误造成李凡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多次追偿,但大韩航空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李凡请求法庭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案件经过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1关于立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问题,李凡可以起诉大韩航空还是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中旅服务公司是否应该赔偿?2关于赔偿限额,是否应该同意李凡提出的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的请求?案件提问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立约承运人:以事主身份与旅客或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中旅)•实际承运人:根据立约承运人授权,实际从事部分或全部运输的人(大韩)•李凡因参加国际会议而向中旅服务公司购买大韩航空公司的机票,中旅服务公司作为大韩航空公司代理人向原告出票。李凡与大韩航空公司之间已形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机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双方之间达成运输合同的条款,双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案件提问1的回答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大韩?•李凡根据机票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约定的时间抵达约定的机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大韩航空公司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原告未能依时到达目的地参加国际大会,在履行运输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未能举证说明造成机位落空是李凡的原因或免于承运人责任的其他情形,故大韩航空公司应对李凡机位落空而造成延误损失承担责任。案件提问1的回答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中旅?•中旅服务公司辩称,李凡要求我司出票时,我司与大韩航空公司票位连网的电脑显示对外已无票位,可李凡当时很急需,我司便与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联系。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获悉此情况后,同意对李凡出票。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经许可后要求我方提供购票人的情况等资料,以便出票,我司按要求向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提供有关情况不久,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向我司提供了出票的有关票号等,我司按三亚站提供的票号向李凡出票,并报三亚站确认。我司与大韩航空公司系代理关系,我司出票行为完全符合代理协议的规定。大韩航空称其向我司发出要求机票确认的传真,但我司从未收到,大韩航空公司也未能举证说明。我司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现李凡状告我司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中旅服务公司代理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其在合同中系代理人,非合同当事人,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其代理出票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其不应对造成李凡延误损失承担责任。案件提问2的回答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此案件是国际运输纠纷案件,并且发生于1997年,应使用2006年以前《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应条款•关于赔偿责任限额问题。“海牙议定书”规定,承运人对每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25万法郎为限(25万法郎=2万USD),对于李凡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该限额,应予以支持案件提问2的回答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邓明昱、李凡的经济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逾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阿卜杜勒·瓦希德与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黄小华与东莞市虎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相关链接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原告黄小华•被告东莞市虎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2002年7月6日原告黄小华在被告处订购了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于2002年7月18日15时30分从深圳飞往沈阳以及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于2002年7月21日8时20分从沈阳飞往广州的机票。两张机票原价3970元,原告实际付款238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东莞市虎门航空代理服务公司的业务章。2002年7月10日原告因故要求退票,被告在办理退票手续时扣除了机票原价的50%即1985元退票费,并在退款单上加盖了东莞市虎门航空代理服务公司的业务章,仅向原告退回票款395元。原告认为被告收取高额退票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非法扣取的退票费1985元。案件经过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1关于被告的主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2航空公司的退票扣款规定是否合法?案件争议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本案争议的首先是被告的主体问题,虽然被告是代理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销售机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被告已将退票费交给上述航空公司,按《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据此辩称原告应向航空公司主张权利。但是机票是一种商品,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表示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按此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原告有权选择对保护自己权益更有利的法规,而且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是正确的。案件争议1的回答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案件争议2的回答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机票,是一份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机票的背面印有《旅客须知》,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至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的,收取客票价的10%的退票费。”该须知作为合同条款,当然也约束双方当事人,所以被告执行航空公司内部规定收取原告50%的退票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确已将此规定在原告购买机票时告知原告,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至于被告称已将此规定贴在售票处,原告表示从未见到,且即使原告见到,因为该规定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内容上一方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该规定也应归于无效。同时机票上关于退票的规定,没有详细规定退票费按原票价收取10%,还是实际票价的10%,存在两种解释,而机票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当存在两种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本案被告。所以退票应认定为实际票价的10%,即238元。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被告东莞市虎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多收取原告黄小华的退票费1747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付清。法院判决新浪微博@无敌的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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