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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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内容•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体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体系•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烟草专卖制度•什么是烟草专卖?•为什么要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原因:•1)高利润、高税收——控制税收,防止税金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2)消费量大、消费面广、假烟危害大——规范卷烟的生产和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烟草专卖法》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行业共同价值观——两个至上“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卷烟上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2009年国家局提出。•这既是行业当前应对危机和挑战、努力实现全年工作目标的重点任务,也是提高中国烟草整体竞争实力、保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要做到做好“卷烟上水平”,就要在品牌发展、原料保障、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基础管理等五个方面着力推进,全面的各项工作。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雏形•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历史比较晚。到清末,基本上还没有实行烟草专卖。在我国,将烟草作为专卖对象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1915年,北洋政府财政部成立烟酒公卖局,对烟酒实行公卖,主要是在税收上高于其他一些“百货”,税率定为10%—30%。当时的北京政府于1915年5月制定和颁布了《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和《各省烟酒公卖局章程》等法规。•1927年,国民党政府成立以后,实行食盐、烟等专卖制,即沿用北洋政府制定的烟酒公卖政策。其中烟草实际上长期被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官僚资产阶级所垄断。1927年国民党政府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烟草专卖法规——《烟草公卖暂行条例》。•至此,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尽管很不完善,但已出现了雏形。•2.建国以后至现行烟草专卖制度实施前烟草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新中国成立30年来,烟草事业获得了新生和发展,但烟草行业的发展道路是曲折前进的。•建国初期至1952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和省、市设立烟、酒专卖公司,产销统一,企业隶属公司管理。在东北、内蒙古地区实行专卖,成立了东北烟酒专卖总局和东北烟酒公司,对卷烟产品商标、盘纸及烟叶实行专卖。1951年财政部正式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53年起国家决定烟草实行统购包销政策。1954年中央地方工业部成立,加强了对地方国营和私营卷烟企业的领导,接管了地方国营卷烟工业。在全国公私合营的高潮中,完成对私营烟厂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合并整顿,调整了全国烟草工业企业布局。•1959年,国务院批转有关部委的报告,将卷烟由商业部统一收购、统一安排市场。•1963年至1965年中央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同年7月批准建立了第一家全国性的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对烟草实行产供合一的管理体制。全国卷烟厂经过整顿,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文革”期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被撤销;卷烟企业、烟草收购全部下放,分散管理。这时,烟草工业出现了盲目发展,管理混乱不堪、卷烟质量下降、产销严重失调的现象,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文革”后,卷烟工业企业得到恢复性的整顿,重新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生产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到1979年,全国评选出优质卷烟产品21个牌号,全国卷烟产量达13O3万箱,实现工业税利45亿元。各项指标虽比以前有所增长,但宏观经济效益仍不理想。•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我国烟草行业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烟草这个特殊行业只有加强集中管理,才能避免盲目发展;只有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才能避免财源流失。因此,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集中管理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3.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烟草行业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发挥集中管理和专卖体制的优势。1981年5月18日,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1982年1月1日,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挂牌,宣告成立。•从1983年1月1日起,全国烟叶收购、卷烟生产、卷烟调拨、卷烟销售业务和进出口业务均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归口管理。为了理顺行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批准于1983年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的正式确立。从此,从烟草的良种推广、科学种植、田间管理、验级收购、烟叶调拨和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由烟草公司统一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多头领导、产供销三者脱节的弊病。•并于1984年9月10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各地烟草专卖局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治理整顿烟草专卖市场,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各地烟草专卖局在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的需要。•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发布第46号主席令,宣布《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律,标志着我国烟草行业从此走上依法治烟的轨道。•为了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法的可操作性,维护它的权威性,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的“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这一成功的改革,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专卖体制•政企合一:自1984年1月成立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来,各级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采取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运作方式。•双重领导,以上一级为主: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和职责•(一)烟草专卖局的机构设置:1)国家烟草专卖局;2)省级烟草专卖局;3)市级烟草专卖局;4)县级烟草专卖局;(二)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的职责:•1、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1)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2)对全国烟草行业产业政策、计划、价格进行宏观调控、行政监督。(3)负责制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检查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办法。(4)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生产和流通领域执行《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情况,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重大案件。(5)组织国家有关部门、打击烟草专卖品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6)领导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审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决定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及直属机构领导人员任免。(7)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对外贸易、合作和交流,监督所签涉外经济合同。(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主要职权(1)负责《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行业产业政策。计划在本辖区的贯彻落实。(2)对本辖区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发放、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3)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及其烟草专卖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在本辖区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复议下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4)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烟草专卖的工作。•3.县级局内设专卖管理机构的职责•专卖监督管理科(股)和稽查队。•专卖监督管理科(股)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处理涉烟违法案件,受理、审核、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完成县局领导和上级专卖管理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等。•稽查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打击制售假冒、走私卷烟违法行为,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涉烟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名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类别名称通过时间施行时间制定主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1992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8月27日修改行政法规《中华人名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部委规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02年6月4日2002年7月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2007年3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1月21日2010年5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1998年8月21日1998年8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7日修正烟草制品的生产•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流程:1、计划下达。每月末,省级工业公司接收国家局下达的下月生产计划码段,制定下月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和码段分解下发到各卷烟厂(生产点)。2、卷烟生产。主要分为制丝和卷接两个环节。生产出的成品卷烟、雪茄烟,并打码入库。3、成品销售。签订销售合同。4、扫码出库。5、发货。烟草制品的销售•烟草制品的批发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烟草制品的零售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持有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批发应遵循的规定:1、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2、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3、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或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应遵循的规定:1、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2、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不得超过50条;3、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或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的运输•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注意: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限量规定。1、卷烟、雪茄烟二者合寄时,以2条为限。2、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3、烟叶、烟丝二者合寄时,不得超过10公斤。4、个人乘坐车、船、飞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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