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建设法律法规介绍内容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二、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三、通信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四、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五、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质量监督依据及职责分工二、通信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通信工程质量监管依据及职责(一)监管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令);2、国务院法制办文件明确: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通信工程的质量监督由信息产业部负责;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产部18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管依据及职责(二)管理方式两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职责:对全国电信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通信工程质量监管依据及职责(三)职责分工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负其责,政府和企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1、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2、企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通信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备案。按规定,所有通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7日应进行质量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后应报备。(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普遍存在先施工、后补设计,后签合同情况,以及先设计后立项的情况。(三)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设备安装由不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设备厂家安装。(四)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未实施监理。按照规定,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均应实施监理。通信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五)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消防、防火、防雷设施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有的主要设备未取得抗震检测合格证;(六)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依据未体现通信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未列安全生产费;设计说明简单,无法指导施工。(七)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施工;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通信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八)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不到位,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监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监理日志填写不全。(九)工程资料和相关记录填写不规范,工程档案不完整。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二)电信条例(国务院291号令)(三)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信产部18号令)(四)《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五)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1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六)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信规函〔2007〕5号)(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信部规〔2002〕3号)(八)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共9章82条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列。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2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对应的罚则(一)建设单位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第7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对应的罚则相对应的罚则(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4条)(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55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对应的罚则(二)建设单位责任-2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8条)2、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10条)3、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12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对应的罚则对应的罚则: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对应的罚则(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土建);(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56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对应的罚则(三)建设单位责任-3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13条)相对应的罚则: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57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对应的罚则(四)建设单位责任-4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档案;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16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对应的罚则相对应的罚则: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58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4、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6、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责任终身制具体体现在第3、74、77条。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3条)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74条)质量责任终身制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77条)监管部门的职责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制办文件明确,通信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工信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43条)工监管部门的职责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44条)监管部门的职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48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共5章35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质量争议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其他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及部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管理;2、组织本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