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赵焕中(2008年4月17日)一、2007年全国、全省、淮北矿区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一部分2007年全国、全省、淮北矿区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200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1.485,同比△-0.556,△-27.2%,比2002年△-3.455,△-69.9%。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两个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煤矿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17.8%和△-20.2%,其中,重特大事故,同比△-28.2%、△-23.0%。与2002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5年△-44.3%、△-45.9%。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5年△-50.0%、△-50.9%。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煤矿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16.8%、△-17.8%,其中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15.4%、△-6.1%。与2005年相比,煤矿瓦斯事故起数△-32.7%、死亡人数△-49.3%,其中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45.0%,死亡人数△-65.1%。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乡镇煤矿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乡镇个体煤矿发生各类事故1760起,死亡2900人,同比△-389起、△-531人,分别△-18.1%、△-15.5%。其中发生重特大事故21起,死亡454人,同比△-4起、△-4人,△-16.0%、△-0.9%。与2005年相比,乡镇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29.0%、△-33.9%。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61.8%、△-73.7%。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煤矿瓦斯抽放利用取得成效全国煤矿瓦斯抽采量43亿立方米,瓦期利用量13亿立方米,利用率30.2%。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中,累计抽放瓦斯30.58亿立方米,同比△+4.45亿立方米,△+17.0%;瓦斯利用量为9.13亿立方米,同比△+2.98亿立方米,△+48.5%。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安徽省煤矿安全形势2007年,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50起、死亡55人,同比△-25.4%、△-36.8%;比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30人、△-35.3%。煤炭产量8792万吨,百万吨死亡0.626,同比△-40.5%。未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在全国28个产煤统计单位中,有25个单位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考核指标以内,占89.3%。其中,安徽省煤炭产量位列全国28个产煤省第九位;死亡人数55人,第十位;百万吨死亡率0.587,第五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淮北矿区安全生产形势2007年,产煤38270.575万吨,发生事故19起(其中基建矿井3起)、死亡22人(其中基建矿井3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497,杜绝重特大事故。2007年与2001年相比产量△+38.4%,死亡人数△-35.3%,百万吨死亡率△-53.3%。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2008年一季度,淮北矿区共发生事故6起、死亡6人,同比,△+50%。淮北矿业集团4起4人,分别占总数的66.7%;同比△+100%。四起事故中,3起运输事故、1起顶板事故。皖北煤电公司发生2起死亡2人,分别占总数的33.3%。淮北市、宿州市地方煤矿未发生事故。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指导支撑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五个体系: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12项治本之策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体系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体系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法——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的法律是具有上述特征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法的特征——1.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的层次划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实施,常委会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修订(主席令)国务院制定,条例、规定、办法、决定(总理签发)省(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省会及较大市拟制国务院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制定(部长局长签发)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或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制授权制定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宪法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八个方面: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安全法规子体系危险物品安全法规子体系建筑业安全法规子体系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子体系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规子体系其他安全生产法规子体系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综合性:《安全生产法》(2002年)专门法律:《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国家标准: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系列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6-2006、AQ1029-2007等系列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三部分相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9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施行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特点:确立了事故查处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强调必须坚持“四不放过”,查清原因、追究责任、落实整改,深受教育。加大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以及瞒报、谎报和逃匿行为要处以重罚,严惩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加大了经济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充分考虑了一些特殊行业的情况,以及与已有法律法规的衔接,做到与相关立法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和谐统一。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与之配套的《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1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13号公布、施行共23条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条例》共六章46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事故报告10条第三章事故调查13条第四章事故处理3条第五章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附则3条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一章总则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三条事故分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重伤≥100人;直接经济损失M≥1亿元。(二)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重伤50—99人;损失5000万元≤M<1亿元。(三)较大事故:死亡3--9人;重伤10--49人;损失1000万元≤M<5000万元。(四)一般事故:死亡1--2人;重伤1--9人;损失100万元≤M<1000万元。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1.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2.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3.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4.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二章事故报告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国家安监总局[2007]120号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企业隐瞒事故所带来的危害:一、不能很好地分析调查事故的真正原因追究事故责任者。二、不能很好地吸取事故教训,放弃用鲜血换来的教育资源来有效地教育职工,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三、掩化事故的直接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个别企业管理者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四、使责任追究、处罚有失公平。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事故案例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任楼矿“6·14”顶板事故2007年6月14日6:17分,7346运输石门三叉门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三人被埋,其中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1.7万元。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事故报告过程:6:17分事故发生6:20分左右汇报矿调度所,8:10分汇报集团公司,15:05分汇报淮北监察分局。矿长被罚款3万元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祁东煤矿“3.22”顶板事故2008年3月22日20:29分,6130机巷掘进迎头向后85米处,顶板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