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主讲:代中现第一章绪论教学目标:从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出发,使学生掌握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以及我国法律的渊源。重点难点:1、国际商法的渊源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3、我国法律的渊源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概念二、渊源(一)国际(商事)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法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3、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篡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成文法)而不是判例。5、罗马法直接全面影响着大陆法系的特征。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普通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二、英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这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2、成文法。3、习惯。三、美国法律制度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三、美国法律制度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三、中国司法制度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2、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教学目标:本章主要介绍合同的基本知识及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基本规定。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法律救济等问题,了解合同法及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商事合同得以变更和转让的条件,以及中国合同法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2、合同生效要件以及不符合生效要件的三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法律后果3、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2、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3)合同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8、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9、其他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法的立法概况(1)大陆法系国家(2)英美法系国家(3)中国(4)国际统一立法2、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原则(4)合法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要约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1、一项有效的要约的构成要件2、要约的法律效力3、要约的失效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及其构成要件2、承诺生效时间3、承诺的撤回三、合同的成立经过要约和承诺,合同即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有效的合同。四、缔约过失责任(注意掌握概念以及与违约的区别)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缔约能力(一)自然人1、无缔约能力的分类2、未成年人3、其他无缔约能力或缔约能力受限制的人(二)法人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3、中国法二、合同的形式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三、合同的合法性(英国和美国、法国、德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不同规定)四、错误和误解五、欺诈六、胁迫七、显失公平第四节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一、合同的解释(英美、法国、德国、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的不同规定)二、履约义务因障碍或因情况变化而免除第五节违约及其救济措施一、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二、违约金案例1附加条件的承诺并非均构成对要约的拒绝[案情]中国A进出口公司欲出售一批红小豆,并于1989年7月17日向美国B公司发盘如下:“报红小豆,300吨,即其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900,7月25日前复电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发盘,我方接接受小红豆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900,除通常的包装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运的良好包装。”又过几日,B公司未见A公司回电,遂于7月29日去电催问。A公司于7月30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22日电收悉。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发盘,致该发盘失效。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货已另行出售。”B公司于8月2日又致电A公司,“我方已于7月22日日电中接受了你方的发盘,买卖合同已成立。我方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你方发盘。望你方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应赔偿因你方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A公司则坚持认为合同未成立。双方经协商无果,B公司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实际履行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赔偿B公司因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点评]本案揭示了这样一个法理:若受要约人在对要约的答复中对要约内容进行了扩张、限制或者变更,该答复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同时向原要约人发出了反要约。但是,并非所有对要约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都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当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了接受,同时,答复中对要约原内容的添加或提出的不同条件不涉及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内容时,就说明该答复在实质上并未变更原要约的条件,仍构成对原要约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及时对这种添加或不同条件表示反对,合同的内容就以经受要约人变更后的内容为准。这一法理提示我们两点:(1)作为受要约人,在对要约作出承诺时,可以在接到的要约的内容基础上进行适当添加和更改,只要不做上述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又未及时反对,仍就会产生承诺的效力,从而使合同条款最大可能地有利于己方。这是法律提供给受要约人的一项有利规定,我们应充分地加以利用。