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财税法规对生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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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財稅法規對生技產業發展的現況與障礙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部營運長 曾惠瑾會計師稅務暨法律服務部 林宜賢會計師PwC‰租稅法規X技術作價認股(技術股)X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X給付國外權利金X虧損扣抵X最低稅負制‰公司法等投資法規X資本架構安排彈性不足X公司募資及退場機制Agenda3技術股4技術股-交易模式技術團隊被投資公司技術作價投資股票5技術股-定義及法源依據ƒ技術股:技術團隊將其開發之技術,透過鑑價公司估計之價值,用以換取對價之股份。ƒ法源依據–公司法131條規定,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其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公司法156條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惟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6技術股─定義及法源依據(續)–公司法272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投資之出資種類如下:1)現金。2)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3)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7技術股─定義及法源依據(續)–經濟部解釋函令(經濟部91年10月15日經商第9102220840號令)公司股東以技術出資抵繳股款,如技術無法分割成多筆而分開估價時,整體技術得分次發行。技術出資第一次發行時,出資標的、技術出資人及技術出資整體價值均已衡量確定,公司並同時取得技術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自不得嗣後調整各技術人員名單或出資比例辦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8技術股─實務做法ƒ目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相關法規對技術股比例尚無額度限制,實務上多以25%為限。ƒ證期局亦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增資得以技術作股。9技術股─價值評定依經濟部商業司函釋,財產出資如不易估定價格時,得洽詢公正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予以評定(經濟部56年4月4日商第8180號令)。所稱「公正之有關機關團體」,係指具有對財產評價之專門人員,並能以客觀之立場作合理之鑑定者而言。所稱專家,係指具有某種學識之人,且其見解一般人均認為正確者而言(經濟部89年9月14日商第89216734號令)。10技術股─會計處理被投資公司Dr.無形資產Cr.股本投資公司Dr.長期投資Cr.遞延貸項(或其他科目)遞延貸項應分年轉列收入。11技術股─租稅分析ƒ被投資公司–無形資產得按一定年限攤折,並認列成本費用。–但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以未取得專利權,及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之依據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亦即無法認列費用。(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67號令)12技術股─租稅分析(續)ƒ被投資公司(續)–股東投抵或五年免稅租稅優惠之適用門檻,係以現金增資或未分配盈餘為限。故,技術出資(或其他財產出資)之增資金額不得記入。13技術股─租稅分析(續)ƒ技術投資人–財產交易所得•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第0920455312號令)•個人股東未申報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第09404571980號令)14技術股─租稅分析(續)ƒ技術投資人(續)–緩課股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技術作價投資人符合規定者,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但於延緩課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者,應於轉讓年度課徵所得稅。)–適用緩課之要件(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所投資之公司屬新興產業,且其所取得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以供自行使用者為限。•作價認股之股份應達該次認股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0%以上,且該次作價認股之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人。15技術股─租稅分析(續)ƒ技術投資人(續)–認股權憑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3)新興產業公司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將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或授權公司使用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認股權憑證之課稅原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3)•於行使認股權時,以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依規定減除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成本後之餘額,計入執行權利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個人投資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減除認股價格後之餘額之30%計算減除之。16技術股─不利因素ƒ對生技產業發展之障礙–技術作價課稅,影響技術投資意願•除適用緩課規定者外,技術投資人於作價當時即被課徵所得稅,相對於以資金作價之投資人,增加額外之租稅負擔。•具有技術者通常係屬資金缺乏者,若於技術入股時立即課稅,無疑對其造成沉重負擔,因無資金換取股票,可能不願前來。•所換取之股票可能尚無交易市場,無法變現,卻須先負擔稅金,為一沉重負擔,不利技術之引進。17技術股─不利因素(續)ƒ對生技產業發展之障礙(續)–緩課規定條件嚴苛,適用者有限,影響投資意願。作價股份應達20%;該次作價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人等門檻過於嚴苛,實務上難以執行。–認股權憑證權利有限,影響技術投資意願•認股權憑證無表決權,無法參與投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影響投資意願。•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流通性受到限制。