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档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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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新檔案在法律史研究上的運用—以台大法律學院師生為例王泰升、堯嘉寧、陳韻如*一、緒言「淡新檔案」如今已是台灣史學界無人不知的珍貴史料,相關的研究成果,不勝枚舉。此一檔案,既首先由法學者依其學術背景而加以整理,並運用於「法學」研究,則追溯其整編過程及初期的研究成果,對於進一步認識這份經重新編列之史料的性質,應有所幫助。其後,隨著淡新檔案流傳至國外,又有其他國家、其他學科訓練背景的研究者,延續地討論這些與該檔案相關的法律議題。約自一九九○年代以後,台灣學術界再次參與討論。當然台灣歷史科系的研究者,亦有發表與淡新檔案有關的法律史論著(參見後述),但限於時間以及本文作者的熟悉程度,以下將以法律科系的研究成果為考察對象。而法律科系又以台大法律學院師生,對這些議題最感興趣,也是當初整理淡新檔案的學術單位,故把討論重心置於台大法律學院,不過仍將詳述其擬與之對話的各國學者觀點,以呈現整個學界運用淡新檔案為法律史研究之全貌。本文仍以介紹既有學說或論點為主,並不對所有可討論的議題皆發表意見。且作者之一的王泰升任教於台大法律學院,其他兩位作者,即堯嘉寧與陳韻如則係該院法研所學生,1故在此所提出的「本文看法」,無非是我們三人,以及其他多位曾參與淡新檔案研究的學生們,在閱讀原檔後,經相互切磋所獲致的共同看法。未來,個別的研究者,各就其所專攻的議題,皆有可能推陳出新,提出更精闢、更具說服力的論證。這也是台大法律學院法律史研究團隊,不自我設限的基本態度。二、淡新檔案的整理與初期的運用狀況本文有一部份曾發表於「法史學的傳承、方法與趨向-戴炎輝先生九五冥誕紀念國際學術研討會」,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等主辦,2003年11月29-30日,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但在此係專就「淡新檔案」這份史料,記述其在法律史研究上的既有論著與觀點,與該文之以論述戴炎輝教授研究業績與思想為重心,有所不同。*王泰升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堯嘉寧、陳韻如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研所碩士生。1堯嘉寧目前以交換學生的身份於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部學習,而陳韻如則同時在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擔任訪問學員。2(一)戴炎輝與淡新檔案的整理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後,接收原「臺北帝國大學」、並更改校名的「國立台灣大學」,承繼了一批原名為「臺灣文書」史料。這份包括清治末期台灣淡水廳、台北府、新竹縣文書的史料,在十九世紀末日本政權到來台灣之後,可能出於施政上參考之目的而予以保存,其後經歷了新竹地方法院、覆審法院、臺北帝國大學文政學部史學科的「台灣史料調查室」;在日治當時,這些文書似乎已曾經為研究者所利用。2當時任教於台大法律系的戴炎輝教授(以下敬稱省略),由於自日治時期即戮力於研究台灣本土社會組織制度、並廣泛使用日本學者所為的「舊慣調查」報告、積極蒐集各類文書史料,故對於該「臺灣文書」所收藏的清朝官府檔案文件,包括官府對鄉庄組織的諭示、對差役的申斥、一般人民乃至各屯墾集團的訴訟與糾紛、官府的上下層級文書、番社番租的糾紛等等的史料價值,了然於胸。然檔案之整編,所需之人力物力頗巨,各方的奧援相當重要。3從一九四七年底起,戴炎輝獲得得林熊徵學田、中華文化教育基金會之財政支援,以及台大法學院陳棋炎教授、學生曾瓊珍、台大法學院教務分處講義股同仁之幫助,進行整理;歷時五年三個月的辛勤勞苦,以近代西方法上「民事」、「刑事」、「行政」概念,大2日治時代是否有人曾利用淡新檔案從事研究,說法各異。