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产权制度与企业改革的实践途径和政策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李保民今年九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指出:“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改到深处是产权。改革攻坚阶段,尤其要在“产权清晰”上下功夫,产权制度改革滞后是深层次的体制改革障碍之一。胡锦涛同志最近指出,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在我们面前有许多必须解决而且回避不了的问题,有许多必须抓紧而不能拖延的任务。温家宝同志也强调,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一个重要关口。毫无疑问,经济发展和改革的中心环节——企业改革,也处在一个重要关口和关键时期。突出地表现在产权置换和人员安置上。7月26日至29日,胡锦涛同志在上海考察工作时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治本之策,谋划长久之计。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改革方向。“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一个整体,不能偏颇。实践中的探索告诉我们,在一个企业、在一个地区、在一定的时期是有所侧重的。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知难而进,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且进一步指出:“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理论的突破旨在改革的攻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吹响了产权改革的新号角,是我们深化产权制度和企业改革的行动纲领。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具有排它性、独立性、可分解性和收益性。当前“产权清晰”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工作重点。一、调整产权结构,盘活存量资产。调整产权结构,实际上是进行产业改组、行业改组。这是产权改革的重点和现实选择,也是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的结合点和着手处。从财务操作上,存量资产一般特指净资产、国有资本,即《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所有者权益”,包括注册资本、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四部份。盘活存量资产实质是产权结构的调整。从法规执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界定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中的“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就是关于产权的概念。从中央文件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1、改组的实质是结构调整。经济结构不合理的根源是产权结构不合理。《决定》提出:“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地区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产结构、产权结构、所有制结构等等结构性的改革,当前面临的突出的问题仍然是“钱少、人多、机制不活。”2、改组的重点是盘活存量资产。具体测算和思路在近12万亿国有资本中,大约有1/3正常运转,约有1/3情况不清,约有1/3闲置浪费,其中,第三个1/3约是4万亿。大约需要5000亿的改革成本,如清偿债务、解决职工养老、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等等。探索的实践措施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可操作的,即有直接或间接文件依据的,约有九种:一是“量化”。不是无偿量化,更不是私有化。实际上是还历史旧帐,是偿还当时应发给职工个人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发的部分。文件1,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96号)规定,“按照谁投资谁享有产权的原则,搞好原有企业产权的界定工作。国家、法人单位等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出资人所有。企业原有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个人股投入企业,也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文件2,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规定,“下列情况发生的数额不计入国有资本金:1、列入固定基金中的,并且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部分;2、列入固定基金中的,属于用贷款购置并且尚未归还的部分;3、列入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并且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文件3,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规定,“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改建企业末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改建企业也可以将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投资。”但是,该文件同时明确指出,“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文件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4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中指出,“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属于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结余,原则上结转转制后的单位,继续用于职工奖金、工资发放和职工福利。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可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二是养老。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原则,《决定》指出:“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文件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文件2,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94号)指出,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其中,企业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文件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指出,“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文件4,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文件5,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文件6,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指出,“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文件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4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指出,“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在剥离公益性资产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对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医疗费、所欠职工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实行一次性扣除。”三是预留。“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文件1,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指出:“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中央企业在每一批改制企业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资委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四是奖励。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文件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进一步指出,“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文件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7个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指出,“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它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4,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对有贡献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和激励形式。企业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措施,引进和稳定少数关键专业技术人才。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五是带资分流(支付)。在资产不能兑现时,主要指的是指带实物资产分流安置人员。文件1,原国家经贸委等8个部门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中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