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的实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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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程序中的实用技巧国家知识产权局PCT一处2010.7一、受理阶段二、国际检索阶段三、国际初审阶段四、国家阶段一、受理阶段(一)国际申请费的控制(二)国际申请内容遗漏时的处理(三)优先权期限的错失(一)国际申请费的控制1、在申请日当天将国际申请的页数控制在30页以内。(国际申请的页数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说明书、摘要、附图以及序列表)(一)国际申请费的控制五种声明页可以在国际申请提交后再提交,最晚不超过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皆可以增加共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当天控制请求人的数目,以减少请求书的页数在国际公布要求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排版减少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的页数。如果有微生物保藏说明,可以在说明书相应的位置详细说明保藏情况,避免使用单独页的形式制作微生物保藏说明。(一)国际申请费的控制2、个人申请的费用减免国籍和居所为中国(或满足条件的其他国家)的个人申请人可以享受90%的减免;多个个人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条件;随后可以将个人申请人变更为法人申请人(注意国际公布的影响);(一)国际申请费的控制3、通过PCT-SAFE提交电子形式的申请EASY模式,减免100CHF全电子模式,PDF格式,减免200CHF全电子模式,XML格式,减免300CHF(一)国际申请费的控制4、避免缴纳滞纳金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的缴费期限为自受理局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在滞纳期内补缴费用的同时应缴纳50%的滞纳金在滞纳期后仍未缴全费用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二)国际申请内容遗漏时的处理1、由申请人主动发现或由受理局通知,期限为首次提交日起2个月或受理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2、在优先权期限内可以考虑补交遗漏部分重新确立国际申请日;或者(二)国际申请内容遗漏时的处理3、使用2007年新细则的援引补充遗漏程序如果所遗漏部分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文件中存在,可以在期限内通过该程序将遗漏部分加入国际申请,并维持原申请日不变注意部分国家局作为指定局不接受该条款中国古巴捷克德国西班牙匈牙利印尼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菲律宾土耳其(二)国际申请内容遗漏时的处理4、如果决定撤回错交的国际申请,应当尽快向受理局提交撤回声明,受理局在登记本传送前可以退回国际申请费,在启动国际检索前可以退回检索费(三)优先权期限的错失1、受理阶段的优先权恢复程序优先权期限已过12个月,但在14个月之内提交请求、声明或证明文件、恢复费(1000RMB)注意部分国家局作为指定局不接受该条款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西班牙匈牙利印尼印度日本韩国立陶宛墨西哥挪威菲律宾土耳其美国非故意和合理理由两个标准(三)优先权期限的错失2、在适用的情形下可以考虑撤回在先申请在先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尚未公开或授权不要求优先权,国际申请以新申请的形式提出注意此做法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二、国际检索阶段(一)明显错误更正程序的使用(二)缴纳附加检索费通知的答复(三)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的程序(一)明显错误更正程序的使用1、明显错误适用的情形仅当国际申请文件中存在某些明显未打算写的内容,并且在主管单位看来,其拟改正的内容也是唯一的国际申请中除请求书之外的部分的明显错误皆可向国际检索单位提出遗漏内容、摘要、19条修改、优先权要求的错误不可提出明显错误更正请求优先权日起26个月内提出(一)明显错误更正程序的使用2、批准的效力如错误发生在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则自国际申请日起生效如果错误发生在其他文件中,比如修改文件、改正文件,自文件提交日起生效批准对已经进入的指定局不产生效力进入国家阶段时该更正可能遭到质疑(细则91.3(f))(二)缴纳附加检索费通知的答复1、分析缴纳附加检索费通知书附带的部分检索结果(如果有)2、缴纳全部附加检索费,可以得到针对所有发明构思的检索报告(二)缴纳附加检索费通知的答复3、不缴纳附加检索费,国际检索单位将仅对首次提到的发明构思进行检索,在某些指定国,没有检索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但在国家阶段必须向申请人提供恢复机会4、也可以向国际检索单位提出异议,但前提是缴纳所有附加检索费,如果异议不成功将不会退回附加检索费(三)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的程序1、核实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中的申请人信息是否正确;如果存在差错,尽快向PCT一处进行反馈2、国际检索报告中确定的发明名称、摘要、摘要附图将随国际申请一起被国际公布,对摘要及摘要附图的确定可提出异议3、认真分析对比文件和书面意见,必要时向PCT一处索取对比文件副本(三)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的程序4、根据分析结果决定下一步申请策略:等待进入国家阶段?启动初审程序?对国际申请进行修改?撤回申请?(三)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的程序5、国际检索报告将与国际申请一起被国际公布,但国际检索报告并不直接决定指定局是否授权6、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依据条约19条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调整临时保护的范围三、国际初审阶段(一)启动国际初审程序的时机(二)条约第34条的使用(一)启动国际初审程序的时机1、申请人对国际检索报告不完全满意的情况下,期望通过国际初审阶段的修改,能够在国际阶段获得较为满意的审查结果2、强烈不建议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前启动国际初审程序;(二)条约第34条的使用1、在国际初审阶段应当提交针对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答复或修改,否则将会得到与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相同的审查结果2、在国际初审报告完成前可提交多次修改,修改前可征求审查员的意见四、国家阶段(一)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二)进入国家阶段信息的查询(一)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1、进入国家阶段的最晚期限可能晚于30个月,视指定国的规定而定,同时可以存在宽限期2、进入国家阶段的规定可参照《PCT申请人指南-国家卷》(二)进入国家阶段信息的查询1、进入部分国家阶段的信息可在以下地址查询、注意,此处并非包含所有指定国的进入国家阶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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