整理本檔案的戴炎輝,於不同時期有不同說法,在〈清代淡新檔案整理序說〉(1953年)階段,戴炎輝謂:「余當未發見日人用到此『淡新檔案』的跡象。故可以說,對此『淡新檔案』,似乎當未作過學術的檢討,也沒有留下檔案的目錄。」但在《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的〈弁言〉(1971),戴炎輝則謂:「各書刊既錄有清代檔案,日人似亦曾利用過這淡新檔案(不過未知這些檔案是否原屬淡新檔案)。」轉引自吳密察,〈淡新檔案的保存、整理與研究〉,《「兩岸現存司法檔案之保存、整理及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政治大學基礎法學研究中心,1998),頁11,註4。劉江彬認為,「無證據顯示(日本人)曾使用過該批檔案資料」。ChangBinLiu,“ChineseCommercialLawintheLateCh’ing(1842-1911):JurisprudenceandtheDisputeResolutionProcessinTaiwan”(Ph.D.diss.,UniversityofWashington,1983),p.309。但MarkA.Allee援引鈴木宗言,〈臺灣の舊訴訟法〉,連載第一回「凡例」〔鈴木宗言,〈臺灣の舊訴訟法〉,《臺灣慣習記事》第1卷第2號(1902),頁1:「……更以舊記書類之存在於新竹辨務署,……」〕,認為,「殖民時期前幾年內,至少有一名日本研究者在撰寫前清統治時期的法律程序時,可能曾經利用該批案例紀錄。」並且至少,根據不著撰人所著《新竹縣制度考》(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灣文獻叢刊第101種,1961),Allee認為「新來的日本行政人員能夠使用該批衙門資料,對前新竹地區行政體系作出概要敘述,十分有用,且大體正確」。MarkA.Allee,LawandLocalSocietyinLateImperialChina―NorthernTaiwanintheNineteenthCentury,(Taipei:SMCPublishingInc.[南天]Press,1997),p.6。本文引用此書時,皆參考由王興安翻譯之版本:艾馬克(MarkA.Allee),《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晚清中國法律與地方社會》(臺北:播種者出版社,2003)。在臺灣大學圖書館特藏組網頁說明中,則認為應該也做過某些整理和應用,例如在《臺灣私法》和《大租取調書附屬參考書》中就曾經出現淡新檔案裡的案例。參見戴炎輝本人曾在自身文章中言及,在戰後臺灣大學接收淡新檔案後,陳紹馨和其常言及要整理此檔案,但因經費、人手等問題,而未能著手進行,後來楊雲萍加入後便決定先初步整理,即一邊抽出部分整理並進行研究,一邊訴諸社會賢達解囊襄助。參見戴炎輝〈清代臺灣族長的選充〉,《臺灣文化》,第3卷第6期(1948),頁14。3致分類為三門,並將之改名為「淡新檔案」,此名稱沿用至今。4(二)淡新檔案在學術上的運用一九五三年,淡新檔案初步整理完畢。戴炎輝於《台北文物》第2卷第2期發表〈淡新檔案整理序說〉,簡要介紹淡新檔案的內容及整理過程。其並在當年發表的〈清代台灣的屯制養贍地及屯田〉(1953)一文中,徵引了許多淡新檔案,使其具體面貌首次呈現在世人面前。淡新檔案在台灣史研究上的重要性,也因戴炎輝利用這種新材料成功地究明了十九世紀桃竹苗地區的開墾型態(屯制),而廣受肯定。5於一九五五年,戴炎輝挑選淡新檔案第一門行政•第二類民政•第五款厚俗的十種、三十二件官府示禁告示,刊於《台北文物》第4卷第3期,且刊出二張淡新檔案的原件照片,惟此後這類公開檔案的行動,並未持續下去。6不過,其後的二十年間,戴炎輝一連串利用淡新檔案的研究,卻一再深化或擴大台灣史的領域。7其研究可大致可分為兩個方面,一為關注於鄉庄制度(屯制、隘制、番社等地方行政等)與官方的互動,另一方面則偏重於於對衙門訴訟的程序、地方衙門官治運作方面的闡明。一九五三年,戴炎輝初次將淡新檔案結合地方屯制研究的〈清代台灣的屯4參見吳祖善,〈清代「淡新檔案」―臺大圖書館的新特藏〉,《中國圖書館學會會報》第40期(1987),頁137;吳密察,〈淡新檔案的保存、整理與研究〉,頁11。5參見吳密察,同上註,頁22。不過,其實戴炎輝本身之前即在分別在1948與1950年,發表過兩篇淡新檔案中,關於族長選充簽稟、咨文公文,以及有關新竹縣正堂向上級報告境內基督教活動的詳文與清冊的兩篇短篇運用並展示淡新檔案部分卷宗文件的文章。