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教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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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重如泰山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安全三级教育---xxxxxxxxxxx有限公司厂级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何谓安全三级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应当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家庭和社会安全的责任。安全教育重要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是为安全工作提供思想、智力和能力保证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木桶理论告诉我们,木桶的容量不是取决于其中的长板,而是取决于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同样道理,企业能否做到长效安全,不是由能力和思想基础领先的多数职工来决定,而是受到少数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不足的职工所左右,后者才是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第1章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第2章我公司的生产情况简介第3章生产中涉及到的主要危险化学品第4章防火防爆、消防基础知识第5章防毒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第6章电气、静电、机械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第7章安全色标及安全标志第8章事故案例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生产事故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北省生产事故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章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一、权利(一)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二、义务(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二)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4.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十二)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操作工的六严格:(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动火作业六大禁令:(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一)严禁不办理审批手续下罐作业(二)严禁不进行安全隔离下罐作业(三)严禁不切断动力电源、不悬挂禁止和闸标志牌(四)严禁置换、清洗不合格下罐作业(五)严禁安全分析不合格下罐作业(六)严禁罐内照明不采用安全电压(七)严禁不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下罐作业(八)严禁无专人罐外监护和无可靠联系手段下罐作业(九)严禁无应急抢救措施下罐作业(十)严禁中途停止下罐作业时不将焊具移出罐外下罐作业禁令(十条):(一)严禁未佩戴安全帽进入高处作业现场(二)严禁未拴安全带高处作业(三)严禁交叉作业时从高处向下投抛物品(四)严禁六级以上风力室外高处作业(五)严禁在石棉瓦上未固定好跳板高处作业(六)严禁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患者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禁令:(一)严禁使用限位器、挂钩、护栏、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吊车、行车、升降机等起重设备(二)严禁在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内起重作业(三)严禁违反“十不吊”规定进行起重作业: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斗拉重物不吊;重物上站人不吊;重物紧固不牢,吊绳打结、不齐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棱刃物体没有放垫措施不吊;重物越过人头不吊。起重机作业禁令: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生产过程中的“三不伤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处理事故要坚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是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章我公司的生产情况简介我公司为公司主要生产区为:xxxx工艺装置危险性:xxx我公司的生产情况简介重大危险源:我公司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主要物质有:4.1火灾的定义及分类火灾的定义: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从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灾害。4.1.1根据GB4968-1985《火灾分类》按照物质燃烧的特征,可以划分为A、B、C、D四类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纸张等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甲醇、沥青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氢气、煤气等D类火灾――指轻金属火灾。如钾、钠、镁等第四章防火防爆、消防基础知识4.1.2火灾原因分类违反电气安装、使用安全规定吸烟静电使用、运输、存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燃、雷击4.2.1物质燃烧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着火源第二节物质燃烧闪燃——在一定温度下,易燃或可燃液体(包括能蒸发蒸气的石蜡、樟脑等固体)产生的蒸气和混合后,达到一定浓度遇到明火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液体闪点越低,火险越大,根据液体的闪点,可将能燃烧的液体火灾危险分为三类:甲类——闪点在28℃以下的液体(汽油、酒精等)乙类——闪点在28-61℃液体(煤油、松节油等)丙类——闪点在61℃以上的液体(柴油、桐油等)4.2.2燃烧有四种类型:闪燃、着火、自燃、爆炸。着火---可燃物质在空气中受着火源作用而发生持续燃烧的现象。“着火”需要一定的温度。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所需要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又叫“着火点”)。燃点越低,就越容易着火。所以根据燃点的高低,可以鉴别物质的火灾危险程度。自燃——可燃物质在空气中没有外来火源的作用而靠自身热或外热而发生的燃烧现象称“自燃”自燃燃烧的最低温度叫“自燃点”。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火灾的危险性越大。爆炸——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变为另一种状态,同时释放很大能量,并伴随有巨大声响的现象。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必须与空气混合后成为具有一定浓度的混合物,并遇到火源才能发生爆炸。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浓度极限”。爆炸极限有“上限”、“下限”之分。凡可燃物质(气体、蒸气、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爆炸的最高浓度称“爆炸上限”;能发生爆炸的最小浓度称“爆炸下限”。例如汽油的爆炸浓度极限在1.7-7.2%之间。初起发展猛烈下降熄灭4.2.3火灾过程(一)初起阶段: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是扑救火灾的最佳阶段。(二)发展阶段:随着燃烧时间的延长,环境温度的升高,周围可燃物或建筑构件被迅速加热,气流对流增加,燃烧速度加快,燃烧面积逐渐扩大,进入燃烧发展阶段。(三)猛烈阶段:由于燃烧时间继续的延长,燃烧速度不断加快,燃烧面积迅速扩大,燃烧温度急剧上升,气流对流达到最快速度,辐射热很强,建筑构件的承重能力急剧下降。根据火灾发展的阶段特点,在灭火中,要抓紧时机,正确运用灭火原理,有效控制火势,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4.3.1防火基本措施(一)消除着火源――如安装防爆灯具、禁止烟火、接地等(二)控制可燃物——以难燃或不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防止可燃物质的跑、冒、滴、漏(三)隔绝空气——将可燃物品隔绝空气储存,在设备容器中充装惰性介质保护4.3防火防爆措施(一)通过充入惰性介质,排除容器或设备管道中的可燃物。(二)防止可燃物的泄漏,特别是大量泄漏(三)严格控制系统的含氧量,使其降到某一临界量以下(四)采取检测措施,安装报警装置(五)消除火源4.3.2防爆基本措施(五条)(一)冷却法——根据物质燃烧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温度这一条件,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物上,使其温度降低到燃烧点以下而终止燃烧。(冷却剂、常用的是用水)(二)隔离法——根据发生燃烧必须具备可燃物质这一条件,将燃烧物体与附近的可燃物隔离或疏散开来使得燃烧停止(三)窒息法——根据可燃物发生燃烧需要足够的空气或氧气这一条件,采用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采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氧气的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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