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法律法规通用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本章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我国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近几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情况010203、04050607(1-7)13万13.913.512.711.45.2小知识:GDP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关系1000-3000美元易发期突发期3000-5000美元稳定期5000美元以上下降期2006年10月28日19时16分左右,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对独山子在建原油储罐进行防腐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13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原因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对在建原油罐浮顶船舱内进行防腐作业时,使用非防爆照明灯具,电线严重老化,多处接头和绝缘损坏;作业时没有按规定安装机械通风设施,致使使用的防腐漆料和稀释剂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挥发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在舱内大量积聚,遇照明设备产生的电气火花发生爆炸。2005年10月12日13:40时左右,由上海金山市政建设股份公司承包的金山一水厂和给水管网工程项目,挖土机在平整取水口泵站厂区路基倒车过程中,一职工被挖土机履带压住下半身,经送金山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男43岁上海市金山区人。2004年10月2日16:50时左右,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接的嘉和休闲广场钢结构天棚玻璃安装工程工地,一职工在钢结构天棚上安装玻璃时,从22米左右高处坠落至地面,经送松江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9时左右死亡。死者:王××男28岁重庆市巫溪县人。上海金泉山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建从2004年10月起由公司工务科负责。10月24日,职工在公司东侧维修场地制作水洗塔底盘。14:00时左右,该公司一职工进行方管点焊作业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站在底盘上辅助作业的一职工受伤,经送松江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陆××男48岁松江区石湖荡镇人2005年6月14日15:30时左右,上海继安电器有限公司一外来劳务工在厂区内开挖下水管道沟槽时,不慎触及地下破损的电线金属防护套管,发生触电,经送泗泾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倪××男36岁江苏省兴化市人。2004年11月28日13:30时左右,上海高质饲料有限公司一职工在清扫搅拌机,由于另一职工启动250型饲料颗粒机时,误将搅拌机启动,致使该职工当场死亡。死者:张×男23岁安徽省泗县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三个树立树立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树立人的生命最宝贵的,是任何物质所不能代替的,也是人类社会进步主要标志的思想树立自我安全生产,同时保证他人安全,达到共同安全,全社会经济才有发展社会才有稳定的思想三个确立确立一个人在家庭,社会,国家的主体影响确立文明、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自我完善的主要标志确立盲目、野蛮操作是低级无教养的人们所不能容忍的行为一、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1987年颁布的《劳动法》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方针。目前最新提法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方正的含义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安全第一”是相对生产而言。用辩证的观点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必须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才能效果显著。事故发生后,必须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是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9日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内容新变化和发展趋势把过去以约束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为主改变为对地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技术机构和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全方位约束,责任十分明确。行政处罚的力度普遍加大,把过去的行政责任追究的原则规定改变为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定。经济处罚数额大幅度提高,种类有所增加。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物品、实施倍数罚款、赔赏和连带赔赏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列25种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管人员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矿山建筑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培训考核持证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培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培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或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或没有报批同意的6矿山建设项目或危险品建设未规定报批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7矿山建设项目或危险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的8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9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10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11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2特种设备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4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15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安管制度、无可靠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7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管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1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19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管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安管职责的。20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管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管人员进行安检与协调的。2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紧急疏散、标志明显、畅通出口、封闭、堵塞要求的。2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2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2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赏责任,经法院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与足额赔赏的。按事故性质分类责任事故;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但由于人的原因没采取措施预防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现有科学技术和经验不能预见、不可抵御的事故。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科学技术设备条件目前达不到而无法避免的事故[据有关部门分析统计责任事故占事故98%以上]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损失1~105工作日的失能伤害事故2.重伤事故:超过失能105工作日的无死亡事故3.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贵州一在建桥梁发生垮塌惨不忍睹重伤事故:指示操作者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死亡但是受伤害者永远不可能再从事可以获取报酬的职业,或在一起事故中导致下列三种情况中任何一种残缺(或未残缺但功能完全丧失):两眼,一只眼和一手(臂、腿、脚),不在同一侧的下列肢体中任何两个手、臂、脚、腿。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身体的某肢体或肢体的某部分残缺或失去作用,或者全身或部分功能遭到永久性损坏,不管该肢体或身体功能在受伤前的情况如何。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轻伤事故: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电击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特征1是以违法性行为为前提;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违法行为.有法律后果.2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没有制裁便不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达不到教育威慑预防制止违法行为.3法律责任是国家一种强制手段;是国家专门机构或授权机构在法律规定的全校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强制手段而保证法律的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而言,由于工作岗位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设施设备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要求。国家规定得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省市自治区相关部门规定,并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作业非煤矿山与安全有关的八大系统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气供水充填1提升;保证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要有安全人行梯子。2通风;按照最低通风要求检测作业面,保证供给空气质量和风速。3排水;井上当暴雨水量过大或无确切水文资料时应在井下设防水门,确保不淹井。井下应考虑地下水量,确保不透水。4供电;矿山应确保两个的电源,在紧急停电时人员能顺利撤出并有撤出井下预案。供电线路动力电源临时电源电控设备动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更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所持有的证主要指:特种作业资格证(IC卡)、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1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知情、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合法拒绝权遇险停、撤权保(险)外索赔权2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作业的义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隐患报告义务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3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条规定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005年开始实施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培训作了很多具体规定。2006年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更进一步规范了培训工作。一、“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法》24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制度《安法》25条规定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如有偿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违法行为举报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职工的安全教育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二)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