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环境本章学习目标•电子商务法律概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案例八8.1电子商务法律概述8.1.1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8.1.2电子商务法律基本概念8.1.1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带来了诸如网络著作权、网络隐私权、网络信息发布和保密等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过去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适应全球化的网络环境。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界性、虚拟性等特点使传统的民事权利在网络上具有了新的特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了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障的“灰色地带”,这就要求,建立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来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高速的技术进步,使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适时调整的能力,给立法和司法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加速政策法规的改革成为政府在数字化时代的艰巨任务。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非常广泛,如合同法、税法、知识产权法、银行法、票据法、海关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及工商行政法规等等都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可以说,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将会是法律体系全面深刻变革的过程。图8-1所示为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页,提供了较丰富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信息资源。图8-1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页电子商务能否健康稳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建设。虽然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十分重视,但在电子商务专门立法上尚无法律文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国外,我国的信息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存在很多盲点。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明确指出要“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8.1.2电子商务法律基本概念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虚拟市场上通过订立电子合同来达成的,在电子商务的具体交易中,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而信息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在这样的开放环境里,如不及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1.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与特征电子商务法律,是指调整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电子商务法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以商人的行业惯例为其规范标准;其二,它具有跨越任何国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而这两点恰恰是商人法的特征所在。具体的特点•程式性•技术性•开放性•复合性2.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电子商务法律主体主要涉及交易双方、网络支持机构、网络公司、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结算机构、货物配送机构。3.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通过互联网使重要的商业活动通过计算机及信道构成的网络世界完成。这种网络世界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被称为“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来自于全世界各个角落的人和企业均可以缔结交易,当事人只要打开一个网站进行搜索和点击,勿需谋面和使用笔墨,瞬间即可以完成寻找交易对象、缔结合同、支付等交易行为。这种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新环境下的交易,因此,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创造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新问题列举•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8.2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8.2.1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内容8.2.2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8.2.3隐私权保护8.2.4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8.2.1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用技术、商业秘密以及邻接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统称。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上述权利在互联网上得以自然延伸,一切侵犯上述权利或数字化后的上述权利的行为都将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1.版权保护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版权法自产生以来,一直受着技术发展的重大影响,版权制度总是随着传播作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上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信的发展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⑴计算机软件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之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其版权保护对象是:操作系统、微程序、固化程序、SSO(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用户接口、数据库、文档、其他应用软件。图8-2所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范本。图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范本⑵数据库数据库由版权作品选编、汇集而成,属于汇编作品而受版权保护;数据库由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组合而成,但因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而构成智力创作成果时,也可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加以保护。上述两种数据库所受的保护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没有本质区别。⑶多媒体多媒体作品是指将传统的单纯以文字方式表现的计算机信息以图形、动画、声音、音乐、照片、录像等多种方式来展现的作品。2.专利权保护所谓专利权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要求具备一定的实质性要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三性”,而外观设计则只需要具备新颖性就足够了。图8-3所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范本。图8-3专利证书范本3.商标权保护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信誉这一“人格化因素”。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涉及如下内容:–网络链接上的商标侵权–网上搜索引擎上的隐性商标侵权–电子形式的商标侵权。4.域名的保护任何厂商要从事电子商务,必须拥有一个自己的网络名称——域名。作为一种全新的网上资源和商战热点,域名抢注的纷争近二三十年来频繁发生。其原因在于用户和管理者对域名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对其注册与使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不够深入,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域名保护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8.2.2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在对直接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按照网上活动的主题分别对直接侵权责任进行分析。•网主的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直接侵权责任。•用户的直接侵权责任。一般来说,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直接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2.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某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其二是指某人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活动。前一种间接侵权责任被称为帮助性侵权的责任,又称二次侵权责任,二次侵权责任行为依赖于直接侵权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的继续和扩大。后一种间接侵权责任被称为代替责任,是由主人为仆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发展而来的,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是指雇主代替承担雇员完成本职工作时产生的侵权责任,或者委托人代替承担受托人履行委托合同时的侵权责任。网上的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3.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中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网上的虚假广告;第二类是网上商业诽谤;第三类是网上倾销;第四类是通过网络窃取、破坏他人的商业秘密。8.2.3隐私权保护目前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给网上消费者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1.隐私权保护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公民的隐私权是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隐私权深入到日常生活的细节和内心世界,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和精神状态,是一种高层次的人格权。隐私权保护涉及三个问题。美国社会和法律研究中心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8%的美国公民对他们的个人信息可能被随便调用而表示担心;在经常上网的人群中,近90%的人担心他们的隐私权被侵犯。2.网上隐私权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从权利形态来分有隐私不被窥视的权利、不被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个人特质的隐私权(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行为的隐私权、通讯内容的隐私权和匿名的隐私权等。目前网上隐私权保护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个人数据过度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共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造成威胁。但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不应该采取武断的处理方法,而需要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保证个人信息的正常流动,使得商家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同时又要注意保护网上隐私,使网上消费者不受非法干扰。8.2.4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包括两个方面,即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规定了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求教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等9项权利,并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国家和社会负有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图8-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海报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大了消费信息量和增加了市场透明度,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使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机会。因此,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威胁•消费者信息知情权•消费者安全使用产品的权利•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网上购物契约的效力问题•电子商务中系统风险的责任承担问题8.3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8.3.1国际组织在立法方面的贡献8.3.2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的内容与特点8.3.1国际组织在立法方面的贡献为了给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以联合国为首的有关国际性、区域性组织和各国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电子商务法律进行了积极探索,纷纷出台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行动纲领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减少各国在立法上的冲突,为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扫平障碍。1.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联合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商会(IC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欧盟(EU)•亚太经合组织(AP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