(2)作为要约人,当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在答复中在原则接受要约条件,但又做了若干改动或添加时,要约人应仔细研究这些新条件。如果这些变更的内容涉及上述实质性变更的内容,那么受要约人的答复就构成对要约的拒绝和反要约。若要约人同意变更后的条件,应及时回复,表示接受,以免失去交易机会,否则视为不接受反要约。若要约人不问直达些变更,即使不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也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这些变更不涉及上述实质性变更的内容,而要约入又不同意的,应及时将自己的反对意见知会对方,否则视为同意,合同将按经对方变更后的条件执行。本案中A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及时表示对受要约人添加条件的反对,而导致己方违约。这一教训应该为我们所记取。案例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案情]1995年5月15日,新加坡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广东B玩具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玩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5万套儿童玩具,人民币10元/套,共计50万元。交货方式为买方提货,交货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付款方式:买方预付货款的10%,余款提货后l0天内付清。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4万元。货物分两批交付,第一批5月15日交付2万套,第二批11月15日,交付3万套。合同签订后,A公司即支付了预付款,但在5月15日提第一批货后,借故不支付货款。直至8月底才汇付第一批货的货款。这一情况引起了B公司对A公司资信情况的怀疑,于是委托中国驻新加坡某商务机构对A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A公司注册资本额较少,并出现资不抵债、债主盈门的现象;许多债权人已向法院提出诉讼,该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查封,公司随时有破产的可能。B公司取得A公司的调查报告后,即通知A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第二批货物的交付义务。A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并于11月I2日向B公司发出传真,敦促B公司依约如期交付第二批货物,并附其本地银行对其支付能力出具的担保函。B公司在对A公司的回复中称,因A公司缺乏履约能力,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拒绝履行合同。A公司遂诉至法院。[审判评析]那么,在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其本地银行对其支付能力出具的担保函后,B公司是否有权坚持解除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对预期违约提供的救济措施只是临时性的,B公司只有权“中止”合同,而不是“终止”或“解除”合同。当对方提供了履约的充分保证后,B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当然,如果A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B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了。本案中,B公司在A公司提供担保后,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单方解除了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了违约,除应当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交货任务外,还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点评]预期违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预期违约虽不是实际的违约,但其转变为实际违约的可能性非常大,并且由此给守约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为了防止出现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即将出现实际违约的情况下“坐以待毙”,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有限制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如果当事人对这一制度能正确适当运用,将大大降低商业风险。但是,法律是公平的,对合同各方的保护都是对等的。在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时,也给予了另一方当事人以一定的权利。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发生违约的判断是有标准的,不是凭空臆想的。对方当事人只有符合下列标准时,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1)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2)对方的信用有严重缺陷;(3)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届时他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一方当事人仅凭毫无根据的怀疑就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就构成违约,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2.一方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也应承担违约责任。3.当另一方当事人接到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后,向中止履行的一方提供了履约担保,中止的一方应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本案中B公司败诉的原因就在于此。案例3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案情]1992年9月1日,中国C机械公司与德国V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C公司向V公司购买冷轧钢板以)吨,适合海运的防潮良好包装,总价498600美元,C&F新港,允许溢短装±3%。V公司实际交货873.13吨,价值482714.02美元。货物于年1993年4月20日抵达新港,C公司提货时发现,在300件货物中,有89件木托盘断裂,48件破包和侧面包装纸脱落,25件外包装严重锈损。5月10日,C公司将货物运抵其在北京的仓库。7月1日,有关部门检验该笔货物时发现,部分冷轧钢板表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锈蚀。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C公司遂依法提请仲裁。要求裁决合同无效,货物由V公司处理,货款、运费和保险费返还C公司:V公司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V公司赔偿C公司解决此纠纷发生的实际费用。经有关部门检验,货物包装破损系由于包装木托上的长木条过细,运输装卸中木托不能承受货物的重量折裂所致。由于包装的破损导致货物防潮能力降低,从而使货物在北京仓库贮存时因受潮而锈蚀。[审判评析]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在包装和品质上与合同的规定相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本案中,卖方V公司的包装木托由于木条过细,在装卸中不能承受货物重量,从而导致防潮包装部分破损,已构成了违约。但是,问题在于,V公司是否就应因此承担货物锈蚀的责任?V公司的货物包装确实存在问题。但是,买方C公司并不能提供货物到达目的港新港时已产生锈蚀的证据。相反,C公司在4月20日提货时已经发现,货物包装存在较严重破损。而C公司并未采取任何防潮措施,就将货物置于北京仓库长达两个多月,这才是货物锈蚀的直接原因。诚实信用是商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