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子代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姓名:陈立川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郑远民20060401电子代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陈立川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赵亿电子代理法律制度研究——电子商务与人工智能之契合2006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革命与信息化建设正在使资本经济转变成信息经济、知识经济,并将迅速改变传统的经贸交易方式和整个经济的面貌,在形势的推动下,电子商务将得到充分发展。本文正是选择电子商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电子代理人制度加以研究。电子代理人是一种高智能的程序,能够在没有自然人相互交流或是介入的情形下帮助人们在网络中搜索有用的信息资源并加以整理,自动且智能地做出决定并完成交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进行,交易过程中不再有当事人的干预,这种交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但是到目前为止,各国的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都没有对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为什么有效给出明确的答案。其它法律问题还包括电子代理人与传统代理制度的衔接,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发生电子错误时电子代理人设计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当事人在不知情时抗辩权的行使等等,都是本文力图解决之难题,讨论之重点。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引入电子代理人概念。“电子代理人”概念最初的使用是在工学(人工智能领域及计算机技术领域)中,目前已经成为许多领域中通用的概念。本文借鉴美加、欧盟、联合国等研究成果,从工学定义与法学定义两方面详细解析了电子代理人的涵义,归纳出电子代理人的几项基本特性:自主性、社会性、反应性、预动性、学习性、移动性。进而以其智能性及代理性强弱为标准,将其分为助手型、特定服务型及自适应型三类。最后介绍了电子代理人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应用,电子代理人的功能、效用及其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为本文中心,重点论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电子代理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和智能化的性质使得关于电子代理人问题的法律规制陷入一种困境:一方面,根据传统的法律观念与原则出发,电子代理人的确是一种工具,是由人所拥有、控制和使用的“物”,现行的法律将无法完全肯定这种“代理行为”。但在另一方面,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商务合同缔结和履行中的广泛运用得到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认可,使其具有“人”的特性。于是在学界就有了关于其法律地位的争论,其中最根本的是对其缔约能力的争论。对于其法律地位的确定,将影响今后电子商务具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本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证:首先是对使用电子代理人缔结合同的有效性分析,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网上交易出发,在其它合同有效要件都符合,并且没有在先协议或是事后当事人的确认的情况下,使用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是有效的,是能得以强制履行的。其次是分析这种有效性的来源。本文对预设意志、交叉要约和缔约能力三种学说进行了详细论述和批判。预设意志说将电子代理人缔结的合同纳入传统的要约——承诺框架内,但这种解释其实是将问题简单化,如果承认这种预设意志能够构成要约,不仅从理论上不成立,还可能与其自身主张相矛盾。本文肯定交叉要约说的进步性,因为其体现出了电子意思表示的瞬间性的特点,但该学说仍没有摆脱将使用电子代理人行为定性为要约行为的桎梏。通过对以上两种学说的批判,指出应当承认电子代理人具有有限的缔约能力及有限主体资格,或称为辅助当事人缔约的能力。再次是从哲学中找寻电子代理人缔约能力的合理依据。本文通过对意识与思维哲学上的反思,指出智能体方法更切近于客观世界的真实情况及人类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法,是人工智能研究上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进步,人工智能将彻底否决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所包含的人在自然中的中心地位永恒不变的思想理论结构。电子代理人所体现的逻辑理性、电子代理交易模式在方法论上是为智能体技术的逻辑理性、最大效用分析及选择判断能力所包容的。最后是对电子代理人主体性分析。电子代理人独立于其经营商与服务商,也独立于其设计生产商,法律应当承认其有限的,辅助的,附属的主体资格。这是对于电子代理人所体现出的人工智能中的理性的认可,同时这种拟人化也为其使用者或设计生产商与经营服务商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但电子代理人作为有限主体,并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第三部分在对比传统代理理论的基础上来分析电子代理现象,归纳出其法律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本部分首先通过分析传统代理制度的演进历程、价值与法律地位,结合功能等同原则,定位电子代理人在电子代理关系中的角色并且分析电子代理权的来源与取得方式。其次分别论述了电子代理关系中的三个重要主体:自然人、商业经营机构、电子代理人。最后是论述电子代理的后果归属问题,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归纳出电子表见代理与电子代理人使用者的抗辩权相结合的理论。2.期刊论文郭学文电子代理的法律分析与对策-中国集体经济2008,(27)为了充分利用数据电文通讯技术以提高效率,现在很多电子商务主体开发使用了电子代理程序.电子代理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电子化、智能化、自动化.电子代理是否具有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电子代理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判断经电子代理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应当考查的是其背后使用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出现电子错误的法律责任.电子代理需要新的法律规范.3.期刊论文赵福祥.赵红云.王育民.ZHAOFu-xiang.ZHAOHong-yun.WANGYu-min基于多帐户的分区电子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28(3)在电子支付系统中,采用分区电子银行支付方案适合于网络应用环境,使得其电子货币可在不同的电子银行提取和存储.然而在现行的多帐户电子银行方案中,用户只能在所开帐户的电子银行提款和存款,当网络环境状态不佳时极易于形成传输瓶颈,其多帐户的优点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针对于此,文中提出基于多帐户分区电子银行支付的新方案,并分析了该方案安全性.4.学位论文曹海燕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探析2007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开始步入一个以网络为沟通媒介的新时代。电子商务这一新的民商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电子合同成为传统书面合同的新发展形式。在高速、快捷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本人或代理人甚至不再需要直接的交涉介入,交易行为仅依赖于当事人各方对电子计算机的程序预设即可自动进行、完成。这一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自动化手段即为电子代理人,无人介入合同成为电子合同的新发展。