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法规,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规要求,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第六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违反法规行为。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存在的特定违反法规行为进行专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并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第三章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对违反法规行为的关注第八条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第九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利用已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情况,并实施以下程序,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适用的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法规的遵守情况:(一)向管理当局及其法律顾问询问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法规;(二)向管理当局询问被审计单位遵守有关法规所采用的政策和程序;(三)向内部审计入员询问被审计单位对法规的遵守情况;(四)与管理当局商讨用以识别、评价及处理诉讼、索赔和税务纠纷的政策、程序;(五)与审计被审计单位组成部分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商讨适用于该组成部分的法规。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初步了解基础上实施以下程序,以帮助发现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考虑的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一)向管理当局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相关法规;(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的往来函件。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法规。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以表明被审计单位已将其知悉的、影响会计报表的所有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法规情况告知注册会计师。第十三条为形成会计报表审计意见所实施的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影响会计报表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违反法规的以下情况:(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二)提供异常贷款或支付不明费用;(三)与关联方存在异常交易;(四)支付异常的销售佣金或代理费用;(五)购销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六)异常的现金收支;(七)与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的公司存在异常交易;(八)向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商品或劳务款项;(九)收付款缺少适当的控制记录;(十)会计系统不能提供适当审计轨迹或充分证据;(十一)交易未经授权或记录不当;(十二)媒介评论。第四章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的处理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应当了解其性质及原因,获取适当证据,以评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时,应当考虑:(一)可能因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封存财产、强制停业及诉讼等引起的财务后果;(二)上述潜在的财务后果是否需要披露;(三)上述潜在的财务后果是否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会计报表的违反法规行为时,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商讨,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不能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其确实遵守了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以确定:(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行为;(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应进一步采取的行动。第十八条如被审计单位确实存在影响会计报表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的影响。必要时,应当重新评估审计风险。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告知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影响会计报表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认为违反法规行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立即告知。当怀疑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违反法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更高层次的管理人员报告。第二十条如怀疑被审计单位最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违反法规行为,或被审计单位拒绝采取必要措施纠正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措施。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第五章违反法规行为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第二十一条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并且未能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第二十二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或可能违反法规行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第二十三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违反法规行为是否发生,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第二十四条如果被审计单位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不一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考虑是否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以适当方式披露,并考虑同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适当反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