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的分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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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法律法规的分类讲解共生代管理顾问2002年5月4.0主要内容4.1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4.2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规4.3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4.4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4.5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4.6其他法规4.1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的有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年3月修定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1999年修定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証管理暫行辦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修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质与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监督管理–包含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申报登记、及限期治理等内容–城市生活污水管理–饮用水源地管理–技术引进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第30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待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32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第36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37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第36条“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水污染控制标准地面水质量标准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管网标准特殊工业的排放标准—如合成氨等水体质量与排放标准的关系各类水体根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分为五类(Ⅰ、Ⅱ、Ⅲ、Ⅳ、Ⅴ);–不同类别的水体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不同类别的水体所能接纳的排水水质不同;执行的排放标准也不同–各地方环保局根据水体功能要求,将水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了解企业所处功能区,即可掌握企业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级别。水体质量标准水体分类原则---GB3838-2002–Ⅰ类: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海域参见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GB8978-1996–新、旧企业,不同标准–不同区域,标准分级–不同行业,区别对待–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GB8978-1996新、旧企业,不同标准:–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企业(包括改、扩建),水污染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水污染排放同时执行表1、表4及表5的规定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同区域,标准分级:–Ⅰ、Ⅱ、Ⅲ类水体,排放标准执行1级标准–Ⅳ、Ⅴ类水体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二级污染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标准–Ⅰ、Ⅱ类水体及Ⅲ中的保护区,不再新建排污口,并实施总量控制。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共13种,包括:Hg(汞)Cd(镉)Cr(铬)As(砷)Pb(铅)Ni(镍)Ag(银)Pi(铍)放射性(β/α)BaP(苯并a芘)–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二类污染物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BOD5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合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甲醛苯胺类总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铜总锌......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GB8978-1996监测要求:–采样点应有排放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污水比例采样装置–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采样频率8hr2hr一次8hr4hr一次其他24hr不少于2次广东省水污染控制最新颁布了DB44/26-2001广东省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标志:4.2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气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气環境質量標准大气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工業爐窯大气污染物排放標准在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包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排污费及限期治理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20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打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7条:–在锅炉的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排放要求,达不到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第31条:–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碳、煤渣、煤灰等,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不符合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章第36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40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理部门批准。第42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空气质量与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汽车、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99工业炉窑、火电厂、水泥行业、烧焦炉执行各自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功能区分类–一类区:自然保护区、林区、风景名胜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及农--------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主要控制指标: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尘(Pb)氟化物(F)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几个重要的概念–浓度速率排气筒高度–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现有污染源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指标体系:–1.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2.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3.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规定监控点及浓度限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分级: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一类区的污染源一级标准二类区的污染源二级标准三类区的污染源三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控制的污染物共33种,常见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TSP)氯化氢(HCl)铬酸雾铅及化合物(Pb)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氯乙烯石棉尘非甲烷总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其他控制要求还包括:–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否则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监测要求:采样点数量、位置,采样工况,采样方法、样品分析方法等广东省大气污染控制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排放標準(DB44/27-2001)–包括了锅炉、工业废气排放、燃料的使用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餐饮业:要求燃料应为清洁燃料-液化石油气(LPG)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准GB3096-96工業企業厂界噪聲標准GB12348-90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標准GB12523-90内河、海洋船舶噪声规定GB5979/GB5980铁路、机场的噪声音规定GB12525/GB9660城市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标准GB/T14623/GB12349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3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空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2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0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作业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噪聲污染防治法第43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第44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边界噪声符合标准噪聲污染防治法第43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第44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边界噪声符合标准噪声质量标准分级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0类:疗养区、高级别墅区等–1类:居住、文教、机关–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工业区–4类:道路干线两侧等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类别昼间夜间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夜间Ⅰ类: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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