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物权法律制度主讲人:吴永科第十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主要效力和物权的分类;了解传统物权法的几种他物权;掌握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了解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教学重点及难点】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一)物的概念。(二)物权的概念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绝对权—己为)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物的利益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三)物权的性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人与物的关系。第十一章二、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1、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支配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与狭义之分)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财产的占有关系。占有的事实——物权法——物权(财产的占有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的物权利用法律关系,前者的所有权,后者包括反映财产的使用价值的用益物权和反映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总之,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三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3、物权法的特征(1)适用的强制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2)内容的固有法性。(固有性与普遍性)(3)适用上的公益法性。(公益性与私利性)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什么是法定?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法定。为什么法定?A、经济基础;B、对权利人的尊重;C、为物的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物权法定是否改变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A、物权法定强制性不等同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性;B、个人的禁止不等于法律的封闭;C、利用债权实现对物的占有关系。(2)一物一权原则。什么是一物一权原则?为什么一物一权原则?A、一物一权原则把所有权视为视为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自物权与他物权)B、目的在于明确物的归属性,建立以所有权为上位物权的层次分明的物权体系。(所有权和有益物权、担保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A、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让公众知晓。一是静态的公示—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二是动态的公示—物权的变动—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B、公信原则。即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如:甲(所有权人)—乙(登记人)—丙(购买人)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4)区分原则(原因与结果分离的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商品交易=债权行为(债权合同)+物权行为(物权合同)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有三条:物权法:物权行为=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债权法:债权行为=交付或登记第二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一物数权并存,强优于弱)第十一章(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例外。1、基于定限物权为一定范围内对所有权限制的权利,定限物权在其支配范围内优先所有权。第十一章2、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的序位确立数个物权的优先效力。如《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于船舶留置权受偿。”3、基于社会公益、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二)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物权破除债权。•房屋买卖合同•未交付(违约责任)•甲—————乙(善意)•丙•房屋买卖合同(已交付)2、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3、优先购买权。(债权物权化)(1)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二、物上请求权效力(一)概念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第十一章(二)性质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物权—物上请求权。第十一章(三)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1、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根据不同:一因与多因。(2)目的不同:微观:一利与多利。宏观:静态与动态。(3)后果不同。灭权与复权。第十一章•2、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后者是前提;前者为后者服务的。•3、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1)效力的属性不同:物权与债权。(2)构成要件不同:一要件与四要件。(四)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一、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的含义的理解。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第十一章第三节物权的类型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主要区别: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物的支配权不同。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用益物权的行使要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第十一章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第十一章四、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第五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第十一章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第十一章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第十一章(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第十一章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为:1.民事法律行为(继受取得)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原始取得)第十一章(二)物权的消灭1、民事法律行为(1)抛弃。(2)合同。如以房产抵押取代土地使用权抵押(3)撤销权的行使。如土地承包权被撤消。第十一章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2)法定期间的届满(3)混同混同包括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物权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第十一章四、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的概念(二)物权行为的特点(三)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所持的不同立场(见网络五、物权的公示(一)动产——占有和交付及其法律效果1、占有的公示意义——享有动产物权。2、交付的公示意义——让与动产物权。(1)交付的概念(2)交付的方式(3)交付的效力(二)不动产——登记及法律效果第六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一、请求确认物权。二、请求排除妨碍。妨碍不同于妨害。四、请求返还原物。第十一章三、请求恢复原状。五、请求赔偿损失。第十二章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所有权的特征和主要内容;掌握不同所有权的类型以及共有和相邻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所有权的特征和主要内容;所有权的类型以及共有。•【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十二章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第四,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第十二章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占有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网络表。第十二章(二)使用(三)收益(四)处分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第十二章三、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十二章国家所有权的特征: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第十二章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所有权权能及行使的特殊性。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第十二章(二)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十二章集体所有权的主要特征;(1)主体具有多元性;(2)客体具有广泛性。第十二章(三)个人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系以土地为其标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二)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收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第十二章(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划原、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十二章(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其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第十二章二、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房屋所有权系以房屋为其标的物,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在我国,根据房屋坐落的位置的不同,可以把房屋分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在德国法上称为“住宅所有权”,法国法中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法上称为“楼层所有权”,英美法中称为“公寓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为“区分所有权”,我国大陆学者一般采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二)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