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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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讲第一章概论(一)第一章概论本章考纲重点:1、掌握环境的定义;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3、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关系;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5、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6、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1、环境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二、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2、《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2讲第一章概论§2、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引入和确立阶段1.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2.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其中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规范和建设阶段1.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2.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实施。3.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4.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1989年9月2日,国家环保局重新颁布。5.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实施。6.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注意:此条没有相应责任条款,因而无环境评价的,也就没有责任。强化和完善阶段1.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和拓展阶段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环境保护综合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①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②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操作性。(四)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改造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行业标准)。(五)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小结】宪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例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A.影响B.造成C.构成D.形成答案:C解析:掌握环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法律上的环境既不是构成,也不是形成,更不是造成,而仅仅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的总体。2、下列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宪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除声明保留外,应首先适用国际公约。D.地方环境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E.法规的效力高于法律答案:ACD解析: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宪法》,不是《环保法》;效力上是《宪法》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适用优先应特别注意。3、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理解正确的是:A.环境影响评价只对建设项目进行B.对规划实施后已经发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C.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包含分析预测评估D.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的跟踪监测无关。答案:C解析: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4、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A.客观、公开、公正B.公开、公平、公正C.真实、客观、公正D.准确、客观、公正答:A解析: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不能对特定的词语进行任意的改动。第3讲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本章考纲重点: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8、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9、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10、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11、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12、了解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14、熟悉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导引】编制部门——规划类别——范围——公众参与——报送审查——跟踪评价——法律责任一、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对象、适用分析1、编制篇章和说明的情形:一地、三域+指导性专项规划(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2)对象:一地、三域和十个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规划环评条例》第10条第2款: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3)适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编写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形:10项(1)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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