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规概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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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環境法規概述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特別法環保法規架構中華民國憲法普通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法、農藥管理法、毒品管理法、醫療法規、全民健保法、原子能法規等……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3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總則防制立法目的、專有名詞定義空氣品質維護空氣污染防制法防制區劃定與管理、總量管制區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排放標準設置變更操作許可緊急應變措施規定申報管理規定燃料使用規定罰則、附則空氣污染防制法架構空污費徵收與管理排放標準審(檢)驗規定4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一、總則•專有名詞定義(母2):1.空氣污染物:空氣中會直接或間接妨害健康或環境。2.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3.生活環境:與人之生活有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4.排放標準: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總量或單位原(物)料、燃料、產品之排放量。5.空氣品質標準: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5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專有名詞定義--續(母2):7.空氣污染防制區:視土地利用對空氣品質之需求,或依空氣品質現況,劃定之各級防制區。8.總量管制:為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對一定區域空氣污染物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9.總量管制區:按總量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10.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一、總則6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不得任意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空污防制區劃分及規定(母5,6):一級二級三級二、空氣品質維護7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由環保署徵收專款專用向使用者、銷售或進口者徵收由環保局徵收專款專用•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規定(母16~18):二、空氣品質維護固定移動營建工程公私場所向營建業主徵收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營建工程收費費率汽油、高柴隨油徵收;其餘依SOx、NOx排放量徵收交通工具8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三、防制•現行管制規範----排放標準(母20,施行細則2):公私場所需符合之排放標準濃度及總量管制標準提出符合之證明文件•固空排放標準•VOCs管制及排放標準•特殊行業排放標準•粒狀:mg/m3•氣狀:ppm•VOCs:ppm或g/s•惡臭:臭氣濃度•污染源設備•製程流程•原料與燃料•防制設施•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其他改善文件9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現行管制規範----許可制度(母24):三、防制需提出許可申請判定(防制計畫)提出許可申請核發許可證後開始運作•固定源設置/操作許可•填申請書•向環保局申請•按許可內容運作•證書有效期限五年•期滿6月前需提出展延10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三、防制•緊急應變措施規定(母32,細則31,32):污染源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通知環保局•大量排放污染物•化學災害發生•即時控制大量排放•停止生產作業部分或全部•環保局規定之化災應變•一小時內報備•聽從環保局指示必要措施•嚴重者停止操作11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水污染防治法架構總則防治措施專有名詞定義基本措施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放流水基本規定點污染源非點污染源排放標準之執行事業廢水排放許可制度緊急應變措施規定申報管理規定水污染管制區規定罰則、附則1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一、總則•專有名詞定義(母2):一、地面水體: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二、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三、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四、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五、事業: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等。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13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專有名詞定義--續(母2):七、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八、廢(污)水處理設施:指廢(污)水為符合本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九、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等方法。十、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一、總則14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十一、放流口:指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依法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十二、放流水: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十三、涵容能力: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十四、水區:指經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水體。十五、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最佳用途而規定之量度。十六、放流水標準: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專有名詞定義--續(母2):一、總則15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水體涵容能力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放流水標準•放流水不得超過水體涵容能力•事業,污水下水道,建築物設施等標準•各行業特定標準•海洋放流水標準•地面水體•污水注入地下水•事業放流水基本規定(母5~7,細則5,6):二、基本措施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環保署規劃總量管制16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三、防治措施—點污染源•事業廢水排放許可制度(母13~20,細則17~30):需經許可之行為貯留或稀釋排放地面水體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土壤排放許可證申報許可注入/排放許可證事業廢(污)水納入以完成污水處理廠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取得管理機關之聯接使用證明17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三、防治措施—點污染源•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13,19,21,28條):事業廢(污)水納入以完成污水處理廠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取得管理機關之聯接使用證明事業經許可貯留廢(污)水者,應於貯槽或容器外適當標示,並應逐日逐批紀錄其貯留時間、方式、數量、後續處理方式及處理水量(其紀錄保存三年)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污)水者,應委託依本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許可文件者委託者以槽車運(輸)污)水者,應填具一式三聯印妥連續編號之委託紀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18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緊急應變措施規定(母26,細則53):污染源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通知環保局•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者•即時控制大量排放•停止生產作業一部或全部•三小時內通知環保局•聽從環保局指示必要措施•嚴重者停業或停工三、防治措施—點污染源19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廢棄物清理法架構總則立法目的、專有名詞定義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廢棄物清理法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事業廢棄物清理原則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事業廢棄物清除規定事業廢棄物處理規定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指定清除地區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獎勵及處罰、附則20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一、總則•專有名詞定義(母2,3):一、一般廢棄物: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依原子能法之規定。三、指定清除地區:謂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21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事業廢棄物清理原則(母28):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處理。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2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原則(母28):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四)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五)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23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有害事業廢棄物判定(認定標準):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單一非鐵金屬有害廢料一、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階段判定)二、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24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事業廢棄物貯存事業廢棄物清除事業廢棄物處理•貯存方法•貯存設施•一般•有害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一般•有害25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規定:事一業般廢及棄有物害廢有棄害物事業交通運輸廢棄物清除規定•不相容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應紀錄清除日期種類數量車號清除人及清除處置證明,並保留資料三年。其他•防止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健康。•洩漏時應採緊急應變並通知主管機關交通運輸其他•需填具有害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遞送聯單應保存三年。•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及特性標誌。•隨車攜帶緊急應變說明書及處理器材建築廢棄物之清除方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另定之。26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貯存方法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一般事業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規定:貯存設施貯存方法標地廢點物容中器文設名施稱應滿貯三存月以前二申年請為展限延屆棄容物器具設有施相應容與性廢保地持點清容潔器完設整施應好容損器壞包洩材漏應應保更持換良物容具器有設相施容應性與廢棄期密數裝量編成號分標及名標稱誌日臭貯應存收之集廢防液止廢污氣染惡水需雨防水止流地入面或水滲地入下防止水體流入滲入檢地查下防貯漏存偵應漏有系液統位貯存場應堅固抗蝕貯存廢液氣應收集白底紅字黑框標誌監測警報滅火沖淋27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指定事業機構(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一.大型事業(名單)二.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三.五○床以上之醫院及所有公立醫院。…等十四項28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環境保護與工業安全衛生部•一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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