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法规主要内容:国际铁路联运条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运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PTCIPFCA、DAF、EXW1.CPT含义: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运费;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PT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PT2.在合同中订立CPT交货条款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买方铁路某到站火车上交货。“CPT(INCOTERMS2000)FREEONRAILWAYWAGGONATSTATION”1.CIP含义: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卖方:运费,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IP2.在合同中订立CIP条款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买方铁路某到站火车上交货,保险费由卖方负担。“CIP(INCOTERMS2000)FREEONRAILWAYWAGGONATSTATION”卸货费由买方承担。国际铁路联运条款——CIP1.FCA含义: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国际铁路联运条款——FCA2.在合同中订立FCA条款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在合同中订明在卖方铁路某车站火车上交货。“FCA(INCOTERMS2000)FREEONRAILWAYWAGGONATSTATION”国际铁路联运条款——FCA总结不同:CIP=CPT+保险费=FCA+运费+保险费相同:风险交接点其他:边境交货DAF工厂交货EXW第五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1.概念铁路运输合同,是发货人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1.劳务合同。2.运送关系。3.货物运输合同的实现:承运人对货物的受理和承运;货物到达后的搬出和交付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4.货物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绝对服从铁路货物运输的各项规定,这些规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托运人铁路承运人收货人,是合同中的利害关系人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权利:可要求承运人在指定的期限和到站,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要求赔偿或退款: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到站的要求和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进行货物包装、缴付有关证明文件、提供装车备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运人等),(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权利: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按章处理。(提取权,留置权)提取权: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收货人不明或拒绝受领的,承运人应请求托运人在相当的期限内就货物的处分给以指示。托运人在相当期限内未给指示或指示在实际上为不可能执行时,承运人可以提取货物。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承运人的义务:运送义务:通知义务:保管义务:(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因承运人责任发生货损货差或运输违约,有权要求赔偿和退款。义务:是在货物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缴清托运人未交或少交一切运输费用第六节铁路货运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主要内容: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二、铁路货运合同的生效三、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四、铁路货运的合同的变更五、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六、违约责任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铁路货运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是在托运人填写完货物运单之后,还是在承运人盖章承运以后?铁路货运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基本标志:应当是双方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签订铁路货运合同,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是托运人在填写货物运单的同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验货后在运单上予以确认;第二,承运人与托运人经过协商,达成一个长期合作的运输协议;第三,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关于运输货物的意向,这种意向,在铁路货物运输中体现在订单上。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在第一种情况下:托运人是要约人,填写货物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是要约的内容,表明托运人有托运货物的意思表示。承运人是承诺人,承运人接受货物并在货物运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是对托运人要约的认可,是承诺。因此,铁路货运合同就以承运人的签字而成立。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的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因此,托运人和承运人在签订货运合同过程中的地位是变化的。通常只能约定一个框架,实质性的合同内容在填制第一批货物的运单时才能确定。但是,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并不是在填写货物运单之时,而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即为成立。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在第三种情况下:关键问题是订单的性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的核心是解决车皮计划也就是运力,有了运力才能将货物运走。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运人承诺给予托运人运力时成立。托运人填写订单是要约,承运人根据订单安排车皮计划并反馈给托运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一、铁路货运合同的成立总结:第一种情况相当于零担运输,小件货物,来了就运,因此,这类合同具有实践性合同的特点。第二种情况,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书面合同仅仅起到一种相对有计划地安排运力的目的。第三种情况,订单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合同的特点也是诺成性的,是以铁路承运人承诺提供车皮之时起合同即为成立。二、铁路货运合同的生效一般规则是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有特殊约定的,遵从约定。三、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过程。