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拟人的称谓,因其能够执行人的意思表示,从外表特征上与传统民法意义上代理人有相似的功能和作用,故借用了代理人这一称谓,并且成为对传统民法代理人定义的扩张。电子代理人虽是人脑或人手的延伸,但其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法律人格,故电子代理人不能等同于民法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本文分析了电子代理人与传统民法传统代理人制度的区别联系,结合网络这一虚拟交易空间的特点,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出发点,对以上电子代理人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初步设计。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电子代理人的本质和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本文首先引入电子代理人概念的来源,并通过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法律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来源、代理权限范围、行为后果发生范围和后果归属以及代理行为是否需要人审视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对电子代理人的本质进行分析。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中对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规定的比较分析,以及学者对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探讨,着重解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对数据电文要约到达时间、承诺到达时间、合同成立地点及数据电文归为合同书面形式等方面的规定,对通过电子代理人这一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上的有效性进行肯定。第二部分,对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和主体认定进行探讨。本文从电子代理支配人的主体条件、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和电子代理人的程序条件入手,对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进行分析,重点阐述了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关于主体认定分为两类:一是BtoB模式下的主体认定。通过对各地典型主体认定模式的优弊比较,探讨传统工商注册的做法和当今互联网的工具性便利相结合下的最优模式。二是CtoC模式下的主体认定。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交易相对人来说,仅仅依赖在线交易中的虚拟主体就与其进行交易的风险是很大的,这种风险在CtoC模式下显得更为突出,所以应当建立一种可以将电子身份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对应起来的认证方式。对OTSP自行认证模式和第三方认证模式的分析和比较表明,虽然第三方认证模式更具有通用性,但这两种认证模式的实施都有难度,因此本文对政府的公权力介入,以及介入的限度和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第三部分,对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进行探讨。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之一,电子代理人缔约能力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大致分为意愿理论、信赖理论和信任理论。国际立法大都肯定了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分析,我国《合同法》中虽然还没有专门的电子代理人的概念,但其应当属于“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合同”的方式。本部分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电子代理人的被支配人,这个问题涉及到电子代理的缔约效力和责任的归属。对于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行为,重点阐述了电子代理对双方代理规则的突破,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双方代理很难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因此双方代理一般为各国或地区的立法所禁止。但电子代理人进行双方代理的情况在实践中却有很多,笔者通过分析认为,电子代理人可以进行双方代理的理论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事先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并成为双方代理禁止规则的例外。本部分还阐述了电子代理与电子居间的关系、电子代理的禁止适用范围和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电子代理人的意思正好是使用人意思的全面反映,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直接进行信息交流而订立的合同,二者是一样,也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意,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由其程序使用人承担。第四部分,对电子代理中的错误和欺诈进行探讨。在传统面对面交易中,一旦出错及时纠错的可能性很大,但在电子代理交易中,因电子代理人的程序固定,故纠正错误并非易事,本部分重点阐述了电子错误的责任承担。并通过对电子代理欺诈的特点分析,提出了对电子代理欺诈救济制度的完善。第五部分,对电子代理人法律规制的反思。对于如何实现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规制,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并不赞同制订专门的电子交易法或电子代理法,并在法律与科技这一更为深广层面的基本命题中提出自己的思考。5.期刊论文廖玉松.钱腾飞.陈杭燕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代理人-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9(2)电子代理人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日渐凸显,但我国相关的法学研究还较为滞后.本文从界定电子代理人的内涵开始,逐一分析了电子代理技术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定位及其行为效力的归属,最后对建立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6.期刊论文唐正彬.TangZhengbin电子代理若干法律问题探析-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互联网的兴起给当今世界注入了新的活力,电子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新形式,是传统代理制度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新发展.其在电子商务、信息处理等领域将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文对电子代理的特征以及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探讨,并对其与传统代理进行了比较,提出了我国电子代理立法急需解决的问题.7.学位论文周雪萍电子代理人法律问题研究2004电子商务是21世纪方式,它不仅是企业竞争的利器,也直接关系国家生产力与贸易竞争能力.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新世界的企业家、法学家、政治家或每一个人,如果不积极面对电子商务,就会有落伍的危险.从法律角度看,电子商务法是一门包括内容十分广泛的法律学科.电子合同法则是其中的主要部分之一.该文正是选取了电子合同中的重要制度——电子代理人制度,加以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大的块:第一块从传统代理制度入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