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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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摘要]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内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姓名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范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Abstract]NetworkfreedomofspeechistheextensionoffreedomofspeechontheInternetwithin,becausespeechisthecarrierofthenetwork,whichdeterminesthatitshasthecharacteristicsofuniversality,convenience,interactivity,anonymity,atthesametimeandtherealityoffreedomofspeechincomparison,freedomofspeechontheInternethasamoreimportantvalue,namely,tostrengthenthesupervisionofpublicopinionforcesmakegovernmentmoreopen,transparenttoimprovethecitizen'sdemocraticconsciousness.Butanyfreedomislimited,networkfreedomofspeechifnotregulateitmayandtherightofprivacy,rightofreputationandtherightofname,rightofpersonalityconflict.Atpresent,China'slegislationonInternetspeechisnotperfect,sotheexperienceofregulationfreespeechlawforeignexperience,standardizeourfreedomofspeechontheInternetisverynecessary.[Keywords]freedomofnetworkspeech;Value;rightofpersonality;legalregulation以陈自瑶事件、虐猫事件为代表的“人肉搜索”还有蛆橘事件、抢盐风波背后的“网络谣言”都是网络言论对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反思,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该怎样保护?网络言论与人格权的矛盾如何化解?怎样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本文从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及价值以及对国内外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现状出发,提出如何将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进行合理的完善。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学定义1.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1]这句话体现了对言论自由的尊重,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第3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这是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来源。言论自由意指公民用某种形式将自己的所闻所想表达出来。即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公开发表意见、传道解惑而不受干涉的自主状态。2.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笔者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在“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它是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只是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因而赋予它新的内涵。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情感、专业、技术等内容,并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状态。在网络这个平台里,每一个人都能畅所欲言,用文字、声音、图像等方式来对政治、经济、文化进行评论。(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同其他传统言论相比,网络言论有其特殊的言论形态和传播路径,这决定了网络言论不仅仅具有传统言论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其独特的特征:1.广泛性网络的优势是传统传媒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大到政策外交,小到每日菜价,都能成为群众网上的谈论焦点。网络伴随着消极的一面,例如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问题,但它的积极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它使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主体、方式、途径变得很广泛。因而网民的言论自由权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目前已达到8.5亿,居全球第一。随着互联网用户的不断递增,互联网所拥有的资源也就越发的丰富,如此一来,公民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3]2.便捷性言论自由的发展需要两个基础,一是法律政策、政治制度的支持,二是使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载体。网络作为一个交流平台,具有及时性,能第一时间让人们发表个人意见,信息一旦提交,所有人的言论都能瞬时被他人得知。同言论发表的其他载体相比较,网络是至今最为快捷的交流平台。3.互动性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人发一个信息就有可能被上亿的在线网民看到,并能获得即时迅速的信息回复,第一时间内会形成不同意见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这是传统方法不可能实现的即时互动性。因而各级政府为了解民意都开设了自己的门户网站,据统计,目前我国政府网站将近1.2万个,网络互动成为政府与人民交流的重要途径。4.匿名性在网络上人们可以用任何昵称、ID进行交流,鲜有人用真实姓名,这是网络匿名性的表现,很多国家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限制了网络匿名的随意性,但是与传统言论相比,网络言论匿名性能使公民更加自由的发言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1.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人民网调查表明,由于网络爆料引发网民关注的热点事件有二十几件,约占全部事件的三分之一。可以看出,社会热点问题大多因互联网而起,互联网是舆论的主要源头。网络舆论能披露很多社会现象,其中有不少揭露贪腐,官员渎职等违法行为。2.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从稍远的“正龙拍虎”到“躲猫猫”案件,可以看出网络言论无时无刻在监督政府,如何正确对待网络言论监督、网络民意,逐渐成为政府官员的必修课题。因而,政府逐渐重视将它的各项收费、采购清单向人民公开,并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把网上运行工作纳入政府业绩考核,使得政府决策更透明,进而增强政府公信力。3.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意识在网络被大量使用前,民众对政府的决定表达看法,除了私下议论外,就是向报社或政府单位投递信件,网络媒体为民众提供了新的发表言论的途径,人民可以及时、便捷地发表见解,在表达意见时不用考虑社会角色的影响而直接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网络这个言论平台为公民开辟了参与政治的新渠道。[4]网络言论为公众参与政治活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的参政议政热情,公共事务的讨论渐渐成为许多网站的热点话题,通过大家的发言,不同观点得以交流,公众的民主意识也逐步提高。虽然网络言论自由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方便,但是它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比如它的便捷性同样使得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很快,对人们造成的损害很大。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如果在网络中实行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必将导致个人的为所欲为。[5]当人们运用网络发表言论,利用自己的话语权的同时,可能危害到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利,所以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令已然成为各国的共识。(一)网络言论自由与人格权的现实冲突1.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主要的人格权,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及传播速度极快、范围极广等特征,使得在互联网下,公民的隐私权会轻易受到侵犯。“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这古训体现了公民私生活受到言论的影响很大,在网络时代,“人肉搜索”是公民搜索他人信息的一种手段,如果网络言论自由没有得到规制,它就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不正当的侵犯和损毁。如王菲案中“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当事人的隐私权。网络言论具有隐蔽性、广泛性的特点。电子邮件、论坛中的闲谈都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渠道,由于网络言论传播范围广,所以泄露他人隐私权的言论必然引起大范围的传播,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颁布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鼓励从业者自我约束,依据法律和行业惯例制定个人信息使用政策和隐私保护政策。2.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名誉权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网络名誉权是指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享有的维护名誉的权利。[6]网络环境下公民依法也享有维护名誉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经营者由于客观原因不可能对自己网站的内容进行及时控制。而且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所以利用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等行为产生后,其损害后果比传统的侵权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笔者认为,保障网络言论自由和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并不矛盾。我们不主张在网络上以牺牲对一种权利的法律保护为代价来换取对另一种权利的发展,因而我们需要通过立法对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规范。3.网络言论自由与姓名权的冲突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人格权。网络是侵犯姓名权的高发地带,奥运金牌得主的中文通用域名被抢注,有人冒充名人开设博客,冒用他人姓名发布虚假消息甚至诈骗等。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盗用他人姓名就可认定为造成损害后果。因而可以认定网络言论侵犯了姓名权。笔者认为,为了规制抢注域名这种行为,应该对域名立法加以完善,规范网络言论自由。在网络中,言论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日渐增多,实现两者的平衡成为很难攻克的问题。因此不能为了保护公民人格权,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过于苛刻,也不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过于宽松使公民的人格权不到保障。(二)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1.我国关于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立法针对网络言论所带来的相关问题,我国除了对于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不单单是保障也适当的采取了限制。这些年来,我国对互联网的立法呈上升趋势。《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7]这是从业务经营者角度对上网用户的信息进行保护作的规定,因为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不存在平等对话的可能性,不能希冀业务经营者处于自律而对网络使用者权利进行保障,因此需要法律的规制。两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1)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由的重任。因此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2)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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