18技術股─不利因素(續)ƒ對生技產業發展之障礙(續)–生技業者常有取得外國技術之必要,惟該技術可能未登記專利,致無法攤折認列費用,增加生技業者之租稅負擔。–投資人為營利事業者,所得須全額課稅,相對於符合規定之中華民國國民50%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1條),處於不利地位。19技術股─因應策略ƒ可能之解決方案–取得技術股不予課稅•回歸適用財政部69年7月3日台財稅第35333號令,技術投資者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本,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課稅問題。•參考國際實務(如:韓國之技術移轉所得免稅),訂定生技產業得適用技術股免稅優惠。–放寬技術股緩課要件•以佔“該次增資股份”之比率取代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取消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人之限制20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21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交易模式技術擁有者外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技術使用者ƒ營業稅按進口勞務課徵–加值型(4章1節):免徵–非加值型(4章2節):由買受人按5%繳納ƒ所得稅–原則:扣繳20%–例外:扣繳3.75%22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租稅分析ƒ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ƒ標準扣繳率:如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取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23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租稅分析(續)ƒ租稅優惠–3.75%(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提供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5%,意即按營業收入總額之3.75%予以扣繳。24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不利因素ƒ對生技產業發展之障礙–勞務於境外提供,卻被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需辦理扣繳。–我國之扣繳稅款如無法於服務提供者所在國家扣抵,將造成服務提供者之額外負擔。服務提供者可能要求我國公司負擔扣繳稅款,增加國內生技產業之經營成本。25給付國外技術服務報酬─因應策略ƒ可能之解決方案–由財政部明確核釋,如勞務係於境外提供,技術服務提供者未實際派遣人員至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予扣繳。–國際實務•勞務提供地為境外應非屬來源所得。•韓國:派駐韓國特定機構服務或從事研究之外國技術人員,其受領之服務所得,可享受5年所得免稅。•新加坡:符合「非一般常駐人員」資格者,可享受連續5年減免課稅。26給付國外權利金27給付國外權利金─交易模式IP擁有者外國公司授權及軟體使用權ƒ所得稅–原則:扣繳20%–例外:•權利金免稅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適用ƒ營業稅按進口勞務課徵–加值型(4章1節):免徵–非加值型(4章2節):由買受人按5%繳納IP使用者28給付國外權利金─租稅分析ƒ權利金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報酬。ƒ標準扣繳率如給付權利金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取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29給付國外權利金─租稅分析(續)ƒ租稅優惠–權利金免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生技相關產業:醫療保健工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業30給付國外權利金─租稅分析(續)ƒ租稅優惠(續)–租稅協定•目前台灣與英國、澳大利亞等16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給付該些國家居住者之權利金得適用10%-15%之扣繳率。•適用較低扣繳率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該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及–授權合約(含中譯本)、計算權利金之明細31給付國外權利金─不利因素ƒ對生技產業發展之障礙–申請權利金免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之限制:•共同開發技術無免稅之適用(財政部89年9月15日台財稅第0890455926號令)•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稅之權利金費用不得再申請投資抵減(財政部94年1月22日新聞稿)32給付國外權利金─不利因素(續)ƒ對生技產業發展之障礙(續)–我國之扣繳稅款如無法於授權人國家扣抵,將造成授權人之額外負擔,影響授權意願。–授權人可能要求我國公司負擔扣繳稅款,增加國內生技業者之經營成本。–生技產業與國外業者合作共同開發,提昇我國生技產業技術,卻無法適用權利金免稅,不利產業發展。–如國外授權人適用權利金免稅,可能影響國內生技業者適用研發投抵,增加租稅負擔。33虧損扣抵34虧損扣抵─法令依據ƒ虧損扣抵(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35虧損扣抵─不利因素與因應策略ƒ對生技產業發展之障礙生技產業大量投入研究與發展活動,研發週期較長風險高於其他業者,5年免稅期間過短,國內生技業者可能無法享用。ƒ可能解決方案參酌國際實務,考量產業特性,延長生技產業虧損扣抵年限。–美國:虧損可後抵20年;前抵2年–英國/德國/荷蘭/新加坡:虧損可無限後抵;前抵1年–日本:虧損可後抵7年;前抵1年–韓國/中國:虧損可後抵5年;不能前抵36最低稅負制37最低稅負制─法令依據ƒ最低稅負制–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現行營利事業使用之稅率為10%–五年免稅所得、營運總部之免稅所得等需納入所得基本額計算38最低稅負制─不利因素與因應策略ƒ對生技產業發展之障礙形同變相減少五年免稅、研發投抵等租稅優惠,與政府扶植、獎勵生技產業之政策相違背。ƒ可能解決方案新興產業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39資本架構安排彈性不足40資本架構安排彈性不足-不利因素現行公司法對於普通股與特別股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面額等規定,有別於國際對於股權架構給予投資人最大彈性設計之通則。41資本架構安排彈性不足-不利因素(續)三大不利因素公司法#140非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不得折價發行公司法#156普通股與特別股之股份每股面額須一致公司法#168滅少資本時,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滅少之42美國等先進國家對無面額股份之運用技術團隊被投資公司$少額現金50%以上股票(註)外部資金被投資公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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