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一、进一步明确我省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0.79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66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6%。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和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试点的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8%;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城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水平下降16%;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总体达到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全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均削减15%,分别控制在89.9万吨和110万吨以内;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市区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二)总体要求。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控制增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建设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省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同时加快制订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我省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研究制订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鼓励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优化吸收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绩效指标。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沿产业链上下游拓展业务,从事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创立自主品牌。(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抓紧制订出台我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积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大力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积极发展农村水电。争取到2010年,全省核电装机容量达到600万千瓦,风电装机70万千瓦;2020年核电装机2400万千瓦,约占国内核电装机的60%,风电装机达300万千瓦。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推动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IGCC)示范工程,推进新型工业锅炉代油节能技术及装备研发和制造。推广应用清洁煤燃烧技术。(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着力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我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我省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负责)三、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我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主要是:实施钢铁、水泥、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在电力、有色、石化、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等行业实施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在冶金、石油石化、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组织实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设珠江三角洲天然气利用管网,配套建设一批液化天然气(LNG)电厂;建设和改造热电联产机组;开展乳化焦浆/油(EGC)代油节能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试点;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8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15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更换节能灯。(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科技厅负责)(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COD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措施。2007年到201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80万吨以上,重点推进全省县城、中心镇和珠三角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工业废水处理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积极开展我省主要供水水库富营养化防治和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水域水生态修复工作。(由省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建燃煤电厂严格执行脱硫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三同时”的规定。加快实施已建成(在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在2008年前完成全省所有单机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到“十一五”期末,省内所有火电机组全部完成脱硫治理工程建设。全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排50万吨左右。(由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地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重点建设项目适当予以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地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十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编制出台我省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出台各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或中长期规划。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督促试点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组织专家指导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加强对清远华清、汕头贵屿等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促进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的规范化发展。研究建立省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适时启动我省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重点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科技厅等部门负责)(十三)加大节水力度。尽快完成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尽快完善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广东省用水定额》;采用节水技术,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及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建设;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抓好公共设施和用水大户的节水工作,实施一批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的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全省创建300家节水型示范企业,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由省水利厅、农业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海洋渔业局负责)(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开展。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组织编制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专项规划。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促进粉煤灰、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我省争取获得国家核准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60万千瓦,力争120万千瓦。指导清远市继续做好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落实5-10家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企业。切实执行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43个城市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部门负责)(十五)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并逐步延伸覆盖到邻近的村镇。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推广广州、深圳市垃圾分类收集的经验,最大限度实现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资源化。对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厂,积极向国家推荐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由省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尽快制订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十一五”期间,新增省清洁生产企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