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环境保护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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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芗城区环境保护局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意见(试行)2008.6.30违法种类违法行为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果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甲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6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8万元罚款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10万元罚款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丙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12万元罚款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20万元罚款2违法种类法规违法行为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果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甲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6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8万元罚款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10万元罚款B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丙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12万元罚款B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20万元罚款3违法种类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果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A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10万元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B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罚款C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A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罚款C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海岸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A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处10万元罚款B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或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罚款C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4违法种类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果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甲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详见第一页第1条。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6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8万元罚款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10万元罚款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12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丙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12万元罚款B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处16万元罚款C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处20万元罚款5违法种类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果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7.《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详见第一页第1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白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详见第一页第1条。6违法种类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果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抵触,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详见第二页第2条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环境保护基本法,直接适用单行法的处罚细化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甲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A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B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6万元罚款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8万元罚款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A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罚款B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12万元罚款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16万元罚款丙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A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20万元罚款B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30万元罚款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40万元罚款D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重污染行业处50万元罚款7违法种类法规违法行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甲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A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B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2万元罚款C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3万元罚款乙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A环境保护设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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