因此,论及合同的履行,首先要弄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有的义务是强制性的,有的是选择性的。区分这两类规范,对正确履行铁路货运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铁路法、合同法的规定,属于铁路货运合同当事人强制性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证运输安全义务2、禁止和限制运输的义务3、遵守铁路运价的义务1、保证运输安全义务这项义务虽然也是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当把安全义务视为一般性的合同义务。因为,铁路运输安全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经济上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国家利益和不特定的人的利益。比如,伪报危险品为非危险品,导致他人的财产损失和铁路运输的中断。对于直接责任人而言,既要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也要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的处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责任。这表明,运输安全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内容。2、禁止和限制运输的义务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是行政机关为了公众的利益,对运输行为进行的行政控制。禁止运输的货物一般都是对社会有危险的货物或者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的货物,比如黄色书刊,是属于禁止运输的范围。限制运输是对少数物资的流动须经过批准,当事人凭批准的文件实现物资的位移。比如,一些治疗精神病的麻醉药品,就属于限制运输的物品,当事人需要办理相应的准运证才能运输。违反此项义务通常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3、遵守铁路运价的义务这项义务主要是铁路承运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铁路货物运价实行国家定价的原则,主要价格由国家制定,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按照国家批准的运价计算运费。随着铁路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运费,但这种协商确定的运费,是根据国家运价为基础的,不能认为是当事人自由定价。如果铁路承运人违反收费规定,则要承担行政责任。除了以上的法定义务外,由于铁路货运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的许多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并不需要协商,托运人按照承运人的要求填写运单,交付货物,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大量的有关铁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合同义务,通过法律形式明示,也成为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不履行义务则构成违反合同的责任条件。(二)合同履行的内容由于铁路货运合同自身存在的特点,当事人对合同每一个细节进行协商是很难的,而且也是不经济的,从便利当事人、节约谈判成本、提高合同效率的角度出发,各国一般采取两种办法解决大量的合同谈判基础问题。第一,是由服务提供方制定标准合同文本,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减少协商的过程,提高签订合同的效率;第二,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市场的成份多一些,第二种是行政的成份多一些。也有采取的是两种方式的兼容,即既有法律的规定,也有合同文本的规定。我国运输合同立法,按不同的运输方式,采取不同的形式。在民航、铁路和海商方面,国家立法占主导;而在公路、水路运输方面,又是市场化的成份多些。(二)合同履行的内容综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把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分为三个阶段:1、承运阶段。2、运送阶段3、交付阶段(二)合同履行的内容1、承运阶段。这是铁路货运合同履行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有的可能与签订合同同时进行,有的则可能分别进行。所谓承运,就是承运人接受货物并开始运输生产活动。这一阶段,履行的主体即合同的主体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履行的工作内容为交付货物、支付运费。围绕这两大项工作,其权利义务分别为:(1)托运人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货运合同的约定及时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货物是运送的对象,也是履行铁路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只有托运人提供了运输的货物,铁路货运合同的履行才能开始。否则,其他义务的履行就难以进行。第二,托运人应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包装,以保证运输安全的需要。对于包装不良的,铁路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予以改善。如果托运人拒绝改善,或者改善后仍然不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包装规定要求的,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第三,托运人要按照规定支付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可以约定在托运时交付,也可约定在到站时由收货人交付。但铁路零担货物运输的运费原则上都在发运时由托运人支付。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铁路承运人可以不予承运。第四,托运人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性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因为不同货物的运输,其安全条件不同。危险品货物必须按照危险品的规定运输;鲜活货物要按照鲜活货物的规定运输。如果托运人匿报品名,把危险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就可能造成铁路运输事故。匿报重量,就可能造成铁路行车事故。因此,托运人如实申报是其基本义务。第五,如果是保价运输的,要声明价格,并按保价运输支付保价费。(2)承运人:接受并验收货物;提供符合运输条件的运输车辆;组织装车;对托运人自装车辆办理交接。2、运送阶段这是合同履行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实际上是将承运人通过运力的使用实现货物位移的阶段。运输劳务行为既包括在承运车站时的的一个点上的服务活动,也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条线上的服务活动。运送阶段主要解决的从发站到终到站的运输途中线上的服务行为。这个阶段的履行,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劳务行为义务,承运人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物的位移。承运人基本义务包括两项:一是保障货物安全的义务;二是及时将货物运到到站的义务。3、交付阶段交付阶段,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交接货物的过程。承运人的履行是要保证及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并且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完整。这个阶段,承运人的义务一是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二是要与收货人清点交接货物;三是如果发现多收运费的要退还给收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