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块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2-1)授课日期年月日案序主要内容第一节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型理论课、实践课场所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其它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掌握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教学重点与难点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中风险的转移课外作业案例分析课后记要本节在以前的经济法课程中有所涉及,理论可以略讲,而以练习为主。课程导入[10分钟]【练习引入】: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售出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C)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到达乙公司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2、张某开了一家服装店,贴了一张告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罗某在店中买了一件大衣,穿了三天即开线,罗某持发票退换,张某指着告示,以有约在先为由不予退换,罗某认为告示中的货物应仅指内衣。对此案的分析为(ABC)A.此店堂告示属格式条款B.张某应给罗某退换C.应对此店堂告示作出不利于张某的解释D.张某不应给罗某退换内容讲授[55分钟]第一节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双方约定一方交付货物并移转所有权于另一方,后者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即买方。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偿、双务、诺成、非要式。2二、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卖方的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是卖方的基本义务。货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将货物交给买方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货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方以代替货物的交付,例如提单的交付。卖方交付货物时,承担的具体义务如下:1.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4.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5.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货物。(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这是买方的主要义务。2.受领货物的义务3.拒收时的保管义务买方对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货物有权拒收,但在卖方没有临时保管的情况下,有暂时保管货物的义务,并立即通知卖方收回或者补交货物。三、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负担【主题案例】:某日下午,原告许永军与其父许二虎及同村王光成等5人,到被告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经看样品,许永军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5800元。按华侨友谊公司的售货规定,顾客须先交款后到仓库提货、安装和调试。许永军到柜台交款15800元,但应其要求,发票上开为12800元,保修登记卡未填写。随后,许永军等随营业员到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车装好后,该男青年在原地加好油发动该车,营业员叫该男青年到外面跑一下试试车。结果,该青年骑车一去不返,车被拐走。原告许永军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辆同型号同价款摩托车,或返还价款15800元。被告华侨友谊公司不同意,认为车已交给原告,此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负。试分析:该案中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摩托车的损失?(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体例:1.合同成立时转移。此种立法体例以法国民法为代表。它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当事人履约的责任心,有利于实现买方取得货物的期望,但有时是不现实的,因为买卖合同签订时货物可能虽已存在,但所有权尚未确定,也可能货物尚不存在,在这个时间转移所有权是不符合实际的。32.货物确定时转移。此种立法体例以美国法为代表。3.货物交付时转移。我国现行立法采取了此种立法体例。4.货物为种类物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货物为特定物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转移。(二)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货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卖方负担,卖方则失去了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方负担,则尽管货物已经毁损灭失,买方仍应向卖方支付价款。我国现行法律采用“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即明确规定:买卖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可由对迟延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方请求将货物送交清偿地以外的住所的,自卖方交付货物于运送承运人时起,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摩托车灭失的风险负担。《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作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可知,由于当事人并未另外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故摩托车的灭失风险负担应当视其所有权是否转移而确定,而所有权是否转移又取决于摩托车是否已交付。如已交付则由买主即原告承坦;如末付则由卖方即被告承担。本案的摩托车是在试孪过程中灭失的,按常理,试车意味着未正式交付,而是交付前的准备阶段,只有试车后买方同意接受该摩托车,才算正式交付。所以,试车时该车所有权并未实现转移,其灭失的风险也就只能由被告卖方自己负担。所以,按《合同法》规定,买方提出的诉讼请示求是有法律根据的。小结[25分钟]一、课堂主要内容回顾二、提示下次上课内容及预习要求三、布置课外作业案例分析:1、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购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2000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4鹏商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问:⑴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⑵2000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⑶2000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如何处理?⑴属于要约。⑵属于新要约。⑶属于无效的承诺。⑷合同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2、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⑴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10套设备,价款总计为150万元;⑵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诸法院。问:⑴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⑵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⑶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⑴不合法。《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且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但甲乙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当事人的情况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况。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于法无据。⑵可以成立。《合同法》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⑶可以成立。《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案例中的标的物不是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依法成立。5模块二物资采购法律法规(2-2)授课日期年月日案序主要内容第二节招标投标法课型理论课、实践课场所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其它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招标投标的概念、特征,了解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了解招投标的程序、当事人学会撰写招标公告教学重点与难点撰写招标公告课外作业为下次课的综合实训做准备工作,包括分组、角色分配、资料准备课后记要招标投标法是学生比较陌生的,应多从实际出发,多给学生看实例。课程导入[10分钟]【相关资料引入】新疆工程招投标诈骗案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新疆乌苏人钟国利,虚拟某石油建设公司,摇身一变成了“总经理、法人代表”,之后相继设立八个分公司,不断抛出一个个工程招标诱饵。为谋利,大小投资商趋之若鹜,心甘情愿地将成千上万元的资金放心地交到骗子的公司。近日,钟国利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新疆鄯善县警方立案侦查。工程招投标骗局缘何屡屡得手?就此,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源在于市场经济下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所谓的“潜规则”在作怪,投资者应该加强对招标方的事前信用考察,规范签约和支付行为,谨防上当受骗。谢国是“兰新线成品油管道工程”受骗上当者之一。为挣大钱,他在一个朋友的引荐下,认识了“很有能耐”的某君,并通过此君承包到了“兰新线成品油管道工程”两个标段。“这个工程把我害惨了。”近日,这位甘肃籍老板向记者谈起曾经承包的虚拟工程,眼泪止不住地往外涌。谢国起初对该工程并不放心,但发包方称“工程机密,届时国家领导人将亲自参加开工剪彩仪式”。听到这番话,又见不少包工头争着投资,谢国完全相信了。2008年3月至6月,谢国和朋友陈宝拿出所有积蓄,还借了高利贷,交上了83万元工程保证金,承包了两个标段的工程。6新疆鄯善县公安局局长张玉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包工头们如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骗子的骗术就不会轻易得逞。能说会道的钟国利是靠熟人以及巨大的利益馅饼,让贪图利益者上当受骗的。为使这一骗局不被揭穿,钟国利一次又一次地撒谎,而他名下分公司的经理们只能不断地为其圆谎,以致谎言成了“真理”,致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上当后仍然不愿相信被骗的事实。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元欣分析认为,纵观以上两个案例,贪念是内因,潜规则则是诈骗屡屡得逞的沃土。虽然我国颁布了招投标法等一系列规范市场经济领域行为的法律,但是在利益面前,很多的人还是相信潜规则。潜规则大行其道的地方,无不是竞争激烈、权力集中的领域。类似诈骗案屡屡得逞,看似法律问题,根子却是潜规则的大行其道,关键是要拆掉潜规则的温床。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明远指出,此类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要编造两种谎言:一是“无中生有”,即编造不存在的工程项目对外发包;二是“借壳生蛋”,即谎称其已经取得某工程项目的开发权或承包权,诱骗受害者签订合同,骗取工程前期费用、工程押金、质量保证金等。康明远说,投标人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出钱。首先,要加强事前信用考察。投资者要尽可能地向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是否有该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竞标、合作或承包情况,考察和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其次,规范签约行为和支付行为。签订合同前,应尽量通过法律顾问、律师、工商、银行等各种有效途径,摸清对方情况,核实对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内容讲授[80分钟]一、招标投标概述(一)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