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化程度,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法律审查,适用本办法。行政复议、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第二章法律审查第四条(提起审查)深圳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2决策审议前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厅转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报批决策方案应当在决策审议前十个工作日交市法制部门;市法制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确需延长审查时限的,市法制部门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报备市政府办公厅。第五条(审查部门职责)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对决策内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疑问的,由市法制部门出具判断性意见,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六条(协助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承办单位可以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决策方案草拟阶段参加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参与方案草拟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径行报请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第七条(审查工作方式)市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仅对提请审查方案进行书面审查;(二)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三)向有关单位收集有关档案资料;(四)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相关咨询或论证。第八条(论证方式)市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3进行论证时,可以采取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以及通过媒体、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第九条(审查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法律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方案涉及的行政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二)方案实体内容一般理性判断的合理性审查;(三)方案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措施的协调、衔接性审查;(四)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审查;第十条(审查报告)经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的结论:(一)超越权限的,作出建议废弃、终止决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结论;(二)程序性违法,但不影响已完成程序的效力的,作出建议纠正相关程序性错误的结论;(三)决策内容违法,或存在不合理性,但可以纠正的,作出建议修改决策方案的结论;(四)严重程序性违法,导致已完成的程序无效,作出建议重新开始程序的结论;(五)决策内容涉嫌重大违法的,作出建议废弃、终止的结论;4(六)决策的依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出建议提请决策机关讨论或者签发的结论。第十一条(审查结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法律审查后,市法制部门应出具审查报告,报决策机关。审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决策法律风险评估;(二)决策合理性提示;(三)决策修改建议;(四)审查结论;如有专家提供咨询论证的,审查报告还应阐述或附带专家意见。第十二条(审查报告约束力)审查报告自签发之日生效,决策机关应当依据审查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同意决定的,确定重大决策执行机构和执行内容,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修改决定的,修改后应按程序重新审查;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搁置决定的,可以适时再行提出方案,但超过一年的,方案自动废止。5第十三条(重大决策公开)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公开程序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执行监督第十四条(内部监督)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第十五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提出质疑或建议。第十六条(法定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十七条(监督效果)决策机关应当审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对决策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6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承办单位责任)决策方案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市法制部门责任)市法制部门违法本办法懈怠或不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决策机关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导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决策执行机构责任)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其他人员责任)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7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解除合同,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保密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政府)各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