參見戴炎輝〈清代臺灣族長的選充〉,《臺灣文化》,第3卷第6期(1948),頁14-16;同氏著,〈有關臺灣基督教兩件資料〉,《臺灣文化》,第6卷第2期(1850),頁61-72。6參見戴炎輝、施綺雲,〈淡新檔案資料(一)〉,《臺北文獻》第4卷第3期(1955),頁15-37。7戴炎輝利用淡新檔案所做的研究(除純粹介紹性之外)如下:〈清代臺灣族長的選充〉,《臺灣文化》,第3卷第6期,1948。〈有關臺灣基督教兩件資料〉,《臺灣文化》,第6卷第2期,1950。〈清代台灣的屯制、養贍地及屯田〉,《社會科學論叢》第4輯,台灣大學法學院,1953。〈清代臺灣之司法制度〉,載於《臺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編第一冊第一章清代司法制度》,台中: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55。〈清代臺灣の隘制及び隘租〉,《法制史研究》第56號,1957。〈清代新竹城郊金山面地方之墾隘〉,載於《薩孟武先生六秩晉―華誕紀念社會科學論文集》,1957。〈清代台灣之隘制及隘租〉,《台灣銀行季刊》第9卷第4期,1958。〈台北市志稿卷三政制志司法篇保安篇〉,台北文獻委員編,《台北市志稿》,1960。〈清代台灣鄉庄之建立及其組織〉,《台灣銀行季刊》第13卷第3期,1962。〈清代台灣之家制及家產〉,《台灣文獻》第14卷第3期,1963。〈清代台灣鄉庄之社會的考察〉,《台灣銀行季刊》第14卷第4期,1963。〈清代における訴訟手続について〉,《國家學会雜誌》第81卷3、4期,1968。〈清代地方官治組織及其實際運用〉,《憲政時代》第1卷第2、3、4期,1975。〈清代台灣的鄉治組織及其實際運用〉,《法學叢刊》第80-83期,1976。〈清代台灣番社的組織及其運用〉,《台灣文獻》第26卷第4期‧第27卷第1期合刊,1976。4制養贍地及屯田〉,即以大量運用此一檔案,解明台灣漢人開墾史的基本制度。另外,以重新檢討清治下台灣鄉庄的組織與機能的〈清代臺灣的鄉治組織及其實際運用〉(1976)一文為例,此文充實了既有研究中自然鄉庄、聯庄、墾隘,以及官令民間舉辦的保甲、團練、及清庄聯甲等等制度的歷史演變,各組織體的法律性質及其任務,以及各組織體相互間的影響。8按既有的研究受限於素材,只能做偏向靜態制度的描寫,但戴炎輝卻能利用淡新檔案中的官方文書,得知細部的人員舉充、實際經費的來源與多寡、運用的實況(例如著名的「總理的地保化、地保的總理化」詮釋觀點)與成敗,並提供官辦制度與民間自然聯庄如何相互影響的圖像。而在〈清代臺灣番社的組織及其運用〉(1976)一文中,則延續了日治時期對於赤山地方漢化熟番的調查(即〈赤山地方の平埔族〉),運用淡新檔案中許多關於「番人」的史料,如生番歸化為熟番的甘結狀、9於番社聚落設立辦公或集議之「公館」、10清治時期番社組織、社務處理實務等,論述番社的實際運作。11在地方衙門運作與訴訟程序方面,戴炎輝亦利用淡新檔案而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其在〈清代地方官治組織及其實際運用〉(1975)一文,雖在架構與基調受到瞿同祖的影響,12且參考了滋賀秀三關於清朝的刑事審判、宮崎市定與謬全吉對於胥吏幕友的研究,在素材上亦廣泛援引方志、碑文、治台官員政書等台灣文獻叢刊蒐羅的清代文獻,以及日人舊慣調查的成果或研究記述;13但是,由於可參閱淡新檔案,方使縣廳層級衙門內部的實際運作得以解明,比方對於衙門內部胥吏與差役的分掌、衙門內部實際經費的來源與開支、吏差的需索以及主官的防弊與其成效等等,皆能有實際材料作為支撐。戴炎輝自己即認為,過去有關清代中國地方官治組織的論述(以織田萬的《清國行政法》為例),過於依賴官府之規定,且大抵偏重於大小衙門的統屬關係,而忽略了官衙的內部組織(書吏和差役),淡新檔案剛好可補此不足,並可顧及台灣的地方特色。14關於清治時期官府訴訟程序之研究,戴炎輝在《台灣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第一章〈清代之司法制度〉(1955),即大幅使用淡新檔案。按之前多數的研究成果只能根據清律、律例、成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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