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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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基础知识(一)国际海上运输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2.海上运输的特点3.国际海运市场4.海运船舶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个国家的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港口。•风险大海上运输的作用与特点•运输量大•通过能力强•运费低•速度慢3.国际海运市场按照船舶服务方式和用途划分:(1)不定期船(租船)市场;(2)定期船市场,也称班轮市场。海运工会:在一定航线上,由参加营运的2个以上定期船公司,为避免激烈竞争,维护和提高盈利水平,通过各种协定组织起来,以左右定期船市场的一种垄断组织。(1)船舶的分类干货船油槽船特种船杂货船散装货船冷藏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油轮液化天然气船滚装船载驳船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4.海运船舶650t杂货船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可用于装杂货。1500t散装水泥驳船本船为无舱口钢质散装水泥驳,全船设有真空抽吸管系和悬浮气垫拖船用于拖带其他船只或浮动建筑物的船舶。其船身较小,而功率较大,自身并不载运货物或旅客。拖曳设施包括拖钩、拖柱、系缆绞车等。拖船有海洋拖船、内河(长江)拖船和港作拖船之分。海洋拖船又可分为远洋拖船和沿海拖船,可在相应的航区进行拖曳运输作业,并可执行救援任务。内河拖船主要在内河进行拖曳作业。港作拖船主要在港内作业,如协助大型船舶靠离码头、出入船坞等。30万立方英尺冷藏集装箱船“泰欧”号-世界在航最大油轮660TEU多用途/集装箱船本船系可调桨,节能型多用途/集装箱船,可用于装20'、40'国际标准集装箱、统货、码垛堆积货、卷板、原木、谷物及无袋散装货,无限航区。可运输最大重量240t的大宗货物。主、辅机均燃烧重油。1100TEU(标准箱)快速集装箱船本船为在全世界范围内装载集装箱运输而设计制造。本船采用集装箱导轨装载模式,采用智能化阀门遥控、遥测及计算机装载程序控制,满足一人驾驶要求,续航力11000海里。主、辅机均燃烧重油。“中远宁波”轮-集装箱量9499标准箱3500DWT(载重吨)油船货舱区包括12只货油舱和2只油舱,能同时运载汽油、混合煤油和航空煤油三种货油,航行于东南亚沿海地区。110000吨双壳油轮大型液化天然气船12月28日,被誉为造船业“皇冠上明珠”的国产液化天然气(LNG)船,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下水。大型液化天然气船汽车滚装船1600米车道客滚船29m拖船本船为双桨拖船,适用于绑拖、顶推、近海补给及其它用途,无限航区。顶推船专门用于顶推非自航货船的船舶。与拖船相比,顶推运输时驳船在前,推船在后,整个船队有较好的机动性,阻力减小,航速提高,不再需要驳船上的舵设备和操舵人员,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588kw推轮本船主要顶推千吨分节驳,航行于A级航区。882kw港作消防拖船本船主要用于长江各港口作业并兼消防任务,必要时可用于吊拖或绑拖驳船运输。耙吸式挖泥船2600吨双臂杆起重船驳船本身无自航能力,需拖船或顶推船拖带的货船。其特点为设备简单、吃水浅、载货量大。驳船一般为非机动船,与拖船或顶推船组成驳船船队,可航行于狭窄水道和浅水航道,并可根据货物运输要求而随时编组,适合内河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少数增设了推进装置的驳船称为机动驳船。机动驳船具有一定的自航能力。4.海运船舶(2)船舶吨位A.排水量吨位:轻排水量:空船(船体、船员及必要设备)重排水量:满载(空船+各种载荷重量)实际排水量:每个航次载重后的确实排水量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B载重吨位:总载吨位:重排水量-轻排水量净载吨位:船舶所能装运货物最大限度。C注册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吨位证书”登记总吨位、登记净吨位(是征税、报关等依据)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4.海运船舶(3)船舶载重线(4)船籍与船旗船籍:是指船舶的国籍。船旗:是指商船航行中悬挂其所属国籍的国旗。方便船旗:是指在外国登记,悬挂外国国旗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营运船舶。(5)船级:表示商船技术状况的一种指标。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4.海运船舶(6)船舶主要文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船级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员名册航行日志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1.定义:是按船分配所装载的货物及货物在船舱内积载的技术性安排。2.配载的要求:(1)充分利用载重吨和载重容积(2)保证货物安全(3)保证船舶安全和适航(4)便利船舶装卸(7)船舶的配载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即问即答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国参加的是A、海牙规则B、海牙/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都没有参加答案:即问即答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国参加的是A、海牙规则B、海牙/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都没有参加答案:D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运输合同吗?答案: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运输合同吗?答案:不适用参考: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沿海运输法律制度的主要不同。我国沿海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几点:首先,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前者使用运单,而后者使用提单。其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承运人责任制度是严格责任制,而后者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第三,形式上的要求不尽相同。3、我国《海商法》,判断托运人的标准有:()。A是否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是否交付货物C是否到银行议付D是否为货物投保答案:ab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没有付清,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时,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A运费B共同海损分摊C滞期费D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答案:abcd5《海牙规则》是《》的简称。《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6《维斯比规则》是《》的简称。《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7《汉堡规则》是《》的简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二)海上货物运输法(1)内国法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一)《海牙规则》1924年8月二十六国签署,1931年6月生效截止到1997年2月,加入该规则的地区与国家88个主要内容:十六条?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①提供适航船舶《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用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②妥善管理货物谨慎处理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两种情况:钩至钩期间(船舶吊杆);舷至舷期间(岸上吊杆)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4.承运人的免责: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类。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一、前提:必须适航二、划分管理船舶还是管理货物5.索赔与诉讼时效索赔通知:货物灭失或损坏明显,索赔通知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诉讼时效: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2)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3)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其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7.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和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8.适用范围: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符合公约的规定。《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1、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等造成风险分担不均,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海运集装箱始于1956年)。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空白期间。4、单位赔偿限额低,诉讼时效短,范围窄。5、条款解释不统一。《海牙规则》修改的两种思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产生《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主的利益,主张彻底修改《海牙规则》,最终产生《汉堡规则》。(二)《维斯比规则》1968年6月通过,1977年6月生效。截止到1996年9月,加入该规则的国家有29个。《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5、诉讼时效的延长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弥补了《海牙规则》关于提单转让至第三人的证据效力。“当该提单已被转于善意第三方时,便不能接收与此相反的证据”,即为,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人来说,承运人不得提出所载不同的反证,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以进一步保护提单的转让、流通和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3.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为10000金法郎,或以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为标准,取两者较高的;规定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条件。“如经证明,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是知道有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则承运人就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5.增加了集装箱条款:可将一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货物。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讼时效可适当延长(三)1979年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议定书:主要将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改为特别提款权。(金法郎-SDR特别提款权)?金法郎(法文franc,英文goldfranc)是历史悠久的一种货币单位。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三)《汉堡规则》1978年3月通过,1992年生效。截止到1996年10月,有成员国25个,多数发达国家未承认该规则。主要内容:1、责任原则2、责任期间3、赔偿限额4、延迟交付的责任5、保函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6、管辖权的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起到交付货物时止;《海牙规则》:钩至钩或舷至舷;《汉堡规则》明显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汉堡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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