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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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浅谈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刘市长的安排,我就《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知识作个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所谓环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有明确界定:“本法所称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里所称的“环境”体现了“大环境”的概念,既包括了自然环境,也包括了人工环境;既包括了生活环境,也包括了生态环境。所谓环境问题,不是指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这些也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而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生产、生活以及健康和生命的影响问题(也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所谓环境质量表述为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体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环境质量是因人对环境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评定环境的一种概念。2所谓环境容量是指对一定地区,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布局和结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的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便是“污染”,这里也要说明一下。“污染”,是有其严格的含义的。例如,“水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环境保护法,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体系中,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身的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从我国初步建立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看,主要包括了以下10个方面:1、宪法:9、10、26条;2、环境保护基本法:现行《环境保护法》即属此类;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防治污染的法律以及水法、矿产资源法等保护资源的法律即是此类;4、环境保护标准:现在,我国有100多项环境标准。5、环境管理机构组织法规;36、处理环境纠纷程序和办法:依法处理环境纠纷和污染事故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7、刑法:经修订后的刑法典专门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六章第六节)和环境临管失职罪(第九章第408条)。8、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处有体现;9、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我省就有环境保护条例、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湘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10、我国已加入的保护环境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当前,有关环境保护的一些基本概念被使用得比较乱,这当然说明了国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反映了对环保环境的迫切要求,但是,也反映出环境保护知识特别是环保法律知识普及得很不够。作为执法监督机关来说,我们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些概念的基本含义,不可滥用。下面,我就本人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汇报二个方面的心得和体会。一、关于最近“三次环保事件”的有关法律知识思考最近,关于环境保护的热门话题比较多,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炒得很热。其中最有影响的“环保事件”莫过于如下三件事情。一是国家环保总局叫停30个水电项目;二是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是江苏淮安发生的液氯污染事故。以至于今年4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国务院4秘书长汪洋;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于以胜;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屈万祥等大批官员到国家环保总局检查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借机督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这在新中国环保史上还是第一次,可见这几次环保事件所产生的震撼。吴官正指出,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深入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包庇非法经营行为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问题。曾培炎指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环境执法面临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因此,我就结合这三起环保事件谈谈自己学习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体会。1、关于2005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叫停金沙江洛渡水电站等305个违法开工项目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思考。①基本情况今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停建涉及13个省市、总投资达1179.4亿元人民币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并表示坚决停建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不顾的违法开工项目。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位列其中。据了解,这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大规模对外公布违规开工项目。此举一出,舆论惊呼中国刮起了“环保风暴”。随着国家环保总局这一重大举措的出台,电视、广播、通讯社、报刊、网络等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报道。全国的媒体迅速刮起了“舆论风暴”。在持续1个多月的时间里,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在内的中央各大新闻媒体,新华社、中国新闻社等各大新闻社,《中国环境报》、《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一财经日报》等专业类媒体,《北京青年报》、《上海证券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天府早报》、《文汇报》等地方媒体,新浪网、搜狐网等知名网站,均对此进行了大量深入和详尽的报道,一些媒体还发表了《环保法律法规不能成为摆设》、《环评岂是橡皮图章》等社评或评论员文章,为国家环保总局的举措叫好,为查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同时,许多民间环保团体和组织也鲜明地亮出观点,声援国家环保总局的重大举措。6中央电视台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52%的被调查者认为“风暴”应刮得更早些;而在相关网站上,国家环保总局通报30个违法开工项目报道的点击浏览次数高达近万次。媒体对于国家环保总局这一重大举措不惜篇幅的报道和公众激情迸发的强烈反应,传递出了人们对规范经济行为、强化环保执法、改善环境质量的渴望,这种渴望的强烈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不可忽视的是,在“环保风暴”形成的过程中,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56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声援国家环保总局,就总局查处30个违法开工项目的行动发布了声援信。国家环保总局的坚定决心、强有力的执法和广大公众、媒体的积极支持,使“环保风暴”形成了强大声势,并起到振聋发聩的作用。这场声势浩大的“环保风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如潮好评。“环保风暴”颠覆了人们对环保执法的旧日印象,有人甚至将之誉为“中国环境保护的新纪元”。有观察家认为,此次“环保风暴”的一大特点,就是被不少人视为“橡皮图章”的环保部门敢于拍案而起依法行政。“环保风暴”的中心就是强力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标志着中国环境治理战略的重大改变,即进一步强调并落实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环保风暴”的形成与中国的“大气候”密切相关,是在中国加快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气候中生成的。这场“环保风暴”重创了那些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者,让他们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7度,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橡皮图章”。有媒体指出,在目前的情形之下,无论是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还是公众舆论,尚缺乏实实在在的刚性制约力量,有时仍显出某种无奈。为此,“环保风暴”最终的落脚点应是责任追究制度。尽管一场“环保风暴”不可能使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但这场“环保风暴”能够强化方方面面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理念,最终,使“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舆论的赞扬其实是出于某种惊喜。从环保部门的强硬态度里,人们看到了环保的希望。在这场“风暴”中,媒体的思考也在逐步深入。从对国家环保总局查处违规企业的报道,转向对企业违法原因的思考,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关注着违法企业的动态、整改措施的落实,继而,又进一步深入探索着环保执法难的原因,寻求强化环保执法、提高环保法律法规权威性的有效途径。媒体在报道和评价“环保风暴”中的穷追不舍和层层深入,赋予了这场“风暴”更丰富,更深刻的内涵。4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再次责令河南义煤集团义翔铅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氧化铝和1个电解铝项目停止建设。这是继2005年元月18日叫停30个水电项目后,国家环保总局再次通过严格环评制度,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查处。②经济发展必须遵循的环保法基本原则。8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本质的反映。这些原则,不仅体现在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中,而且体现在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并从这一方针引申出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即: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下面,我分别介绍,这几项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好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又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反之,环境污染了,资源破坏了,人体健康损害了,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地制约。世界上曾出现过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两种错误观点:一种主张先发展经济,等以后有钱了再来治理,这也就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过去曾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另一种观点是主张经济“零增长”以保护环境。这两种观点由于不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已为各国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经济与环境协9调发展的科学理论。《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的规定;第四条关于“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规定,明确体现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在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等方面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采取了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1980—199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倍多,而能耗只增长了一倍,环境污染排放量只增长1%—2%。1995年以后这8年,经过关停“十八小”,经过12种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经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整个工业污染基本得到遏制,许多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城市环境除少数项目(如环境空气)外,也有一定改善。但这里我们也应当看到,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容易,真正要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它需要计划切实可行、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作为支撑,否则就会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这样的原则,是由环境污染与危害的特性决定的:一是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一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不少环境要素遭到破坏后,要恢复正常极为困难,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所以要以预防为主。10如六价铬、镉等重金属污染,有的经过几百上千年都难以降解。二是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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