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1、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熟悉)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1)宪法(2)基本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6)环境标准(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掌握环境的含义;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4、熟悉(掌握(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6、(加)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8、掌握(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9、掌握(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10、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12、(加)熟悉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13、(加)熟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5、(加)掌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规定。7、掌握(了解)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11、(加)熟悉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有关规定。)1掌握环境的含义(p1、p6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了解《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p69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本法。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4、熟悉(掌握(了解))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p71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8掌握(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p73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有害因素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2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9、掌握(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p73)10、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P74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作用于建设项目立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验收: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得随意闲置、拆除,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2、(加)熟悉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P74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13、(加)熟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1/6p74-75建设单位和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1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13、(加)熟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2/6p74-752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13、(加)熟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6/6p74-755刑事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的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理》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1、了解((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法〉的立法目的。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3、(加)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了解((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P2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p2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3、(加)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p3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2、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3、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4、(加)熟悉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报送要求;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6、熟悉(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8、熟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9、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审时限p17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批机关不采纳不可行的结论时需作出说明,并按照程序存档备查。8熟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p20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有关法律的规定;(2)掌握(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4)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7)掌握(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不要求(6)熟悉(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2)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或调整建议的原则。(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p32(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1)掌握(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2)熟悉(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规定。(3)(加)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资格证书登记)和评价(工作)范围划分;(3)了解(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规定(05年资格证书的条件);(4)熟悉(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格证书)管理、考核与监督的(06新增)有关规定要求;(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6)熟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05的行为);(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3)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4)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5)了解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的材料;(6)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7)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8)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9)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不要求(1)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含义;)(3)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p62验收时限1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并作出审查决定;延期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4)掌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p61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