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项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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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法律法规讲座《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进行了认可和推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的规定推进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9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33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一、概述二、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发展三、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现状四、中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一、概述电子政务发展环境技术观念法律法规经济法律对电子政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是电子政务发展的必要条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我国由于电子政务发展较晚,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规范制定也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发展步伐。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分别在政务和商务两个领域中的运用,二者不仅具有相同的技术基础,而且在理论基础上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二者的法律问题有不少重合的地方。在实践中,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条文同样是适用于电子政务的。从发展的历程来看,电子商务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立法方面都走在了电子政务的前面,为电子政务的发展和立法提供了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二、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发展(一)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两种模式:⑴制定电子政务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美国的《电子政务法》韩国的《关于推进行政部门信息化以实现电子政府的法律》⑵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分散于计算机系统、数据与隐私保护、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电子商务交易、电子通信、电子签名与认证、政府电子采购等法律法规中。德国的《数据保护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等法律中都有与电子政务相关的内容。(二)联合国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示范法》l996年l2月16日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第85次全体会议上通过,是国际上颇具影响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参照文本。该法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3章15条;第二部分只有I章2条,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第二章“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有效性,当时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电子签名统一规则》2001年颁布,共3章l5条,是国际上颇具影响的电子签名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参照文本。第一章“适用范围与一般规定”。第二章“电子签名”共9条,包括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对法律要求的遵守、电子签名的归属推定、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预决性、未经授权使用电子签名的责任、证书支持的数字签名、证书的内容、证书支持的数字签名的效力。第三章“认证机构与相关问题”共6条,包括证书的颁发、合同责任、认证机构对信赖证书的当事人的责任、证书的撤消、证书的中止、证书的登记。(三)美国的电子政务立法概况作为电子政务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电子政务建设本身起步早、发展快,而且在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也走在其他国家的前列。美国不仅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而且还制定了与信息安全、信息自由、信息公开、电子交易、电子签名、文牍精简、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2002年电子政务法》2002年12月17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年电子政务法》。该法是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颁布以来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旨在促进美国更顺畅地进行通信。同时,该法还第一次规定了4年内拨3.45亿美元的专款支持美国的电子政务计划。09年电子政务投资710亿美元,比08年增长55亿美元,近年罕见。《2002年电子政务法》:①健全电子政务的组织机构;②建立电子政务基金,以保证电子政务建设经费的拨付;③重申《康复法》508条款;④网页指南;⑤保护个人隐私;⑥信息技术人才储备;⑦改进《节余分享计划》;⑧开发地理信息系统;⑨信息安全保障。《2002年电子政务法》还包括:批准投入资金改善“第一政府”网站;要求政府管理机构所作出的行政管理裁决在网上公布等。意义:《2002年电子政务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公民可以更加容易地在线获取更多的政府信息和服务,并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它也带领美国政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电子化时代。其他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信息与信息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公共信息准则》、《文牍精简法》、《政府纸张消除法》等;以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阳光下的政府法》、《信息自由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等;《信息自由法》在1996年发布执行,用来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2007年最后一天,布什签署《公开促进政府效力法》,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修订和加强。新法律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了更大程度的监督和约束。为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的情况,新法采取了两项措施:①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在线跟踪系统,记录每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情况,如发生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情况,须通过该系统进行报告;②成立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作为政府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稽查员”。以隐私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个人隐私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以计算机、信息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赌博法案》、《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等;以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法律:《1996年电信法》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等。(四)欧盟及各成员国的电子政务立法概况欧盟及各成员国为发展电子政务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指令以及政策性文件。主要有:《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著作权/出租权指令》、《远程消费保护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电子欧洲:为所有人建造的信息社会》等。欧盟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或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或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信息自由、数据与隐私保护、电子签名与认证等内容,初步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法规体系,见下表国家电子政务专项信息自由数据/隐私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电子通信电子签名/认证政府电子采购英国20001998200020032000瑞典19981998200220032000西班牙199219992002200320032005奥地利2004宪法19992001200319992004比利时宪法20012003200320002004丹麦19852000200220032000芬兰200319991999200220032003法国197820042004200420002004德国2002200020042001英国政府:1999年发布了《政府现代化白皮书》,提出到2008年全面实现政府服务电子化目标。2000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又把时间从2008年提前到2005年。(五)日本电子政务立法概况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与电子政务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到目前,日本已经基本构筑了以《IT基本法》为纲领性法律的,配合电子政务发展的,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程序法等诸多法律部门及200多部法律的综合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1997年将原来的《计算机白皮书》更名为《信息化白皮书》,其中政府信息化、产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是三个主要组成部分。2000年出台《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六)新加坡的电子政务立法概况新加坡政府:发展电子政务,必须确保认证中心发出的数码证书能得到各国承认并能有效解决电子纠纷;对付跨国界电子犯罪的最大问题在于实际执法,在有效的多边协议出现之前,只能靠各国单方解决。1998年修订了1993年出台的《滥用计算机法》,制订了配套的《信息安全指南》和《电子认证安全指南》,以及《电子交易法》、《电子交易法执法指南》等。为了依法管理电子政务,新加坡除制定法律法规并成立电子证书认证中心外,还相应地采取了一些配套措施,如建立了电子司法实验室(E—JusticeLab),并推出了网上调解中心,等等。(七)韩国电子政务立法概况韩国政府:1996年制定了《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统一规划和指导信息化的实施。到2000年,共制定或修改了107项有关电子政府方面的法律法规。韩国政府尤为重视网络安全,已发布了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和防止淫秽内容传播的法规,并对违法违规者予以严厉打击。(八)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范围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电子政务的各个方面:1.电子政务组织建设。这类立法的主要内容是明确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电子政务机构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如美国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就详细规定了首席信息官与联邦信息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电子政务有关机构及其职权作了规定,从而使电子政务的定义、目的、意义、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职责等内容有法可依,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序进行。2.信息公开。政府是电子政务信息最大的制造者、采集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并对可以公开或不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进行了规定。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加坡的《信息公开法》、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等。加拿大的《信息获取法》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信息,并规定如果公众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获得所需信息,或申请人只是希望行使一下信息获取权,都可以根据该法提出申请,请求政府提供信息,从而保证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3.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电子政务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电子政府的安全十分重要,因此,必须建设一个安全的电子政府环境,各国在推进电子政务的过程中都非常重视有关信息安全的立法建设,以保障电子政务的安全性,强化电子政务应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法制管理。如美国的《信息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英国的《官方信息保护法》、新加坡的《信息安全指南》等。加拿大的《可信计算机产品评测标准》是针对政府信息安全的一部法规,瑞典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韩国政府尤为重视网络安全,已发布了一系列保护个人隐私和防止淫秽内容传播的法规,并对违法违规者予以严厉打击。4.个人隐私保护。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各国电子政务立法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之一。日本先后通过了3部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的信息和隐私权利,即1999年修改的《关于部分修改居民基本登记台账法的法律》、2001年制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和2002年制定的《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个人信息的法律》。都强调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这一基本原则,被誉为日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3个里程碑。美国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欧盟主张针对网络个人隐私制定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了4个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导一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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