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重要意义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划界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XX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XX年底,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XX年6月底前组织区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二)主要任务。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三、范围和标准(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二)划界确权标准:1.河道管理范围(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5m;保护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距离7m)。(2)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平原地区无堤防区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5m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7m。平原地区无堤防镇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m的区域。其它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1)堤防工程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台、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其中堤外护堤地自堤脚外侧5—10m),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护堤导控工程,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及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以外,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堤防工程保护范围。(2)水库大坝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小型水库大坝坡角外30至50m,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m,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m。水库保护管理范围: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小型水库大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m,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m。(3)沟渠有堤坝管理范围为其堤脚起向外2—5m,无堤坝管理范围为两边边坡上缘线1—3m以内区域。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区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四、工作原则区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区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范围,埋设界标,并按照区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政府确定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1.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2.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不再补办用地手续。(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3.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区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后仍由水利部门使用的,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新建的堤防、水库、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5.河道堤防内土地和堤防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未归农民集体使用外的,属国家所有。6.区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五、申请登记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各时期政府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他能够说明水利工程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2)因房屋买卖、交换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证明;(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应由土地使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明确权属界线,征得相邻宗地权利人同意,区级以上水利部门认可,国土部门依程序调查认定,依法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能够说明水利工程土地使用状况的图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无图件的可在地形图上进行标注。6.最新年份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7.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六、界址标志(一)水利工程用地权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20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二)埋设界标时,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在场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实地现场埋设界标。(三)所需界桩经区水务和国土部门协商,可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也可由区水务部门或单位按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规格、标准自行制作。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对有争议的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二)对1982年以前占用,对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河道和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河道和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三)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四)对于本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水务部门与争议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水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能依法处理的,国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暂时难以解决的,制作争议缘由书,划定工作界,暂时搁置。八、工作步骤(一)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河道及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划界确权具体方案。(二)申请确权登记。由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三)权籍调查测绘。根据河道和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四邻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籍调查表。(四)审核颁证。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五)资料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收集、整理和完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资料,分门别类,整编归档。(六)验收总结。重点审核河道和工程用地权属是否合理,确权工作是否界线分明、桩记醒目、图章齐全、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等。对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立即修正,核实无误后,方可通过验收。一时解决不了的,暂不予以验收,限期解决问题后另行申请。验收工作完成后,对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九、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水务、国土、财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指挥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具体实施、日常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开展。(二)明确责任分工。要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区水务部门牵头负总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区水务局负责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宣传工作;负责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测绘公司并签订测绘协议,督促、配合测绘公司完成区级河道和水利工程的权籍调查、测绘、打桩放线和相关联村、单位签字工作;XX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动产的登记发证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政策的解释工作;区农业局、区林业局等部门负责涉及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完成镇(街道)、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工作,并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等。(三)落实工作经费。区财政局要安排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专项经费(经费测算按《XX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标准执行),用于区级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镇、街道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经费按照“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使用安全。(四)加强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划界确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